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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43页

决枭示。其疏纵之该管官,照例议处。刑书禁卒有无贿纵,与不严加肘锁,少差兵役及差非正身,以致中途脱逃者,地方官及兵役,照例议处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此盗犯越狱,及在途脱逃之专条。与徒流人逃各条参看。
□上层指在外省越狱,及在途脱逃而言。下层指从部刺字发遣在途脱逃而言。
□此条专论盗犯,其从部刺字发遣一层自系亦指免死盗犯而言。其余并未议及,自系仍照律定拟也。后斩绞、军流人犯越狱,又定有加等治罪专例,应与此条参看。
□此等免死盗犯,从前均发黒龙江为奴,是以各省均将犯解部刺字,然后发遣,今不行矣。
□此条有脱逃拒伤差役一层,下条无文,有少差兵役一层,主守失囚门并无此层。
□此例因越狱而并及在途脱逃曁解部刺字,迷倒解差等事,是以禁卒之外,兼及刑书。若在狱脱逃,如非贿纵、故纵,即与刑书无干,乃亦牵连拟罪何耶。
□此从前旧例也。与现在例文多不相符,似应酌加修改,或修并于下条除笔之内。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在监斩绞人犯,如有强横不法,及赌博等事,杖一百,仍严加锁■【金靠】,俟秋审分别定拟。知情故纵之禁卒,照开局窝赌例,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于觉察,狱官故为徇隐,交部分别议处。军流等犯有犯,亦照此问拟。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乾隆五年増改。
   谨按。平人赌博,满杖之外,尚应枷号两个月。在监犯赌,止杖一百。强横不法,及越狱脱逃,均系怙恶不悛,乃一经越狱,即从严治罪,(律止加二等,例改死罪居多。)而强横及赌博等事,仅止拟杖,未免太轻。
□斩绞人犯在监仍敢强横不法,自非善良之徒,照原犯即行正法,亦属罪所应得。后改为秋审时,分别定拟,则应情实者,无可再议,应缓决者,不能因此改拟。情实自系仍照原犯定拟之意,设立此条果何为耶。秋审条款内亦未载明此项。
□监犯行凶致死人命,见鬪殴及故杀人门。
□监狱重地,纵令死罪人犯赌博,仅将知情故纵之禁卒,照寻常窝赌例拟徒,亦嫌轻纵。
□与下自号牢头一层参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斩绞重犯,如有越狱脱逃,将管狱官及有狱官实时题参,按例分别议处,不得同军流等犯越狱,按照疏防定限扣参。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吏部议覆安微巡抚高晋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下条修并为一。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斩绞人犯、如有在监年久,自号牢头,串通禁卒、捕役,挟制同囚,吓诈财物,教供诬陷,少不遂意,恣意凌虐,凶恶显著者,审实,即照死罪人犯,在监行凶致死人命例,依原犯罪名,拟以立决。其寻常过犯,酌量严征示儆。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浙江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与上强横不法一条参看。
□如非斩绞人犯,或系监候待质,或系永远监禁,有犯此等情节如何科断。记核。
□《处分则例》亦应参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如有持械杀伤官弁役卒,及并未伤人首从各犯,不论原犯罪名轻重,悉照劫囚分别杀伤一例科罪。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广西巡抚孙永清奏,拏获越狱监犯梁焕美等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律系斩候,例改斩决,以越狱罪已加重,故反狱亦从严也。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犯罪囚禁在狱,私纠伙党三人以上,穿穴踰墙,乘禁卒人等一时疏懈,潜行越狱脱逃者,除原犯斩绞立决应即正法外,其原犯斩绞监候人犯,无论首伙,倶改为立决。原犯军流律应加二等调发者,倶改为拟绞监候,秋审时,为首入于情实,为从入于缓决。原犯徒罪律应加二等问拟者,为首改为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缓决。为从发往伊犂给兵丁为奴。原犯杖笞律应加二等伺拟者,为首发往伊犂为奴。为从实发烟瘴充军。若仅止一二人犯,乘间穿穴逾墙,因而脱逃,并无预谋纠伙情事者,原犯斩绞立决,即行正法。其原犯斩绞监候,应人情实人犯,毋论首伙,倶改为立决。应入缓决者,入于秋审情实,原犯军流律应加等改发者,为首改为拟绞监候,入于缓决,为从发往伊犂给兵丁为奴。原犯徒罪律应加等问拟者,为首发往伊犂给兵丁为奴,为从实发烟瘴充军。原犯杖笞律应加等问拟者,为首改为实发烟瘴充军,为从问拟满流。其盗犯潜行越狱脱逃,仍各按本例定拟。如有劫狱、反狱者,即照劫囚反狱定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广西巡抚孙永清奏,拏获越狱监犯梁美焕等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道光六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此较律加重者。
□三人以上越狱徒犯,为首改为拟绞缓决,为从系军流,改为绞候缓决,系斩,绞,倶改为立决,则擅杀,误杀,亦改立决矣。且无论首伙,未免太重。
□斩绞改为立决,军流加拟绞候,已属律外加重,徒罪亦拟绞候,杖笞倶加重发遣,殊嫌过严。上条有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