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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376页

谋杀、分别首从、拟以斩绞之语,而无亲姑、嫡姑等名目,均属参差。
殴祖父母父母  一,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案件,审无别情,无论伤之轻重,即行奏请斩决。如其祖父母、父母因伤身死,将该犯剉尸示众。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刑部审奏张朝元殴伤伊母张徐氏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唐律祗言殴父母者,斩。其不言杀死者,不忍言也。尔时并无凌迟之法,故律无文。明律诸事倶求详备,唐律之所不言者,必一一添入,就此列而论,唐律之用意可谓深矣。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妇殴毙翁姑之案,如犯夫有匿报贿和情事,拟绞立决。其仅止不能管教其妻,实无别情者,将犯夫于犯妇凌迟处所,先重责四十板,看视伊妻受刑后,于犯事地方枷号一个月,满日,仍重责四十板发落。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先福奏张杨氏殴伤伊翁张昆宇身死一案,钦奉谕旨,奏准定例。
   谨按。此奉旨纂定之例,何敢再议,惟与不准先责后枷之例不合,应参看。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之案,审明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或伊翁到官供认不讳,或亲串邻佑指出素日谣恶实迹,或同室之人确有见闻证据,毫无疑义者,仍依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恭録邢杰案内、谕旨,将应否免罪释放之外,奏情定夺。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伤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此条系嘉庆十七年,刑部遵旨奏准定例。
   谨按。此仅止殴伤,故可免罪释放。下条已经殴毙,故仍拟斩。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孙误伤祖父母、父母致死,律应凌迟处死者,仍照本律定拟。援引白鹏鹤案内钦奉谕旨,及陇阿候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其误伤祖父母、父母,律应斩决者,仍照本律定拟,援引樊魁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至误杀、误伤夫之祖父母、父母,亦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律无误杀父母、祖父母之文,以误究因鬪而起。律内明言因鬪杀、误杀旁人,以鬪杀论,则因鬪杀、误杀祖父,自亦应照殴死祖父本律定拟矣。査唐律鬪殴误杀伤旁人,以鬪杀伤论,至死减一等,以与杀伤本人究有区别也。明律改为以鬪杀伤论,至死并不减等,未免过严。遇有此等案件,便觉费事。误杀伤旁人,既可量从末减,则误杀伤祖父、父母及有服尊长,似亦未便一概从严。立一法而各条倶包举无遗,此唐律之所以为贵也。至过失杀并无鬪情,律系满流,与误杀之本有争鬪情形,迥不相同,乃误杀尚得原情量减,而过失杀反加拟绞决,彼此互证,似嫌参差。人命门内已有来签请改绞候专条,又何必多立一绞决罪名耶。照违犯教令门之例,竟拟绞候,何不可之有。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妇拒奸殴毙伊翁之案,如果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确有证据,毫无疑义者,仍照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援引林谢氏成案,将可否改为斩监候之处,奏请定夺。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死,及事后殴毙,并非仓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此条系道光十年,安徽巡抚邓廷桢奏请定例。
   谨按。与上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一条参看。拒奸杀死夫之有服尊长,见杀死奸夫门,亦应参看。
殴祖父母父母  一,子孙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之妇过失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倶拟绞立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山西巡抚明徳审题郑凌放鎗捕贼,误伤继母身死一案,刑部钦奉谕旨,议准定例。原载过失杀门内,道光二十三年移改。
   谨按。误杀门内又定有仍照本例问拟绞决,法司准将可原情节夹签声明,并妻妾杀夫、奴婢杀家长专条应参看。
   原例祗言过失杀祖父母、父母,系因案拟定罪名也。又添入夫之祖父母、父母,亦因案而类及也。均系较律加重者。而过失杀期亲尊长,仍拟徒罪,殊嫌参差。说见妻妾殴夫门。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巻首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长,与夫殴同罪。(或殴、或伤、或折伤,各以夫之服制科断。其有与夫同绞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斩(监候。缌麻亲,兼妾殴妻之父母在内。此不言故杀者,其罪亦止于斩也。不言殴夫之同姓无服亲属者,以凡人论。)
○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各以夫殴服制科断。)至死者,绞(监候。此夫之缌麻、小功、大功卑属也。虽夫之堂侄、侄孙、及小功侄孙,亦是。)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同夫拟徒。)故杀者,绞(监候。不得同夫拟流。)妾犯者,各从凡鬪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殴夫之弟妹,但减凡一等,则此当以凡论。)
○若(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