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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31页

十七条系外省专例。第一条专言教诱宗室,第四条专言串党驾船,第九条专言在京轿夫,第十条专言现任职官,第十一条非赌博而类于赌博,故各为一条,似应仍从其旧可也。
□从前赌博罪名最重,且有问拟绞候者,其造卖赌具,及房主窝留治罪亦严,原以赌,博不但为风俗之害,且为盗贼渊薮,治赌博正所以清盗源也。近数十年以来,祗有禁赌博之名,而认眞査拏者,百无一二,其因赌博问拟徒流之案絶无仅有,而因赌致成命案,不曰弹钱,即日检拾废具,千篇如一,冀免失察处分。其实赌具、赌场到处皆是,地方各官从不过问,吏治之坏,一至于此,此风俗之所以日偷,而盗风之所以愈炽也。即此一端而论,今昔已觉相悬,其它更可知矣。虽然抑又有说焉,现在广东等省,花会、白鸽等局,习以为常,而闱姓一事,又彰明较着,形诸奏牍,其余寻常赌博,久已度外置之矣。又谁从而禁止耶。世风日下,尚可问乎。尔时禁令何等严肃,未几而改从寛典矣。又未几而视为具文矣,上下相蒙,不但赌博一条然也。
   再,保甲之例,本为稽察盗贼及赌博等类而设,此门祗有制造赌具,保甲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之例,闽省花会亦然,其余均无明文。设立保甲,则是专为稽査盗贼,赌博并不在内矣。其实盗贼又何能减少耶。
阉割火者:巻首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惟王家用之)*,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罪其僭分私割也)。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阉割火者  一,凡诓骗阉割之案,讯系和诱知情者,为首发近边充军。若系设计略诱,讯明被诱之人并不知情,致被强勒阉割者,即照诱拐子女,被诱之人不知情例,将为首之犯,拟绞监候,均将犯人财产一半断给被伤之人养赡。为从者,各减一等。如略诱阉割,因伤致死者,为首拟斩监候。其有用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阉割者,各依迷拐本例从重论。
   此条系康熙二十三年现行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五十三年修改,咸丰三年改定。
   谨按。既照诱拐例定拟,即应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近边二字似应修改。
□诓骗强勒阉割,必有所为,从前或间有此等案件,近则絶无矣。
□私自净身,例禁极严,代为下手者,亦与同罪,是以又定有诓骗强勒之例。后将私自净身各例,全行删除,则净身本人,即属无罪可科,诓骗强勒阉割,意欲为何。更属必无之事矣。
阉割火者  一,内务府并诸王贝勒等门上,放出为民之太监,除効力年久,本管本主保留外,不许仍留京师居住。违者,将容留之人从重治罪,将内务府总管、歩军统领、巡城御史,一并交部议处。如保留为民之太监,有生事犯法者,将保留之人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保留一层,似系指効力年久之太监,准其保留京城而言,以别于不许在京居住者也。例文尚未明晰。
阉割火者  一,投充太监,听其报明有司阉割后,即令其自行投报,总管内务府验明,送内当差,不必由该管州县造册送部。
阉割火者  一,新进太监,由内务府验明,年在十六歳以下,并未娶有妻室者,交地方熟火两处首领太监管教,其应学艺者,交各该处首领太监,各派年陈老成之人,作为,本管太监,照管衣食,査其行止,如堪供策使,吿知总管太监等,分拨各处当差。有不安本分者,该本管太监吿知总管太监等交出,与年十六歳以上,净身投充之太监,均分给亲王、郡王府内,更换年十六歳以下者送进。该本管及首领太监,若不经心査看,率行分拨,经各该处査出该太监劣迹,将本管及首领太监等,交内务府治罪。各该王交进太监时,详加审察,并着落同居之太监,出具切实甘结,一并交进。傥换进太监有疏忽弊混,将王府出结之太监治罪。
   此例首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奉旨纂辑为例,次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会同内务府大臣遵旨定例,二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二条倶系收用太监之例,报明有司所以别于私自净身者也。
阉割火者  一,凡私自净身人犯,审明委系贫难度日,别无他故者,照例令其自投内务府验看,派拨当差。如因伤致死者,将代倩下手之犯,照过失杀人律科断。若系畏罪情急,起意阉割,希图漏免者,除实犯死罪,及例应外遣无可再加外,余倶按其原犯科条,各加一等定拟。其受雇代倩下手阉割之人,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鬪杀罪一等。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言须候朝廷取用,方许起送进京也。一、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系前明宏治五年遵旨定例。一、有四、五子准以一子报官阉割,系前明万暦十六年遵旨定例。(按,明洪熙初上谕曰,自宫以求用者,唯图一身富贵耳,而絶祖宗父母,古人求忠臣于孝子,彼父母且不顾,岂有诚心事君。今后有自宫者,必不贷。明初私自净身之罪,其严如此。中叶以后,则不然矣。观万暦十六年例文可知。)一系乾隆四十四年,刑部遵旨恭纂为例,五十三年删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