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一,驻防旗人与民人奸匪交结,起意捏写匿名掲帖,倾陷平人者,拟绞立决。为从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民人起意为首,仍照律拟绞监候。为从旗人,发遗黒龙江等处当差。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严惩旗人之意,惟旗人有犯别项罪名,均不加重,即从前加重各条,亦倶改照民人一体定拟。不应此条独重,且言驻防而不及京旗,未知何故。
□恐吓取财门旗人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为首斩决,为从绞候一条,与此例均系严惩旗人之意。后彼条改为军罪。此条仍拟绞决,亦嫌参差。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一,胥役匿名掲吿本管官,如所吿得实,仍照律拟绞监候,若系诬吿,拟绞立决。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议覆浙江道监察御史欧阳厚钧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专言胥役,而未及别项。
□既不准理,又何虚实之可分,例因胥役匿名掲吿本官,较平人情节尤重,故特立专条,然非诬吿,不拟绞决,则仍与平人无殊。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一,凡有拾获匿名掲帖者,即将原帖销毁,不准具奏。惟关系国家重大事务者,密行奏闻,候旨密办。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二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于不准具奏之中,仍寓变通办理之意,以关系国家重大事务也。若非重大事务,仍不准具奏矣。
□《唐律疏议》曰,若得吿反、逆之书,或不测,理须闻奏,不合烧除。问曰,投匿名书,吿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提获所投之人,未知若何科罪。答曰,隐匿姓字,投书吿罪,投书者既合流罪,送官者法处徒刑,用塞诬吿之源,以杜奸欺之路。但反逆之徒,衅深夷族,知而不吿,即合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送官闻奏。状即是实,便须上请听裁。吿若是虚,理依诬吿之法。观此则知匿名吿人,非尽全不准理。明律不载而又改流为绞,似此等案件,万无准理之例矣。此例与《疏议》之意暗合。
吿状不受理:巻首
凡吿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虽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众作乱,或攻陷城池,及劫掠民人者,(官坐)斩(监候)。若吿恶逆(如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之类),不受理者,杖一百。吿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鬪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被吿之)财者,计赃以枉法(罪与不受理罪)从重论。
○若词讼,原吿、被论(即被吿)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吿就被论(本管)官司,吿理归结。(其各该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财)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吿事情轻重,及受财枉法从重论。)
○若各部院督抚、监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歴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吿,及(虽陈吿,而)本宗公事未结絶者,并听(部、院等官)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縁由句销。若有迟错,(而部、院等官)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轻者,依官文书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与果决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
○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吿,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絶,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门,即便句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吿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本管衙门)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并上司批发)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行批委,(致有冤枉扰害)违者,随所吿事理轻重,以坐其罪。(如所吿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明律第一段,系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云云。(雍正三年改。)第二段,本系指巡歴官去处而言(明之巡按御史,今之巡道等是也)。第三段,部、院等官小注笺释,系巡歴官。第四段,部、院衙门,《笺释》亦指巡歴,《律注》改为部、院等官,部、院等衙门转不分明。
条例
吿状不受理 一,毎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戸骗劫客货,査有确据者,倶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戸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汉书》元帝建昭五年三月,诏曰,方春农桑兴,百姓戮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民,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歳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其即此之例之所由昉乎。
此例系恐妨农务而言。若两造均非农民,即可不拘此例。奸牙铺戸,特其一耳。
□控戸婚田土等细事,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