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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18页

察使闵鹗元条奏定例。
   谨按。考职之例,现已不行,而此处犹有此文,亦饩羊之意也。
□在籍候选吏员,僭穿补服,干谒地方官者,照违制律治罪,见服舍违式。彼条系指已经考职者而言,故止准戴顶,不许僭穿补服,此条指未经考职者而言,故不准戴用顶帽,例意本属相同,而一问违制,一拟徒罪,似嫌参差。
诈称内使等官(官与事倶诈):巻首
凡(凭空)诈称内使(近臣)、内阁、六科、六部、都察院、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诈官府,煽惑人民者(虽无伪造割付)斩(监候)。知情随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本无符验)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符验系伪造,有伪造符验律,系盗者,依盗符验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律目注同),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诈称内使等官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实犯死罪(如盗或伪造符验,或因吓骗殴故杀死之类。)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集解》律止诈称内使,例则补出诈冒内官亲属、家人。
   谨按。诈冒内官亲属、家人、与诈冒内官不同,一经恐吓诓骗,即拟充军,似嫌太重。
□诈假官门内二条,一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犯徒罪以上者,始行充军,与此不符。应参看。
□诈冒内官亲属、家人,与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相等,而科罪不同,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皆诈假官律,诈称现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有所求为之事也。
诈称内使等官  一,凡诈充各衙门差役,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及搜査客船,吓取财物,扰害军民,犯该徒罪以上者,无论有无签票,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审系捏造签票,执持锁錬,所犯本罪未至拟徒,但经恐吓诈财者,即照蠹役诈赃一例问拟,仍各加枷号一个月。未捏有签票,止系口称奉若吓唬者,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计赃逾贯,及虽未逾贯,而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均拟绞监候。拷打致死,及吓诈忿争殴,故杀被诈之人者,均照罪人杀所捕人律,拟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如假差遣有伪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抢检伤人,按律应拟死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所在官司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若被诈之人殴死假差者,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至非被诈之人,有与假差谋故鬪杀者,仍各按本律科断。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四年,湖北按察使沈作朋条奏定例,乾隆五十三年修并,嘉庆五年、九年修改,十七年改定。
   谨按。因系銮仪卫旗校,是以有占宿公馆等事,例系专为此等人犯而设。今既无此事,自应将此条删除。乃改为假充各衙门差役,则一经妄拏平人,即系犯该徒罪,自应照此例拟军,似嫌太重。如谓必各项兼备方拟充军,则仅止占宿公馆,并未妄拏平人,将科何罪。
□诈称官司差遣捕人,律应满徒,因诈充銮仪卫旗校,是以一经妄拏平人,即加等拟军,原不在有无签票锁錬也。犯该徒罪,所包虽广,而妄拏一层,亦在其内,杖罪情节稍轻,故枷号一月,别项假差自不在此例之内。后来例文愈改愈失此意,既分别是否捏造签票,执持锁錬,又分别赃数多寡,而于诈称官司差遣捕人拟徒,律文反置不问,即如捏造签票,执持锁錬,妄拏平人,诈赃未至六两,仅拟枷杖,似嫌轻纵。
□体访事情一层,赅下占宿,妄拏在内,缉、捕盗贼一层,止包得妄拏一层,盖假差缉捕盗贼,不能有占宿公馆之事也,若系假官容或有之。
□原例专指假称銮仪卫旗校而言,若诈充各衙门差役,假官律内已有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者,徒二年之文矣。原例诈充各衙门人役云云,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嘉庆五年声明,如有捏造签票,执持锁錬,恐吓诈财者,即照蠹役诈赃一例问拟。(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六两至十两,满徒。十两以上,近边充军。)其未捏有签票,止系口称奉票吓唬者,仍照原例办理。徒罪以上充军,杖罪以上枷号,计赃逾贯者,拟绞。(此徒罪以上,即计赃五十两以上,应拟徒罪也,或照恐吓取财加等,因未捏有签票,故不照蠹役诈赃例定拟,如犯徒罪以上方拟充军,即赃至十两以上,亦不与蠹役一例同科军罪。)九年改为犯该徒罪以上,无论有无签票,发近边充军,此徒罪所包者广,虽不止计赃一层,惟捏造签票较空言吓唬者为重,如诈赃已至六两以上,现已捏造签票,得不谓之犯徒罪以上乎。例内未至满徒,照蠹役诈赃一例问拟,似系指赃未至五两而言,若计赃六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