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条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
谨按。威力主使殴人,虽属凶暴,亦非有心致死,大抵用棍棒者居多,故仍拟绞罪。若用金刃伤人致死,则故杀矣,为首者斩,下手重者问流,亦属可通。明律金刃杀人,亦问鬪杀,主使所以亦问绞候也。
□此系仿照共殴律定拟者,主使者为首,故下手伤重之人为从,谓照律科以流罪也。余人内或有金刃及凶器伤,应如何科断。记核。
□此军罪亦指主使之人而言,下手伤重者,自应减等拟徒,余人如何科罪。应一并记核。
□一人金刃或凶器伤轻,一人他物伤重,自应以伤重之人减主使一等,拟流。刃伤者,是否照本律拟徒。抑仍以余人拟杖。若伤系凶器,更难科断。
良贱相殴:巻首
凡奴婢殴良人(或殴、或伤、或折伤)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或殴、或伤
○或折伤、笃疾)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监候)。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鬪伤、杀法。相侵财物者,(如盗窃、强夺、诈欺、诓骗、恐吓、求索之类。)不用此(加减)律。(仍以各条凡殴伤、杀法坐之。)
○若殴(内外)缌麻、小功亲之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至笃疾者)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亲之奴婢)减三等。至死者,(不问缌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监候)。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内外)缌麻、小功亲之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至笃疾者,)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亲之雇工人)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不问缌麻、大功、小功,)并绞(监候)。过失杀者,各勿论。(雇倩佣工之人,与有罪縁坐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仆之分,故以家长之服属亲疏论。不言殴期亲雇工人者,下条有家长之期亲,若外父母殴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当以凡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良贱相殴 一,凡奴仆殴辱职官者,家长笞五十。系官,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殴辱职官之奴婢,应较凡人殴伤职官,再加一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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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十二 鬪殴下之一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
同姓亲属相殴
殴大功以下尊长
奴婢殴家长:巻首
凡奴婢殴家长者,(有伤、无伤,预殴之奴婢,不分首从)皆斩。杀者,(故杀、殴杀,预殴之奴婢,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监候。过失)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赎。)若奴婢殴家长之(尊、卑)期亲及外祖父母者,(即无伤,亦)绞(监候。为从,减一等。)伤者,(预殴之奴婢,不问首从、重轻,)皆斩(监候。)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过失)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预殴之奴婢)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兼内、外、尊、卑,但殴即坐。虽伤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绞不斩。一殴一伤,各依本法。)死者,(预殴奴婢,)皆斩。(故杀亦皆斩监候。)
○若雇工人殴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者,(即无伤、亦)杖一百、徒三年。伤者,(不问重、轻,)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监候,)死者,斩。(殴家长,斩决。殴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斩监候。)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斩(监候)。
○若奴婢有罪,(或奸、或盗,凡违法罪过,皆是。)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吿官司而(私自)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殴杀(或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妇子女),悉放从良。(奴婢有罪,不言折伤、笃疾者,非至死,勿论也。)
○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不分有罪、无罪,)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折伤)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监候。)
○若(奴婢、雇工人)违犯(家长、及期亲、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于臀、腿受杖去处)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四十二年増修。
条例
奴婢殴家长 一,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至死者,皆拟斩立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河南巡抚阿思哈审题蔡勤札伤家主之子阎松身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