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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399页

罪得收赎,恐故意诬吿害人)。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原词立案不行)。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  一,年老及笃疾之人,除吿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吿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吿事理的实之人代吿。诬吿者,罪坐代吿之人。
   此条系前明旧例。
   元律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按,明例盖本于此。
   《辑注》律不得吿,而例许代吿者,恐实有冤抑之事,限于不得吿之律,致不得申辨,故立此代吿之例,则有冤者,可以办理诬吿,亦得反坐,所以补律之未备也。《集解》代吿即今之抱吿也。按此例,不同居之亲属,亦不得为抱吿,不准吿则恐有冤抑,准吿又不无诬陷,故罪坐代吿之人。
   谨按。律言八十以上、十歳以下、及笃疾、妇人共四项。例止有老疾,而无幼小及妇人,亦可知妇人有犯,原无收赎之文也。
□明例原系两条,一老疾。一妇人。是妇人亦准代吿也。删去此条,若一切婚姻,田土、家财等事将令自吿乎。抑一概不准乎。殊嫌未协。
□明例。一,凡妇人除犯恶逆、奸盗、杀人入禁,其余杂犯,责付有服宗亲收领、听候,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吿状,必须代吿。若夫亡无子,方许出官理对。或身受损伤无人为代吿,许入官吿诉。(现行例内并无此条,何时删去,亦无按语可考,唯收禁一层,见妇人犯罪门。)
教唆词讼:巻首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増减情罪,诬吿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増减者,勿论(奸夫教令奸妇诬吿其子不孝,依谋杀人造意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条例
教唆词讼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幇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吿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倶问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辑注》。此与前越诉内蓦越赴京一条,大略相同,但此重在捏写本状,教唆扛幇,故别出于此条之下,而直发充军,与前为民尤重也。
   《集解》。倶字言捏写代吿及扛幇者,非指诬吿之人。诬吿者,已有本律。
   谨按。本人应否一体拟军之处,例无明文,照律与犯人同罪,则本人亦应拟军矣。
□越诉门内亦有此条,大约指无人教唆扛幇而言。后有条例,以是否起意,分别科断,应参看。
教唆词讼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倶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从重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六年改定。
   谨按。律祗言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而不言雇人诬吿者之罪,故定立此条。
□上条捏写本状代人控吿也,此条捏写本状雇人控吿也,大抵均指诬陷而言。惟上条因捏吿重事,是以拟军。此条用财雇寄赴京奏诉,不分情节轻重,亦拟充军,未免过重,且与各条均不相符。乾隆元年既定专条,此例似可删除。
教唆词讼  一,凡民人投充旗下,及卖身后或代伊亲属具控,或将民籍旧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
   谨按。恐其藉端报复,拖累无辜,故概不准理。
□上条旧例,有在京匠役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吿者,各问罪原词立案不行,等语,与此例意相符,乾隆年间删除应参看。
教唆词讼  一,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査拏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拏,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査拏例,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吏部议覆御史毛之玉条奏定例。
   谨按。奸棍不行査拏例,系处分语(降一级调用),此条系吏部奏准之例,祗有官员处分,并无讼师罪名。似应并于下审理词讼,究出主唆之人条内。
教唆词讼  一,凡雇人诬吿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诬吿之人,照设计教诱人犯法律,与犯法人同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伦达礼条奏定例。
   谨按。律载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此云照律治罪,即治以诬吿加等之罪也。
□雇者、受雇者一律同罪,与上条将本状用财雇寄相同,而罪名则轻重悬殊。
□唐律,受雇诬吿人罪者,与自诬吿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吿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明律受雇诬吿与自诬吿同,与唐律无异。惟受财以枉法赃论,较唐律为重。唐律雇者从教令法得减受雇者一等,明律不载。小注有律不言雇人诬吿之罪,盖诬吿之罪,既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