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催、族长各鞭八十。系官,交部议处。其平日不能管教之该管各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此例系专指八旗而言。
□上一层系因众佛保之案纂定,下一层并无案据可考。第一则专言兵丁,一则专言间散护军、披甲,下层有兵刃致伤,而上层并无此语,似嫌参差。且同一杀死之案,领催与族长亦有鞭一百、鞭八十之异,自系因管教及挟雠明立界限。惟因管教戳死,未必尽系谋杀,以此区别,似亦未尽允协。
□伤而未死者,妻子免发遣,已杀死者,亦应发遣矣。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一,军民人等殴伤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系邂逅干犯,照律问拟流徒,或本管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陵辱者,倶照凡鬪定拟。其有衅起索欠等事,本非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殴伤应得流徒原律,酌减二等问罪。其自行取辱及负欠之职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刑部汇题谢保儿向骑都尉哈福索欠殴伤一案,钦奉上谕,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衅起索欠,原奏系指非本管官而言,例未分晰,是本管官亦在其内矣。与下条例末数语参看。本管官虽系自取陵辱,而军士等系同犯罪之人,遽照凡鬪定拟,似嫌太轻。责本管不可不严,而惩军士等究不可寛纵,例于应轻者而特为加重,于应重者而故为从轻,此类是也。
□自取陵辱,本管官自有应得之咎,若以之寛军士人等之罪,则非律意矣。假如军士引诱本管官赌博、宿娼,或与本管官争奸,将本管官殴伤,照凡鬪定拟,伤轻者不过笞杖,虽笃疾亦无死罪矣,殊未平允。
□折伤以上,是否亦减二等之处,并未议及。例内指明应得流徒,则律应拟绞者,即不在减等之列矣。惟折伤以上,按律即应拟绞,若凶器伤轻,反难科断。盖折人一齿一指,按凡鬪不过拟杖,而本管官则应论死。凶器殴人成伤,按凡鬪即应军,而本管官则例无可加。凶器如系有锋刃之物,照折伤以上论,与凡鬪尚不致大相岐异。如系铁尺及腰刀背等物,照未至折伤论,较凡鬪势必显相抵悟。且凡人因索欠等事将人殴伤,尚应按其伤之轻重,各照律例,分别科罪,并不得以其本非理曲,听减二等。今以本管官负欠之故,遂将行凶之军士等从轻拟罪,殊与律意不符。若谓本律过严,即减二等定拟,仍应拟徒,(但殴即坐,徒二年。伤者,徒二年半。)较凡鬪尚重至十余等,而折伤及凶器伤等项,究应如何科断耶。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一,部民军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拘拏,不遵审断,或怀挟私雠,及假地方公事挺身闹堂,逞凶杀害本官者,拏获之日,无论本官品级及有无谋故,已杀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已伤者,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下手者,绞候。其聚众四、五十人者,仍照定例科罪。其于非本属、本管、本部各官有犯,或该管官任意陵虐,及不守官箴,自取侮辱者,各按其情罪轻重,临时酌量比引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湖北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六品以下官而设。例末数语,即系上条之意,应参看。
□军民人卒敢于杀害本官,实属罪大恶极,妻子縁坐,亦罪所应得,似应照上条添入。
□说见谋反大逆门。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一,凡兵丁谋故杀本管官之案,若兵丁系犯罪之人,而本管官亦系同犯罪者,将该兵丁照例拟斩监候,请旨即行正法。鬪殴杀者,仍拟绞监候。如本管官与兵丁一同犯罪,致将兵丁杀死者,仍按凡人谋故、鬪杀各本律科断。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护理贵州巡抚布政使齐布森题,兵丁杨帼俊妬奸,故杀本管把总李定祥身死一案,奉旨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言谋故杀本管官之罪,与上殴伤本管官一参看。
□读此处上谕,则知上条以凡鬪论之非是矣。
删除例一条
一,因事聚众,将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殴打为首者,照前问发。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队,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倶革去职役,依律问拟为民。军民人等各枷号一个月,仍照律拟断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不在此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三十六年删除。
谨按。此本管及监临官并言,亦系不分品级大小之意,应修并于前条之内,似不可删。
佐职统属殴长官:巻首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不言折伤者,若折伤不致笃疾,止以伤论。)佐贰官殴长官者,(不言伤者,即伤而不至笃疾,止以殴论。)又各减(首领官之罪)二等。(若减二等之罪,有轻于凡鬪,或与丸鬪相等,而)减罪轻者,加凡鬪一等。(谓其有统属相临之义。)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