人犯,着发往伊犂,给驻防官兵为奴。所有从前给厄鲁特之例着停止,钦遵在案,因将此条修改为给驻防官兵为奴,嘉庆十三年改定,并添纂后条。
谨按。凡鬪应斩绞监候者,均加拟立决,入于情实,及凡鬪不至死罪者,亦不问死罪。二例大略相同,惟自伤究与伤人不同,向拟流徒,未免太严。
律无在禁地金刃自伤之文,例盖为太监而设,后则凡人加重矣。与兵律繍漪桥以北自溺一条参看。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巻首
凡宗室觉罗,而殴之者,(虽无伤,)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本罪有)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鬪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缌麻以上,(兼殴、伤言。)各递加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原律目曰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律文首句曰皇家袒免亲,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律目有注曰袒免系五服外无服之亲,凡系天潢皆是。(《笺释》。谓皇家五世以上袒免之亲也。)乾隆三十九年奏准,改为宗室觉罗,并删律目下小注。
谨按。唐明律系皇家袒免亲,故有缌麻以上字样,今既改为宗室觉罗,缌麻以上等语,似应一并删改。再律内小注止杖一百、徒三年,止字本系至字,亦应改正。
条例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一,凡宗室觉罗在家安分,或有不法之徒借端寻衅者,仍照律治罪外,若甘自菲薄,在街市与人争殴,如宗室觉罗,罪止折罚钱粮,其相殴者,亦系现食钱粮之人,一体折罚定拟,毋庸加等。若无钱粮可罚,即照凡鬪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刑部审拟护军蓝翎长博尔洪阿与间散觉罗徳丰,互相鬪殴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例以在家安分及甘自菲薄,分别定拟,非以寛平人,正所以警戒宗室也。与下条参看。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一,凡宗室觉罗与人争殴之案,除审明宗室觉罗并未与人争较,而常人寻衅擅殴者,仍照例治罪外,如轻入茶坊酒肆,滋事召侮。或与人鬪殴,先行动手殴人者,不论曾否腰繋黄、红带子,其相殴之人,即照寻常鬪殴一体定拟。其宗室觉罗应得罪名,刑部按例定拟,犯该军流徒罪者,照例锁禁拘禁。犯该笞杖,应否折罚钱粮之处,交宗人府酌量犯案情节,如情罪可恶者,在宗人府实行责打,不准折罚。
此条系乾隆四十三年,刑部会同宗人府审奏宝通高二与觉罗赫兰泰宝兴,在茶馆鬪殴一案,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此例与上条相类,与应议者犯罪一律参看。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巻首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官,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监候。不言笃疾者,亦止于绞。)若(吏卒)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兼殴、与伤、及折伤而言。)减(五品以上罪)三等。(军、民、吏、卒)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佐贰官减长官一等,首领减佐贰一等。如军、民、吏、卒减三等,各罪轻于凡鬪,及与凡鬪相等,皆谓之)减罪轻者,加凡鬪(兼殴、与伤、及折伤。)一等。笃疾者,绞(监候)。死者,(不问制使、长官、佐贰、首领、并)斩(监候。)若流外(杂职)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非本管)五品以上官者,减(三品以上罪)二等。若减罪轻(于凡鬪伤),及殴伤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鬪伤二等。(不言折伤、笃疾、至死者,皆以凡鬪论。)
○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殴本管官之。品级科罪。)从(被殴)所属上司拘问。(如统属州县官殴知府,固依殴长官本条减吏卒二等。若统司官小,则依下条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科之。首领殴衙门长官,固依殴长官本条减吏卒二等。若殴本衙门佐贰官,两人品级与下条九品以上官同,则依下条科之,若品级不与下条同,则止依凡鬪。如佐贰、首领自相殴,亦同凡鬪论罪。)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一,凡军民人等殴死在京见任官员,照殴死本管官律,拟斩监候。若谋死者,拟斩立决。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而言。因何定立此条,无可稽考。是否不论品级大小一体定拟之处,亦难臆断。且有现任二字,则实缺主事并笔帖式,与候补郎中、员外亦大有区别矣。是否指旗人而言。汉员并不在内之处,记考。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一,八旗兵丁并无私雠别故,因管教将本管官戳死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发遣黒龙江,领催族长各鞭一百。若间散及护军、披甲人记雠,将该管官动兵刃致伤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免发遣,领催、族长各鞭五十。若杀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