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逃罪二等。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十五年増修,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原吿不到案,即系意图拖累,然必迟至两月,则人证已受累不浅矣,似应改为一月或半月亦可。第虽有此例,照例销案者居多,而办罪者十无一二,况加逃罪耶。唐律所以有反拷吿者之法也。
诬吿 一,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吿。若将弁克饷务,须营伍管队等头目,率领兵丁,公同陈吿。州县征派,务须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吿,方准受理。如违禁将非系公同陈吿之事,怀挟私雠,改捏姓名,砌款粘单牵连罗织,希图准行妄控者,除所吿不准外,照律治以诬吿之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
谨按。与下官民人等吿讦之案,及胥役控吿本管官各条参看。
□既不准所吿,又从何坐诬耶。
诬吿 一,偷参为从人犯,诬扳良民为财主,及率领头目者,不论旗民,枷号两个月,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旗人仍销除旗档。
此条系康熙三十四年,刑部议奏定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偷参一事而言,似应移入窃盗本门内。此即抵充军役之罪也,特多枷号两个月耳。诬吿之事多端,而专举此一事定为条例,似可不必。
诬吿 一,挟雠诬吿人谋死人命,致尸遭蒸检,为首者绞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审无挟雠,止以误执伤痕,诬吿蒸检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满徒,其官司刑逼招认、妄供者,革职。审出实情者,交部议叙。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三年改定。
谨按。与下子孙一条参看。下条既专言子孙及有服亲属,则此条自系专论凡人矣。为从照为首者,减一等,系属定律。原例证佐,仵作,拟以满徒,盖又减为从一等也。检验不实,系专言仵作之罪,与此处因人致罪不同。且既删去仵作证佐二层,其官司以下云云,何以又存而未删耶。
□诬吿致尸遭蒸检,律无明文,此例定拟绞罪,未免太重。玩其文义,似系专指谋杀而言。原例本无误执伤痕一层,改定之例,又似系兼鬪杀在内。所谓误执者,谓伤本他物而执为金刃,伤在肢体而执为致命之类,大半皆系怀疑所致,故不曰诬,而曰误。若谋杀,则不得言误矣。然尸已遭蒸检,例仅减死罪一等,而犹从重拟军,与诬吿人死罪未决不同,亦与诬轻为重有异。惟下条误执伤痕,无论子孙及尊长卑幼,均拟流加徒,此条拟以充军,未免参差。
□此条定例之意,按语并未叙明,亦无原案可考。然既曰挟雠诬吿谋命,其为刁恶之徒,意在陷害良人,不问可知,故特严立此条,以示惩创。尔时所定之例,与律不符者甚多,此特其一耳。且不独本犯然也。妄供之证佐,捏报之仵作,及刑逼之官司,均一体从严,语意正自一线,后经修改,遂全非本来面目矣。再添入误执伤痕一层,遂谓此例专为尸遭蒸检而设,未免误会。吏部例,挟雠诬吿人谋死人命,致尸遭蒸检之案,承审官能审出实情,准其纪録二次。
诬吿 一,控吿人命,如有诬吿情弊,即照诬吿人死罪未决律治罪,不得听其自行拦息。其间或有误听人言,情急,妄吿于未经验尸之先,尽吐实情,自愿认罪,递词求息者,讯明该犯果无贿和等情,照不应重律治罪完结。(按,此层于执法之中,仍属原情之意也。)如有教唆情弊,将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该地方官如有徇私贿纵者,指名题参,照例分别议处。(按,此层轻恕尸属,而重治教唆之人,以此等事大半出于教唆者为多也。)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湖抚马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指藉尸妄控而言。
□例内祗言地方官徇私贿纵一层,与处分例不符。
□吏部例准其拦息不究,照失出例议处。徇私贿纵者,照故出律办理。
诬吿 一,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审系虚诬,将不言实情之证佐按律治罪。若非实,系证佐之人挺身硬证者,与诬吿人一体治罪。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地方官故行开脱者,该督抚题参,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严惩证佐之罪,与上条治教唆之意相同,皆所以清诬陷之原也。与下生员扛幇一条参看。
□此不系在官人役受财而以枉法论者,与受财门不在枉法之律一条参差。
□地方官以下云云亦应删。 吏部例无专条。
诬吿 一,直省各上司有恃势抑勒者,许属员详报,督抚题参。若督抚徇庇不参,或自行抑勒者,准其直掲部科,奏请定夺。审实将该上司分别议处。(按,此言上司抑勒之罪。)若属员已知上司访掲题参,即摭砌款积,捏词诬掲部科者,该部科査参,将该员解任,令该督抚确审,系诬掲者,革职。一事审虚,即行反坐,于诬吿加等例上再加一等治罪。(按,此言属员诬掲之罪。)如被参本罪重于诬吿罪者,亦于被参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武职悉照文职例行。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吏部等部议覆吏部左侍郎邵基奏准定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