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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24页

重轻,分别枷号杖责,报明上司存案。如本家已经投明郷保,该郷保不即禀官,及禀官不即审理,致本妇怀忿自尽者,将郷保照甲长不行转报窃盗例,杖八十,地方官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议覆通政使张若霭条奏定例。
   谨按。照例议处,原奏谓违令例也。
□此等例文,殊觉烦琐。
纵容妻妾犯奸:巻首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本妇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买休及逼勒卖休)罪一等。(其因奸不陈吿而嫁卖与寻奸夫者,本夫杖一百,奸夫、奸妇各尽本法)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亲属相奸:巻首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强者,奸夫斩监候)。
○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姉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奸夫)斩(监候)。若奸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姉妹母之姉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奸夫、奸妇。)各(决)绞(惟出嫁祖姑、从祖伯叔姑监候绞),强者(奸夫决)斩(惟强奸小功再从姉妹、堂侄女、侄孙女出嫁降服者,监候斩)。
○(若奸妻之亲生母者,以缌麻亲论之太轻,还比依母之姉妹论)。
○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姉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强者,奸夫决斩。)。
○(凡奸前项亲属)妾各减(妻)一等,强者绞(监候。其妇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奸、媒合,纵容等件,各详载犯奸律。惟同宗奸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谱,听随便安插。)
   此仍明律,末句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修,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亲属相奸  一,凡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姉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地方充军。
   此条系前明旧例。
   《辑注》依律拟罪者,谓奸夫、奸妇依律杖一百,徒三年,奸妇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奸夫则发附近充军也。
□又别律内以亲属相奸论者,不可引此二例。律设在前,附例于后,止补本律之未备,他律不得通用也。
   谨按。此指和奸而言,由徒罪加拟充军也。前明此类甚多。
   《示掌》云,两姨姑舅姉妹为婚,既奉定例,听从民便,则奸两姨姑舅姉妹,似应凡论,若仍照奸缌麻亲之例拟军,似可听从为婚之例意未符。《辑注》谓,似可酌情减徒。《律例通考》谓,应照凡奸加一等。自属情法之平,而外姻缌麻以上亲之妻,并无服制,亦拟军罪,殊嫌未协。亲属相好,于凡人杖罪上加拟满徒,已属从重,例于满徒上复加发充军,是较律又加数等矣。乃独将奸夫充军,奸妇仍拟徒收赎,亦属参差。
亲属相奸  一,凡亲属和奸,律应死罪者,若强奸未成,发边远充军。调奸未成,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和奸罪不致死者,若强奸未成,发近边充军,调奸未成,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前明嘉靖七年闰十月,刑部尚书胡世宁题,为申明律例,再乞明旨钦定。以便遵守事,奉旨,是今后亲属犯奸未成,都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着为定例。乾隆五年,査依律问罪下,既有发近边充军之文,其依律问罪四字,系属闲文,谨拟删去。(按明例如此者甚多,此处改而别处仍照旧,亦不画一。)六十年改定。
   《辑注》。考此例之由来,縁本律强奸下,无未成奸之文,恐人不分已、未成奸,并拟斩罪,故着此例。谓强奸未成,罪止于流,但亲属不可与凡人无别,又不可竟拟入死,故发近边充军,情罪乃尽。
   谨按。亲属相奸,较凡人为重,故强奸者斩,亦较凡人为重。例以未成者拟军,系补律文之未备,然必分别应死,不应死,以为边远、近边之等第,似可不必。至调奸本系律内所无,例亦系酌拟枷杖,亲属有犯,原可酌量定拟,似无庸定立专条。
□亲属犯奸律虽较严,而事渉暗昧,恐不免有诬捏情弊,况调奸尤无确据,乃因一语亵狎,遽坐以流徒罪名,似于情理未协。盖业已成奸,自属恩不掩义,而谨止调戏,尚可法外原情,古人不立此等科条,非疏漏也。原以父子伯叔兄弟,均系骨肉至亲,未可全以法律相绳,亦以忠厚待人之意耳。即如父兄调戏子弟之妻,照此例问拟,即应满流,在父兄固属罪无可辞,而试问子弟之心安乎否耶。为子弟者,将代伊妻伸诉,抑代父兄隐讳乎。即不然或袖手旁观,坐视不理乎。且由何人吿官。何人质证耶。其妇女仍给亲属完聚,抑令离异归宗耶。种种窒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