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死者斩决。因吓诈致令自尽,即在毙命绞决之列。事由白役,自应以白役拟抵,若由正役主使,则事由正役,岂得仅拟军罪。白役既系奉正役之命,亦不应以为首论。原奏系严于正役,部议则大有区别,盖照同谋共殴人致死定拟也。
官吏受财 一,县总里书,如犯赃入己者,照衙役犯赃拟罪。保人歇家串通衙门行贿者,照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科断。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嘉庆九年改定。
谨按。衙役犯赃,自系指上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之例,后又定有蠹役诈赃新例,较衙役犯赃更重矣。应参看。
官吏受财 一,凡正身衙役违禁私带白役者,并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赃,照衙役犯赃例治罪。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与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此条及上条倶有照衙役犯赃治罪之语,自系指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以枉法赃科罪而言,第在官人役一条,系前明原例。此条及上条均系康熙年间纂定,彼时并无蠹役计赃之例,有犯自应以枉法论,现在蠹役诈赃之例较枉法加至数等,衙役犯赃倶系照蠹役例定拟。若计赃在十两上下,罪名出入相去悬絶,引断时似应斟酌。
官吏受财 一,司道府州县等官,不时察访衙蠹,申报该督抚究拟。若该管官员不行察报,经督抚上司访拏,或别经发觉者,照徇庇例交该部议处。如督抚不行访参者,亦交该部议处。其访拏衙蠹并赃私数目,仍应年底造册题报。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雍正三年改定,乾隆五年呈进黄册声明,衙蠹自应访察,无庸定例,后经贴去,仍行纂入。
谨按。衙蠹无处不有,而认眞访察者絶少,似天下并无此等匪类者,亦具文耳。
官吏受财 一,直省书役年满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顶买索取租银者,缺主照枉法受财律计赃定拟,至八十两者绞。顶缺之人,照以财行求律,至五百两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结人等,依不应重律,杖八十。该管官员交部议处,傥该督抚阳奉阴违,亦照例议处。其年满考职时,务令填写并无假姓冒籍字样,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发者,革去职衔,杖一百。不能稽察之该管等官,倶交部议处。至各衙门一切案件,若假手书吏,以致定稿时高下其手,驳诘不已,有赃者,照枉法受财律科罪。无赃者,依不应重律,杖八十,革役。该管官员照例议处。如该督抚不行题参,亦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八十两绞,系指有禄人而言,无禄人必至一百二十两方拟绞罪。此处八十两拟绞,是照有禄人科罪矣。再,缺主既以枉法论,而以财行求者,仍照坐赃律拟罪,虽系本于律文,究与与受同科之例不符。并与滥设官吏门补用典史一条参看。
□假手书吏定稿一层,似应摘出另为一条,或移于同僚代判署文卷之内。
官吏受财 一,凡各衙门书吏差役,如有舞文作弊,藉案生事扰民者,系知法犯法,倶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道光十七年刑部议覆山东道御史胡长庚条奏改定。
谨按。胡长庚原奏云,内外各衙门书吏骫法营私,有隙必乘,无弊不作,内而句通丁幕,外而播弄郷愚,未破案则曲为弥缝,既破案又巧于趋辟,是今之坏法者,莫甚于吏。至差役一项,悉属无頼游民,更为凶狡。凡地方命盗重案类,皆畏葸不前,首犯正凶任听日久无获,并有拏解中途复行脱逃者。近来似此之案层见迭出,及遇民间词讼,及踏勘相验之事,则蜂屯蚁聚,多方扰累,甚至押毙人命,贿纵正凶,民人京控之案,大半由此,是今之殃民,莫甚于役也。此等坏法殃民之辈,漏网既多,即今破案,而所犯罪名,又皆情浮于法。虽稍从重典,亦不为苛云云。如此可恶,有犯仅加一等,此风即可少息乎。无人不知书差为天下之害,而此辈又万不可去,则一任其坏法殃民,而无如之何也,可胜叹哉。欲除此弊,先去任法而不任人之弊则可。
官吏受财 一,书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经承、贴写,倶照本犯罪减一等发落。如有将书吏情弊査出,举首三次者,系书吏不论已未期满,准其考职即用。如系贴写,准其与期满之书吏一体考职。傥有不肖之徒希图考职,及怀挟私雠,妄行出首者,照诬吿律,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刑部右待郎黄
□奏准定例,乾隆五年,进呈黄册时,声明书吏舞文作弊,应责成、该管官随时稽察。若因经承、贴写首吿,准其即用考职,恐开捏诬侥幸之端,无庸纂入。后经、贴去仍入册内。
谨按。此条一劝一惩,使之互相牵制,所以破书吏舞弊之私也。其如牢不可破,何哉。
□考职本系书吏进身之阶,今并此而倶废矣,何以示劝惩耶。(说见举用有过官吏门)
官吏受财 一,凡上司经过,属员呈送下程,及供应夫马车辆一切陋规,倶行革除。如属员仍有供应,上司仍有勒索者,倶革职提问。若督抚不行题参,照例议处。其上司随役家人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