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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17页

衙门,嘱托公事,贩卖制钱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实犯死罪(如诈冒、假势、凌虐、故杀、鬪杀、私盐、拒捕之类)外,徒罪以上,倶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吿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间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此条系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例末添入小注,乾隆五年移改。
   《笺释》。挟骗,问恐吓。侵占,问强占官民山场,或侵占官民田。指要银钱,问豪强人求索。假称织造,问欺诈。私开牙行,问把持行市。余依本律。
   谨按。此条所言诈冒,以律文所未及也。
□本系徒罪而加发充军,因诈冒皇亲族属而重之也。下条亦然。明例,如此甚多,犹今犯军流者,改发黒龙江及新疆等处是也。
诈假官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郷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此与上条例补出,律所未载,诈冒假充之人,而所犯之事,则有所求为中之甚者也。
   谨按。上条系姻党,此条系权要也。上条充军外又枷号一月,较此条尤重。
□豪横生事,则所包者多强占田土房屋,特豪横之一端耳。应与上条参看,
诈假官  一,凡各省各营食粮兵丁,并有不食钱粮,假冒营兵,生事扰民,及合伙挟制官司,扰害地方者,该地方官审明,分别首从,各照律例定拟。如该管文武各官不行稽査转报。督抚提镇不题参,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七年,兵部会议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原例,重在合伙挟制官司,扰害地方,故从重,照光棍例治罪,与刁民因事聚众,挟制官兵之意相同,后改为各照律例定拟,则有犯可照本律治罪,又何必特立此专条耶。
□原奏谓一人在营食粮,而亲戚族人即称为余丁,如有小事,此等之人,即聚集伙党,生事扰民云云。详绎定例之意,并非专为平人假冒营兵而设,似应移入兵律军政门内。
诈假官  一,伪造凭札自为假官者,伪造凭札并将有故官员凭札,卖与他人者,及买受凭札,冒名赴任者,倶拟斩监候。知情说合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凭札内必有印信,伪造凭札则印信亦系伪造矣。假印门内明言,伪造印信假冒官职者,拟斩立决,此例拟以斩候,与彼例尚属参差。
□知情受假官者,律系满流,例改充军,已较律加重,此例行而倶拟斩罪,恶其冒名赴任故也。若尚未赴任,是否一体拟斩。记核。假官之事不一,有伪造凭札自为假官者(凭札与人倶假)。有将伪割(与上同)并有故官员凭札,卖与他人者,(凭札眞而人假)。并知情买受假官者,(凭札有眞有假),即例内所云三项也。倶拟斩候并无分别,即伪造凭札之事亦有不同,有私雕假印捏造者(凭札与印信倶假),即伪造假印例内所云。假冒职官是也(假冒职官大干法纪者,斩决)。有盗用印信伪造者(印信眞而凭札假),即诈为各衙门文书是也。(六部等衙门拟绞,布政司等拟流。)而罪名有斩决、绞候、满流之分,与此例均有参差。盖此条系假官专门,而彼各条均统诸弊言之,故各不同耳。设如诈为部照及布政司委割,均系盗用印信,自应照此例拟斩,不得仍用彼条。如私雕印信,诈为凭札,似亦应参用彼条,方无窒碍。如买受者不知系假印,仍应照例斩候,傥知印信亦系私雕,是否一体斩决,抑仍拟以斩候之处。亦应斟酌。
诈假官  一,凡无官而诈称有官,并冒称见任官员姓名,并未造有凭札,但系图骗一人,图行一事,犯该徒罪以下者,发近边充军。犯该军流遣罪者,拟绞监候。若假冒顶带,自称职官,止图郷里光荣,无所求为,亦无凭札者,杖六十。徒一年。假冒生监顶带者,杖一百。
   此例原系二条,均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嘉庆十四年修并。
   谨按。徒罪以下系别于军流遣罪而言,惟既有以下二字。则凡罪应拟杖者,均加重拟军,似与别条所云,徒罪以上拟以充军之文,互有参差。惟査律文无官而诈称有官,并诈冒现任官员姓名,有所求为者,杖一百,徒三年,即此例所云,图骗一人,图行一事也。一经诈冒,即应满徒,又何杖罪之有。盖别项诓骗得财,律系分别赃数,准窃盗治罪,如为数未及五十两,不过拟杖,假官诓骗,虽得赃无多,律亦应拟满徒,故例不云徒罪以上,而云徒罪以下也。然本系杖罪,律拟满徒,已属加重矣,例改拟充军,又将犯至军流者,加重拟绞,似嫌太重。
诈假官  一,凡未经考职书吏,冒戴顶帽者,照假冒职官例,杖六十,徒一年。其有把持公事别情,仍照本条按例从重究拟。本管官及地方官失于査察,或有意故纵,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山东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