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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65页

可疑一项矣。若遇有实在情节可疑之案,非设法开脱,即延阁不办,例有顾此而失彼者,此又其一也。
□乾隆七年议准,除续获盗首未认,无凭质证,罪关斩决,仍行监候待质外,其有续获盗犯,审与原招相符,并非盗首,又未伤人,祗因年久,赃物花费,现在监候待质。此等人犯,供认既经确实,而监禁实无可待,其已入秋审者,不拘年限,会九卿、詹事、科道等会审时,核明,即照未伤人伙盗例,拟以遣罪。另订招册进呈。
□俟命下之日,行令地方官,査明有无妻室,分别发遣,如获犯并无赃证,屡审坚不承认,是其为盗为良尚属未定,并于秋审时九卿、詹事等,核其情节,酌量拟以保释。亦另订招册进呈。俟命下之日,令地方官取具的保释放在外,俟缉获正犯之日,再行质审。如有保后逃脱等弊。除保人重惩外,将该犯从重治罪。
□此即强盗门内所载监候处决之犯也。应参看。自定有此条,遂无前项人犯,而强盗门所载监候处决一条,亦从无引用者矣。
   删除旧例一条。
   一,杀人及强盗等罪监候质审人犯,如过三年,逃犯未获者,即入秋审册内,一并详审。其叛。逆案内,牵连待质人犯,虽过三年,仍行监候。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原载有司决囚等第门,乾隆十七年,奉有谕旨,将此例删除,是从前之监候待质,与后来之监候待质,迥乎不同。犹之永远枷号前后亦不相符,名虽是而实则非矣。
□从前监候待质者,死罪人犯居多。因事有可疑,未肯遽然论决,原系愼重人命之意。若流徒以下则应先决从罪,后获逃者鞫问是实,通计前罪以充后数,亦无虞其枉纵。名例律极为详明,此例既经删除,后又定立死罪人犯,不准监候待质专条,而监候待质之例,专为流徒以下人犯而设矣。不惟与原定例意不符,亦与名例互相抵捂,此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盗贼捕限  一,卑幼擅杀期功尊长,子孙违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尽,属下人殴伤本管官,并(按,此并字有作弁字者,记査。)妻妾谋死本夫,奴婢殴故杀家长等案,承审官限一月内审解府司,督抚各限十日审转具题。如州县官于正限届满尚未审结,即于限满之日,接扣二参限期,州县限二十日,府司、督抚仍各限十日完结,如有迟延分别初参二参,照例议处。至杀死三命、四命之案,该督抚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审,其审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杀期功尊长之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广东按察使赫升额,及三十年江苏巡抚明徳条奏并纂为例,道光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又系审限。
□擅字似应改殴故。
□一月限期未免太促,照情重命案定限亦可。
□此例在先,情重命案例在后,似应将寻常命案,定限六个月,情重及服制等案,均定限四个月,无庸另立专条。
□罪名愈重,审办愈应详愼。而限期反促,似觉非宜。
□《处分则例》并未添入此层,且兼言捕限,而刑例则专言审限。
盗贼捕限  一,京城遇有雠盗未明之案,巡捕五营武职等官,照文职缉凶之例,一体扣限査,参。俟获犯之日,如审系盗案,仍照例将专辖、兼辖各官,补参疏防。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云南道御史汪新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捕限。
□京城遇有下,应添杀伤人命。似应修并于下五城遇有承参凶犯一条之内。
   《处分则例》。
□地方遇有受伤身死无名之人,并无失物情形者,扣限六个月査参,将承缉官照命案例议处。如日后査系盗杀,将原参处分査销,改照盗案例,补参疏防。
□地方遇有受伤身死无名之人,内有失物情形者,扣限四个月査参,将承缉官照盗案例,题参疏防。如日后査系雠杀,将原参处分査销,改照命案议处。
□五城所属地方仇盗未明案件,悉照此例行。与此条例文参看。
盗贼捕限  一,官员审理命盗钦部事件,及一切杂案内有余犯到案,因正犯及要证未获,情词未得,或盘获贼犯,究出多案,事主未经认赃,必须等候方可审拟,或因隔省行査,限内实难完结者,承问官将此等情由,预行申详督抚,分别题咨展限。(按,此准展限者)若正犯要证及盗窃案内首从人犯,已经到案,间有余犯未获者,即将现获之犯,据情研审,按限定结,不得藉词展限,亦不得延至日久,应就现犯审结之日起限。(按,此不准展限者)若承审期内遇有续获之犯,如到案在州县分限以内者,即行一并审拟,毋庸另展限期。(按,分限内一层。)如到案已在州县分限以外,不能并案审拟者,将续获人犯,另外展案扣限四个月完结。(按分限外一层。)如间有获犯到案时,在州县分限将满者(按,将满下似应照旧例,添不能依限审拟一句。)亦不得逾违统限。(按,分限将满一层。此句处分例系准其扣满统限审解。)如该上司不遵定例,严加査核,听其藉端迟延,捏词扣展限期者,承审官及各上司,倶交部分别议处。
盗贼捕限  一,盗案获犯到官,无论首盗伙盗,缉获几名,如供证确凿,赃迹明显者,一经获犯,限四个月完结。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