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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360页

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殴伤者问拟斩候,则殴死者问拟斩决,似亦可通。
□殴死家长子侄,即拟斩决,所以尊家长也。殴死家长之妾,何独不然,不言雇工人,则仍照律问拟斩候矣。
奴婢殴家长  一,奴婢过失杀家长者,拟绞立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一年,江苏按察使李永书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亦不言雇工人,则照律减杀伤二等矣。犯奸及诱拐门条例,奴、雇并无分别,此处则奴婢重而雇工人轻,似嫌参差。
□再,奴婢过失杀主,唐律及明律倶系绞候,与子孙过失杀祖父母,罪应拟流者,本有区别,嗣因子孙过失杀祖父母定为绞决(郑陵案)。故将奴婢亦改拟绞决,已属较律加重。嘉庆四年,将子孙改照本律拟流,奴婢亦倶改流罪,则又较本律为轻。后过失杀人门有核其情节加签声请,改为绞候等语,则虽拟立决,仍与监候无异。始则因子孙之案而从严,继又因子孙之案而从寛,畸重畸轻,究未知何者为是。
奴婢殴家长  一,契卖婢女,务照价买家人例,旗人将文契呈明该管佐领,先用图记,自赴税课司验印。民人将文契报明本地方官,铃盖印信。至旗人契买民间婢女,在京具报五城、大宛两县,在外具报该地方官,用印立案。傥有情愿用白契价买者,仍从其便。但遇殴杀故杀,问刑衙门须验红契白契,分别科断。再旗民所买婢女,已经配给红契家奴者,准照红契办理。
   此条系乾隆七年,侍郎张照、周学健因审理安氏致死使女金玉一案,条奏遵旨会议定例。
   《戸部则例》。
□一,八旗官民人等买用奴仆,令报明本管佐领钤印,赴左右两翼验明,加给印照,于歳底左右。两翼将身价、戸口、数目造册,咨送戸部备査。
□应参看。
   谨按。此条专言婢女,并无奴仆,以下条有所买奴仆,倶写立文契报官钤印之语,故不复叙也。然益可见买婢女者多,而买奴仆者较少,古今风气之不同,此其一端也。
奴婢殴家长  一,凡民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倶系家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倶由家主,仍造册报官存案。其婢女招配,并投靠、及所买奴仆,倶写立文契,报明本地方官钤盖印信。如有干犯家长,及家长杀伤奴仆,验明官册印契,照奴仆本律治罪。至奴仆不遵约束,傲慢顽梗,酗酒生事者,照满洲家人吃酒行凶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交与该地方官,令其永远当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满洲家人逃走例,折责四十板,面上刺字,交与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窝藏者,照窝藏逃人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四年,山东巡抚题莒州州同郑封荣因薄责家人,致被家人戳死,钦奉上谕,纂辑为例。上谕大概言满洲主仆名分最严,汉人多不讲究,乃有傲慢顽梗不遵约束等语。乾隆四十二年、四十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奴婢殴家长  一,白契所买奴婢,如有杀伤家长及杀伤家长缌麻以上亲者,无论年限及已、未配有室家,均照奴婢杀伤家长一体治罪。其家长杀伤白契所买、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以杀伤奴婢论。若甫经契买未配室家者,以杀伤雇工人论。至典当家人隶身长随,若恩养在三年以上,或未及三年,配有妻室者,如有杀伤,各依奴婢本律论。傥甫经典买,或典买隶身未及三年,并未配有妻室,及一切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打杂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并无典卖字据者,如有杀伤,各依雇工人本律论。若农民佃戸、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如有杀伤,各依凡人科断。至典当雇工人等议有年限,如限内逃匿者,责三十板,仍交与本主服役。
   此例原系四条,一,旗人故杀白契所买,并典当之人,系康熙四十七年,刑部议覆直隶巡抚赵宏燮审题旗人王四草,毒死当仆刘英,附请定例。乾隆四十二年、五十三年修改,(按,此条颇觉详明。)一,民人白契所买家人,系乾隆七年,刑部议准侍郎张照、周学健条奏定例。(按,此条亦极详明。庶民之家不准存养奴婢,律有明文。此例标出民人二字,是庶民亦准存养奴婢矣,与律意不符。)一,白契所买奴婢杀伤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一,雇倩工作之人。此二条倶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山西按察使永泰条奏定例。二十六年、五十一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既准作为奴婢,若仍责令报官印契,似非例意。査其婢女招配,以下数语,原例有嗣后二字,谓此等人以后必报官印契,方以奴仆论也。后将此二字删去,与此处文意不贯。既以是否契买为奴仆之分,则仅止投靠养育年久者,即不得以奴仆论矣。如配以婢女在家服役,又当别论。下乾隆五十三年修改之例,凡白契所买并典当家人配有妻室者,以奴仆论,即此意也。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此时万无尚存之理,若谓统伊子孙在内,则家生奴仆一层又何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