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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14页

新疆为奴各犯,倶改为发驻防给官兵为奴。见名例。
   谨按。此条专论私铸制钱之罪,砂壳本非制钱,与铅钱相等,私铸铅钱之案,既经纂定专条,砂壳自可比照定拟。此处不论砂壳、铜钱一语,似应删去。其首句私铸下应添铜钱二字,则上条专指铜钱,下条专指铅钱及砂壳钱,较为明晰。
□再,私铸铜钱十千以上,为首斩候,铅钱绞候。为从,铜钱新疆为奴,铅钱满流。不及十千铜钱,为首既减新疆为奴,则私铸铅钱不及十千,为首及匠人似应改为满流,方与铜钱有别。
□私铸律应绞候,本极平允,后改为斩决,又因太重,改为斩候,已属与律不合。乃又以十千上下分别生死,是律应轻者而故为加重,律应重者而又故为改轻,以绞罪为轻而改为斩罪,似系从严之意,乃铸钱不及十千者,又改为遣罪,则又从寛,刑法果有一定耶。
□私铸即应论死,原不在钱数多寡也。以十千上下为秋审实缓之分尚可,若遽拟遣罪,似较窃赃逾贯一次减等之例尤寛。且既以十千上下为罪名生死之分,而添入不止一次等语,何也。
□知情买使盖指旁人而言,律与为从同科,自系从严之意,受雇挑水打炭之人贪其价贱买使,得不谓知情乎。乃较旁人罪名反轻,抑又何也。平情而论,受雇挑水打炭与为从有何分别。知情买使之犯究系外人,而科罪轻重倒置,殊未允协。盖原例本系一律,因罪名过重而屡加修改,遂致有轻重参差之处。总而言之,强盗为从之犯,究无较轻于知情买赃之犯也。参看自明。
□知情买使系旁人问拟为奴,系挑水打炭等问拟满徒,轻重已属倒置,而十千以下案内,知情买使之犯,较十千以上之犯亦递减一等,又何理也。夫本犯以私铸钱数之多寡为罪名生死之分,尚属可通,知情买使者,不以买使之钱数为断,而以私铸之钱数为凭,殊不可解,且与下收买私钱货卖一条,不无参差。
□为从及受雇之犯,既以十千上下分别科罪,房主人等则均拟满徒,亦嫌无所区别。
□船戸夹带私钱,原例系照兴贩治罪,惟祗言船戸而未及车两。例未赅括,似应修并于下条搀和货卖之内,此处自可删去。原例本系车船装载,修改时漏来添入,遂致参差。
□上文既有私铸未成,畏罪中止治罪之语,下方造器具,尚未铸钱一层,即可删除。再铸钱不及十千之从犯,尚得减拟满徒,此等尚未铸钱同伙商谋之人反问拟满流,轻重亦属不得其平。
□方造下原有私铸二字,似应照旧添入。案内之房主、邻佑人等知情而不禀首者,比下私销案治罪为轻,下条有受贿隐匿一层,此条无文,亦系遗漏。
私铸铜钱  一,凡各省拏获销毁制钱,及将制钱翦边图利之犯,审实,将为首者,拟以斩决,家产入官。为从者绞决。仍令地方官设法密拏,有能拏获者,地方官交部议叙。失察者,地方官及该管上司交部分别议处。其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等知情受贿,代为隐匿者,依为从例治罪。但知情不首吿,并未分赃者,照为从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并未知情止于失察者,倶杖一百。旁人首捕审实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至私铸之犯,容有即系私销私翦之人,承审官拏获案犯,必先严究有无销毁、翦边情事,傥有确据,即以私铕私翦例从重治罪。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一系雍正元年,刑部议准太保、吏部尚书、提督公舅舅隆科多咨送山西民牛大等,将小制钱毁化一案,纂定为例。一系雍正十三年定例,乾隆三十二年删改。一系乾隆十八年,江西巡抚王与吾题邓集风等私铸一案,经九卿议准定例。五十三年由私铸各条,将私销分出,修并为一。
   谨按。此条专论私销制钱之罪。
□销毁制钱,律无治罪明文,旧例毁化制钱,铸造私钱者,倶依私铸例治罪,其毁化小制钱,发三姓给披甲人为奴。(小制钱与新制钱不同,是以科罪亦异,原奏内本有分别。)将制钱翦边十千以上,照私铸律拟绞,不及十千,照毁化小制钱治罪。后将私铸罪名改轻,私销及翦边罪名又复改重,似嫌参差。
□康熙年间现行例,毁化制钱下,本有铸造私钱者五字,乾隆五年并无此句,按语内亦未声明,不知何故。
□私铸匪徒大抵系将制钱销化,以一铸二,或以二铸三,从中取利。二事本系相连,私铸之罪定为斩决,故毁化制钱铸造私钱者,亦拟斩决也。删去铸造私钱一语,则私销而未私铸亦拟斩决矣。尔时铜禁甚严,私销之案尚少,近则私销之害,更甚于私铸,而数百年鼓铸之制钱,倶化为乌有,罪名加重,而销毁者愈多,可胜慨乎。
□翦错铜钱取利,律祗满杖,例改斩决,未免太重,且止言翦边而未及错薄,何也。至私铸案内之房主人等,知而不拏获、举首者,仅徒三年,此则分别问拟绞决、满流、亦嫌参差。
私铸铜钱  一,凡私铸铅钱,如有伙党鸠工大炉广铸,至十千文以上者,为首及匠人倶拟绞监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等知而不首者,倶杖八十,徒二年。其镕化些须铅斤,铸钱不及十千者,为首及匠人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及知情买使,并房主人等知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