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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368页

。嫁母之父母,既与六项同科,而嫁母之弟兄覆同凡论,似嫌参差。
□七项母之父母,及各项甥舅例,倶详言之矣,惟尚有原配无子而继配生子者,此项最多,继妻之子与父元配妻之父母、兄弟有犯,并无明文。嘉庆年间有案,见《汇览》。
□母之父母兄弟姉妹及舅之子、姨之子,皆母党也,由母推之,皆有服制,此例止言各项母之父母兄弟,而各项舅姨之子,并未议及。査所后及本生母之父母,均以小功尊属论,各项甥舅亦然,则舅、姨之子,无论所后、本生,均应以缌麻论矣。第为人后者,于本宗服制均降一等,而外姻反无区别。再此例言止干犯之罪,而应持何服。另见服图内。惟服降而罪名不降,与本宗亲属相犯,不无参差。此则礼与法之所不敢议者耳。
殴大功以下尊长  一,卑幼共殴本宗外姻缌麻以上尊长、尊属,致成笃疾之案,除首犯依律分别绞决、绞候外,其听从幇殴之有服卑幼,如仅止手足他物轻伤,不分服之亲疏,仍依为从减等律,问拟满流。若有折伤及刃伤者,发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乾隆五十六年,刑部题覆河南省贾希曾等砍伤贾嵩秀,致成笃疾一案,钦奉上谕,纂辑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指功、缌尊长而言,期亲并不在内,故刃伤之犯,止拟军罪也。
□此条幇殴有伤之卑幼,分别问拟满流、充军,原因服制而加重。至共殴缌麻以上尊长至死,为从幇殴之犯,作何加重办理。例无明文。成案内有照律止科伤罪者,与此例不无参差。因谕旨专言殴至笃疾,是以定立此条,并未推及殴死之案,凡例皆然,此其一也。
殴大功以下尊长  一,凡殴死本宗期功尊长,罪干斩决之案,若系情轻,(如卑幼实系被殴,情急抵格,无心适伤致毙之类。)该督抚按律例定拟,止于案内将并非有心干犯各情节,分晰叙明,不得两请。法司会同核覆,亦照本条拟罪,核其所犯情节实可矜悯者,夹签声明,恭候钦定。若与尊长互鬪,系有心干犯,殴打致毙者,亦于案内将有心干犯之处,详细叙明,即按律拟以斩决。其殴死本宗缌麻及外姻小功、缌麻尊长者,照例拟斩监候,毋庸夹签声明。(惟救父情切,及本夫杀奸殴死缌麻尊长,或殴伤缌麻尊长,余限外身死之案,随本声请量减,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刑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此情轻,专指抵格适伤而言,与下文殴打互鬪相对。
殴大功以下尊长  一,凡有服亲属同谋共殴致死之案,除下手伤重之犯,及期服卑幼,律应不分首从者,仍各依本律问拟外,其原谋如系缌麻尊长,减凡人一等。期功尊长,各以次递减。若系缌麻卑幼,加凡人一等,大功、小功卑幼,各以次递加。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五服尊卑相犯,律系以亲疏分为等差。至共殴案内之原谋,系专指凡人而言,亲属并不在内,添纂此例,殊觉无谓。盖原谋罪止满流,虽卑幼亦属无可复加,若尊长则难通矣。缌麻以上,殴非折伤,勿论。期亲,即殴至笃疾,亦勿论。原谋倶问徒罪,岂律意乎。修例者,意欲事事求备,而不知其诸多窒碍也。
□再有原谋亦当有余人,原谋既载入律内,余人如何科断,何以并不叙及耶。
殴大功以下尊长  一,凡尊长殴伤卑幼因风身死之案,各按服制依殴死卑幼本律本例定拟,仍査照凡人鬪殴因风身死之例,分别正限、余限内外,递减科断。
殴大功以下尊长  一,凡尊长殴伤卑幼,保辜正限外、余限内,果因本伤身死,各按服制于殴死卑幼本律例减一等定拟。罪应拟绞者,奏请定夺。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辜限外及因风身死之案,虽平人亦不应拟抵,况有服卑幼耶。有犯,原可照律递减,定为专条,似可不必。与上条同。殴死功、缌卑幼应抵命者,照凡人减等拟流。大、小功不应抵者,减徒。期亲弟亦减满徒,胞侄减徒二年半。因风同。
□余限外,因风身死凡人,照殴人至废疾应满徒者,则缌麻徒二年半,小功二年,大功徒一年半,期亲徒一年。
□若止科伤罪,则应照律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期亲倶勿论矣。
殴大功以下尊长  一,功服以下尊长杀死卑幼,如系图谋卑幼财产,杀害卑幼之命,并强盗卑幼资财,放火杀人,及图奸谋杀等案,悉照平人谋故杀律,问拟斩候,不得复依服制寛减,其余寻常亲属相盗,及因图诈、图頼他人财物,谋故杀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断。(按,言财产而未及职官。)
殴大功以下尊长  一,功服以下尊长杀死卑幼,因其父兄伯叔素无资助及相待刻薄,挟有夙嫌,将其十歳以下幼小子女弟侄迁怒,故行杀害,图泄私忿者,悉照凡人谋故杀本律,拟斩监候,不得复依服制科断。其挟嫌谋杀卑幼年在十一歳以上,并其余谋故杀卑幼之案,仍照律拟绞监候。
   此例前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核覆江西省郭义焙图财杀死小功侄郭了头仔,审照故杀大功以下卑幼律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