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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38页

等,是犯罪拒捕刃伤差役之案,不过问拟满徒,较之此条为从之犯,未经幇殴者,科罪转轻至数等。如照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律,拟绞,又与下条例意不符。检査办过成案,均系照别项罪人拒捕例加等定拟,一生一死,罪名相去悬絶,司谳者,将何所适从耶。条例愈増而愈烦,愈烦而愈不画一者,此类是也。
□抢窃贼犯拒杀事主,例以下手伤重者为首,在场幇殴者为从,聚众中途夺犯杀差,例以起意聚众者为首(不论曾否下手),下手幇殴者为从(伤重致死者,绞决,幇殴有伤者,绞候。),分晰甚明。此条罪犯拒杀差役,与夺犯杀差罪名相等,第夺犯条内其为首者,有不论曾否下手,拟斩立决之文,此条为首殴杀例内,并无不论曾否下手之语。原以聚众夺犯,本有藐法逞凶之心,其杀伤差役,原在首犯意中,犯罪拒捕,半由图脱情急所致,其杀伤差役,或出首犯意外,此等致毙差役案件,其谋杀者,自应以造意之人为首,若系殴杀,是否以起意拒殴之人为首,尚未明晰。下文有殴杀下手伤重致死者,拟绞立决之语,则已科以为从之罪矣。若起意拒捕之犯,未经动手伤人,亦拟绞决,是与夺犯杀差罪名相等矣,而复将夺犯一层提出另叙,又何说也。
罪人拒捕  一,拏获围场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若缉拏时曾经拒捕,不肯就擒者,照拒捕律,加本罪二等问拟。犯至发遣者,先加枷号三个月,再行照例发遣。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杀人者。拟斩监候。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因原例拒捕成伤,即拟绞决,未免过重,是以照律改为折伤以上者,拟绞。然较之因别事拒捕者,加重多矣。
□此例专指一事而言,并非拒捕通例,似应移附本条例文之内,此处无庸载入。
□犯罪拒捕,刃伤捕人,律应拟绞,例则除奸盗二项外,余倶加二等定拟。惟此条及私盐拒捕,有折伤拟绞之语,与各条不同。应参看。
罪人拒捕  一,凡凶徒挟雠放火,及实在凶恶棍徒,无故生事,行凶扰害,并强奸未成各罪人,被害之人及本妇有服亲属,登时忿激致死者,均杖一百,徒三年。余人杖八十。如杀非登时,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余人杖一百。
   此条系嘉庆四年,山东巡抚陈大文题准定例。
   谨按。有服亲属,止言本妇,而未及本夫,如本夫亲属有犯,即难援引。
□杀死强奸未成罪人,例无明文,是以定有此条。惟本夫杀死强奸未成罪人,列入人命门内,有服亲属又入此门,似嫌参差。
□杀死挟雠放火,及凶恶棍徒,凡一家之父子兄弟叔侄,无论何人,均应一例同科。独强奸之人,本夫及其子杀死者勿论,亲属杀死者拟徒,未免参差。即如姑侄姉妹在家被人强奸,与强奸人妻何异。本夫则应勿论,兄弟等仍问徒罪,岂强强奸人妻,较重于强奸人姑姉妹耶。因捉奸有本夫亲属之分,此例亦不能不为区别也。杀奸律后小注,明言亲属与本夫同,屡经修改,遂大相悬殊矣。如系无夫之妇,又当如何办法。
罪人拒捕  一,凡卑幼因奸因盗图脱,拒杀缌麻尊长尊属者,按律问拟斩候,仍请旨即行正法。
   此条系嘉庆八年,河南巡抚马慧裕题杜老刁行窃图脱,拒伤缌麻服兄杜景华身死一案,钦奉谕旨,并九年江西巡抚秦承恩题曹炳然,与缌麻服兄曹健纯弟妇何氏通奸,拒捕杀死曹健纯一案,刑部议准,并纂为例。
   谨按。与亲属相盗门,因抢窃杀伤尊长,并人命门,亲属相好,谋杀本夫各条,参看。
□此条专论拒杀有服尊长,似应移入殴大功以下尊长门内。惟彼门又有图奸亲属,故杀有服尊长一条,均系因案纂定,似应修改为一,以省烦冗。
罪人拒捕  一,强奸未成罪人,被本妇之子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杀非登时,杖一百,徒三年。图奸未成罪人,被本妇之子登时杀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时杀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嘉庆七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颜检咨平泉州民田雪子,因石勇强奸伊母李氏未成,登时殴伤石勇身死一案,纂辑为例,道光五年改定。
   唐律无子杀母奸之文,而汉律有之。见何氏《公羊传》。桓公六年秋,蔡人杀陈佗。传陈佗者何。陈君也。陈君,则何为谓之陈佗。絶也。曷为絶之。贱也。其贱奈何。外淫也。乌乎淫。淫于蔡,蔡人杀之。何休注,蔡称人者,与使得讨之,故从讨贼词也。贱而去其爵者,起其见卑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疏云,犹言对子奸母也。
   谨按。此例系杀死强奸、图奸罪人专条,与上条放火不同,似应移入杀死奸夫门内。
□杀奸门内,本夫及亲属杀死图奸未成罪人,科罪与此条不同。本夫杀奸,其忿激之情,与本妇之子相等,杀死强奸未成罪人,均拟勿论,而杀死图奸未成罪人,治罪独殊,何也。若谓恐有捏饰情弊,本妇之子独不虑有捏饰情弊耶。图奸较和奸为轻,非奸所登时杀死母之奸夫,仍应拟绞,事后杀死图奸伊母之人,问拟满流,亦嫌参差。
罪人拒捕  一,本夫及本夫、本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