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妄行控诉者,视其应得诬吿翻控各本律例,与脱逃应行加等之罪相比,从其重者论,仍各照原例再加一等,加至遣罪无可复加。原例重枷枷号三个月者,再加枷号三个月,共享重枷枷号六个月。如另犯应死罪名者,仍各照本律本例科断。
越诉 一,凡呈递封章,系平民,仍照原例办理外,如问拟笞杖、枷责业已发落递籍,及原犯并无罪名,递籍管束之犯复又脱逃,呈递封章者,视其所控虚实,照平民呈递封章例递加一等。原例边远充军者,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原例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原例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新疆分别当差为奴,原例遣罪者,在配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本例有枷号一个月、两个月者,各再递加一个月。傥另犯应死罪名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越诉 一,凡遣军以下人犯,除在配人犯呈递封章,仍照原例办理外,如由配所潜逃,呈递封章,控诉事件,并无屈抑者,照在配呈递封章例递加一等治罪。原例应发极边足四千里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遣罪人犯,无可复加。原例在配用重枷枷号一年者,加为枷号一年六个月。如本案实有屈抑,原例应发近边充军者,改发边远充军。原例应加本罪一等者,再递加一等。如已至斩绞罪名,秋审应缓决者,入于情实,应情实者,改为立决。犯至立决,无可复加,仍照原例科断。傥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三条系嘉庆二十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越诉 一,凡控诉事件,口称必须面见皇上,始行申诉,虽未递有封章,即照呈递封章挟制入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递籍人犯脱逃曁负罪遣军以下人犯,在配在逃,于呈递封章本例上各加一等科断。罪应边远充军者,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罪应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罪应极边烟瘴充军者,旗人改发黒龙江当差,民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本罪已至发遣,无可复加,应在遣配用重枷枷号三个月者,再加枷号三个月。应枷号一年曁一年六个月者,各再加枷号六个月。如本例有枷号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者,亦各递加一个月。原犯斩绞监候,改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无可复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递封章。口称必须面见皇上始行申诉者,又各递加一等。如诬吿叛逆及干名犯义罪应死者,仍从重论。
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巻首
凡投(贴)隐匿(自己)姓名文书,吿言人罪者,绞(监候,虽实亦坐。)见者,即便烧毁。若(不烧毁)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吿言者,(虽有指实)不坐。若(于方投时)能连(人与)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指吿者勿论。若诡写他人姓名词帖,讦人阴私陷人。或空纸用印,虚捏他人文书,买嘱铺兵递送,诈以他人姓名,注附木牌,进入内府,不销名字,陷入得罪者,皆依此律,绞。其或系泛常骂詈之语,及虽有匿名文书,尚无投官确据者,皆不坐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一,凡凶恶之徒不知国家事务,捏造悖谬言词,投贴匿名掲帖者,将投帖之人拟绞立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职。奴仆出首者,开戸。捏造寻常谬妄言词,无关国家事务者,依律绞候。
此条系乾隆五年,钦遵康熙十四年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匿名吿人,虽实亦问绞罪,原不在捏造与否也。此重在悖谬言词,因关系国事,故重其罪。若寻常谬妄言词,既无关系国家事务,义未吿言人罪,亦拟绞罪,似嫌太重。
□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附于妖言惑众之条,与此例意相符,乃彼仅拟杖责,此则问拟绞决,轻重太觉悬絶。
□出首者,授以官职,奴仆开戸,盖直与反叛相等矣。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一,凡布散匿名掲帖,及投递部院衙门者,倶不准行,仍将投递之人拏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拏送者,交该部议处。接受掲帖具题及审理者,革职。若不肖官员,唆使恶棍粘贴掲帖,或令布散投递者,与犯人罪同,如该管官不严加察拏,别有发觉者,将司坊官专汛,把总歩军校及巡城御史兼辖营官、歩军副尉、总尉、统领倶交该部,分别议处。歩军营兵及司坊衙役,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处分则例》。奸棍隐匿姓名,捏造掲帖,阴行诬陷,布散内外,及向各衙门投送,地方官不行严拏,降四级调用。接受具题而为审理者,革职。如系有关军国重务,仍准密行陈奏,候旨密办。
□若不肖之官唆使恶棍粘贴布散,除将本官按律治罪外,其布散粘贴之人,地方官不严行査拏,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
谨按。此条处分例文,凡分两层,上层指投递言,故处分重,下层指粘贴言,故处分轻。
□此例专指京城而言,外省亦应一体办理,吏部例文并非专指京城,应査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