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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37页

、逃流,并一切寻常案犯,仍责成地方官拏解。傥该团练私拏酿命,即照谋故鬪杀各本律定拟。
   此条系同治四年,湖南巡抚李瀚章咨称浏阳县逃流周三伢,即周代鳌潜回原籍,被邻村团总陈沅吉捕拏殴伤后,被迫失足落塘身死一案,纂辑为例。
   谨按。恐其倚恃团众,妄拏无辜也。然逃军逃流岂无辜之人乎。盗贼准拏,而逃军、逃流不准拏,抑又何也。此等例文,殊不可解。
罪人拒捕:巻首
凡犯罪(事发而)逃走(及犯罪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埔,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应死者,无所加。)殴(所捕)人致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杀(所捕)人者,斩(监候)。为从者,各减一等。
○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在禁或押解已问结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杀者(不分囚罪应死,不应死。)皆勿论。
○若(囚虽逃走)已就拘执,及(罪人虽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恶其逃走擅)杀之,或折伤者,(此皆囚之不应死者,)各以杀伤论。(若)罪人本犯应死(之罪)而擅杀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时忿激言,若有私谋,另议。)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罪人拒捕  一,凡罪犯业经拏获,捕役借称设法制缚,误伤其命者,仍照已就拘执而杀之律,以鬪杀论。倘捕役受人贿嘱,将罪人致死者,照谋杀人首从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原例本极平允,改定之例,故意从严,未免偏枯。
□命案中情节最轻者,不能因捕役而故行加重,彼拏贼误毙无干之人,尚得照过失论赎,此误毙罪犯之命,反仍以鬪杀拟抵,似嫌未协。既经遵奉谕旨,改从轻典,又复无故加重,殊不可解。
□已就拘执而擅杀,盖有意杀害,及有心殴打致毙皆是,若设法制缚,误毙其命,较有心杀害为轻,是以量从寛典。改定之例,不论是否误伤,及罪犯是否应死,均照鬪杀拟绞,似嫌太重。
罪人拒捕  一,强盗拒捕杀伤官兵之案,除同伙伤人之时,该犯不在一处者,仍照例拟罪外,其同在一处,或三、五成羣,虽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睹,即系同恶共济,法所难寛,即行斩决。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似指情有可原。及罪不至死之伙盗而言。近来盗案,改从本律,即不拒杀官兵,亦应斩决,自无所谓情有可原者矣。其因别故不行之犯,是否一体拟斩。记核。
罪人拒捕  一,凡一切犯罪事发,官司差人持票拘捕,及拘获后佥派看守押解之犯,如有逞凶拒捕,杀死差役者,为首无论谋故殴杀,倶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及殴杀下手伤重致死者倶拟绞立决,其但系殴杀幇同下手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刃拟绞监候。在场助势未经幇殴成伤者,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案内因事牵连,奉票传唤之人,被迫情急,拒毙差役,以及别项罪人拒捕,并聚众中途打夺,均仍照拒捕、追摄打夺各本律本例科断。如差役非奉官票,或虽经奉票,而有藉差吓诈陵虐罪犯情事,致被殴死者,各照平人谋故鬪杀本律定拟,均不得以拒捕杀人论。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五十三年,钦奉谕旨,纂为定例(按,是年恭奉圣谕,大约谓抗拒差役,较抗拒事主情节为重,后来例文何以轻重倒置耶。且专指贼犯而言,亦专指为从未伤人而言,由流罪改发为奴,因贼犯而加重也。),五十五年,嘉庆十一年修改。(按,此亦专指贼犯而言,由斩候改为斩决,较前更加重矣。)一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覆山东省民人刘书图脱拒捕札伤捕役乔振绪身死案内,钦奉谕旨,议准定例,嘉庆二十二年修并。
   谨按。拒杀差役问拟斩决之例,本系指贼犯而言,因贼犯拒杀事主,有问拟斩决者,故拒毙差役亦照拟斩决。其余罪犯拒杀差役,并不在立决之列。此例改贼犯为犯罪事发,是无论原犯罪名轻重,一经拒杀差役,无不问拟立决矣。而下文又有别项罪人拒捕等语,看去殊不分明。査原例别项罪人拒捕,系专指杀伤平人而言,所以别于差役也。删去平人二字,殊嫌未协。
□拒捕杀差,律应斩候,嗣因贼犯拒毙事主,有斩决之例,其从犯亦有绞候之例,是以定有拒毙差役,分别首从问拟斩决。绞候专条,均系指贼犯而言,与一切事发人犯,本系两条,后修并为一。陈笞及王金玉之案,系因贼犯而加重,刘书之案,非贼犯而亦加重,遂不无窒碍之处。
   贼犯拒毙事主,例应分别是否临时盗所,问拟斩决、斩候。贼犯刃伤事主,例亦分别是否临时盗所,问拟斩候、绞候。奸夫拒捕杀死本夫,例应斩候,刃伤应捉奸之人,例应绞候,罪名大略相同。此条拒杀差役,无论系何项罪名,均拟斩决,较好、盗罪人拒毙事主,及应捉奸之人为重。设如刃伤未死,或殴至折伤,未经议及,惟下条明言伤非事主并例得捉奸之人拒捕,但系刃伤者,仍加本罪二等云云,则差役亦包在伤非事主之类矣。若以别项罪人拒捕论,加罪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