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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397页

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姉妹嫁人之类。)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改。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干名犯义  一,八旗有将家人为养子,分戸开戸之人,年久,値伊原主之子孙庸懦,或至絶嗣,伊等自称原为养子,或谎称近族兄,反行欺压,希图占产争吿者,审明,系官革职,枷号一个月,鞭八十。平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将养子分戸开戸之档销毁,仍给与原主子孙为奴。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诬吿门内一条相对,彼条系原主子孙混吿养子等类,此条系养子等欺压原主子孙也。
□又与人戸以籍为定各条参看,尔时尚有分戸开戸名目,后则不经见矣。
□处分例大略相同。
干名犯义  一,凡奴仆首吿家主者,虽所吿皆实,亦必将首吿之奴仆,仍照律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是年所奉谕旨,盖为赦款而言,删去此层,则奴吿家长律内已有明文矣,不又嫌于复说乎。
干名犯义  一,凡旗下家奴吿主犯该徒罪者,即于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准枷责完结,俟徒限满日,照例官卖,将身价给还原主。
   此条系乾隆二十年,刑部现审军流人犯汇题本内,钦奉谕旨,并大学士傅恒条奏,并纂为例。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奴仆吿主,虽得实,亦应满徒,律有明文。此二例,一系不准援赦,一系不准折枷,皆系从严之意。
□犯罪免发遣门载,满州奴仆犯徒罪者,准其折枷鞭责发落,此不准枷责完结,恶其以奴吿主也。乃近来官吏反有因家主有犯令奴仆为证者,殊可怪已。
子孙违犯教令:巻首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吿乃坐。)
   此仍明律。
条例
子孙违犯教令  一,子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前明旧例(《律例通考》云,天顺八年例),原例系依过失杀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律无不能养赡致父母自尽之文,故定此例。其云依过失杀者,盖不能无故加重也。明例此类甚多,与下奸盗条参看。
子孙违犯教令  一,凡呈吿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詈罪干重辟(按,斩决、绞决。),及仅止违犯教令者(按,杖一百),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屡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实发烟瘴地方充军。旗人发黒龙江当差。如有祖父母、父母将子孙及子孙之妇一并呈送者,将被呈之妇与其夫一并佥发安置。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鑵白旗满洲都统福康安等奏西蒙额呈送伊子阿尔台忤逆案内,及四十二年,江苏巡抚杨魁题桃源县民孙谋忤逆案内,钦奉谕旨,并纂为例。嘉庆元年修改,十三年改定。
   谨按。殴祖父母门,继母吿子不孝一条参看。
□一经呈送,即发烟瘴充军,严之至也。有司决囚等第门内,又有分别解勘之语,似应并入此例之内。
□子孙盗卖坟树,旗人与民人本有区别,后因系属不孝,在常赦所不原之例,应将例内分别旗民之处删去。此例触犯父母较盗卖坟树情节为重,何以又分别旗民耶。
□民人问拟充军者,旗人倶发黒龙江当差,并不销除旗档,是以此例亦无销档之文。惟触犯父母,罪关十恶,较别项情罪为重,别项销档者不一而足,而此处仍从其旧,似不画一。若因遇赦有査询犯亲领回之文,是以办理从寛。凡盗卖坟树及别条销档实发者,如遇赦释回后,又将列入册档乎。
□犯军流者,妻妾从之,本律文也,何必另生他议。佥发之犯如有子女,是否准其携带同往。再,此等人犯如在配病故,其妻如何安插。应否准其回籍。记与名例流囚家属各条参看。
□发遣释回后,再有触犯,民人发新疆为奴,旗人发黒龙江当差。见常赦所不原。
子孙违犯教令  一,凡子孙有犯奸盗,祖父母、父母并未纵容,因伊子孙身犯邪淫,忧忿戕生,或被人殴死,及谋故杀害者,均拟绞立决。如祖父母、父母纵容袒护,后经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拟绞监候。如祖父母、父母教令子孙犯奸犯盗,后因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徒三年。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孙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事情败露,致祖父母、父母自尽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拟以立决。子孙之妇有犯,悉与子孙同科。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核拟广东省何长子诱奸幼女何大妹,致伊母廖氏服毒身死一案,议准定例。嘉庆五年、九年及十一年修改,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例仅言奸盗,而未及别项,则非犯奸盗,即不在绞决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