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审命盗案件州县,各照原定分限,寻常命案三个月,盗案及情重命案两个月,审理完结,其加展两月、三月之例,概行停止。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贵州按察使彰宝条奏定例,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黔省苗疆之专条。
□此又系审限。
□断狱门内,载湖广衡州等府,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命盗案件倶于定限外,展限两个月,与此不同。应参看。
□前条土苗案件,照内地限期审结,与此相同。
□此专言黔省,前条则浑言土苗,虽稍有不同,惟《处分则例》载土苗夷猓,凡有命盗、抄抢、掠拐、争讼等事,倶照内地限期审结,自未便过为区分也。
盗贼捕限 一,营弁拏获盗劫重犯,立即解交该弁所驻之地方有司衙门,严行究诘。如供出首伙姓名,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上司,一面迅速移咨该处营弁设法缉拏,毋许稍有迟延。至地方捕役拏获盗犯,该州县讯出伙党姓名,亦即移会地方武弁,一体协缉。其承缉招解该地方官,仍依限办理,毋庸营弁先行会同讯供。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江南提督陈杰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捕限。
□与窃盗门五城两县,及五营内务府捕役一条参看。彼条指京城言,此条指外省言。
□贼犯到县狡供翻异,许会同原获营员质审。见窃盗门,与此参看。
《处分则例》盗贼门载有五城窃盗功过年终汇咨,直省窃盗功过年终汇咨各条,倶极详晰,而刑例并无明文。
□五城功过不咨刑部,各省咨报刑部者颇多。此外,尚有各省沿江匪船设局诱赌,及冒差抢窃案内未获人犯,令臬司摘出姓名,记档统计。该地方官一年之内,能拏获若干名,分别功过,于年终汇册咨部,刑例亦无明文。应参看。
□屯卫军丁命盗等案,州县官与卫所官弁,一并开参,刑例亦无明文。
盗贼捕限 一,各省审办无关人命徒罪案件,即照承审一切杂案,定限四个月之例,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详司,司二十日详督抚,督抚二十日批结。至批结之后,由该臬司按季汇齐,务于毎季后二十日内,造册详报该督抚,该督抚务于十日内,出咨报部,总不得过一月之限。其报部册内,务逐案详叙供招,并将人犯到案,及州县、府、司、督抚审转批结各日期,详细明注,听候査核。傥有审办迟逾分限,及造册报部迟延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山东道监察御史周日炳条奏定例。
谨按。此外结徒犯造册报部之例。
□又系审限。命盗案及外结徒犯,均有限期,惟有关人命徒犯,因载在有司决囚门内,是以并未注明,殊不画一。且均系徒犯,亦不应分列两门,似应并入此条,并将限期叙明。
此门审限六条,余倶捕限。
□此律专言捕限,是以列入捕亡门内。例则兼及审限,有与鞫狱停囚待对各条相符者,亦有彼此互异者,似应酌加修改,将捕限专归此门,其审限各条,修并于彼门之内,以免参差。
□再,此门名例虽不免繁复之处,然无非为严定限期起见,故地方各官尚知畏忌。而例文均系乾隆年以前纂定,可知尔时,讲求此事者最多。近百年以来并无人议及于此,而地方各官遂视成例为具文。此吏治之所以愈不如前也。
乾隆二十七年,吏部奏准承缉命盗案,不扣封印,(吏部议得湖南按察使严有禧奏称,査官员承办承审各事件,于封印期内,展限一月承缉之件亦然,此定例也。第思审办之案,以民间当度歳之际,匝月之期,尚可寛待,如遇人犯在逃,即或当时缉拏,犹恐奸徒百计弥匿,若以时値封印,寛其督捕,则官役知有封印展限之例,既不上紧跟寻,而刁黠之犯,势必乘机远遁,迨至开印访捕,为日已久,愈难跟缉,官员徒受处分,逃犯究难弋获,此疏懈之端,不可不早为整饬。请嗣后各省承缉事件,停其封印展限之例。若遇封印期内,遇有人犯脱逃,地方官实时通报,勒限严缉,庶官员无所瞻望,自必上紧督捕,俾奸徒不致漏网,而案件亦可速结矣等因。査外省州县承缉命盗等案,以及诱拐脱逃,并一切査拏之犯,本应实时踩缉,随在跟寻,并不以时値封篆,竟可弛其督捕。是以承缉与承审案件,向来扣除封印日期,亦以时当卒歳,稍寛一月处分,而承缉之员,断无藉称不理刑名,一任该犯远扬之理。但恐因有扣除封印日期之处,或官役一时稍懈,以致奸徒乘机兔脱,亦所不免,自应益加整饬,以昭愼重。应如该按察使所奏。嗣后各省承缉案件,倶停其扣除封印日期。若封印期内遇有一切犯逃之案,地方官立即佥差追捕,通详各上司,分关邻境地方,一体査拏。各该督捕等,各按限分别査参,不得仍前扣除封印日期。如此则逃犯易于缉获,而案件不致久悬矣等因。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题,奉旨依议,钦此。)二十八年奏准承追、承变等案,不扣封印。(吏部议得江西布政使富明安奏称,窃照办理一切案件定限之外,例得扣展,原为案情难结。正限内已尽力赶办,必再展月日,方能完结者而言,似不应一概寛限,致开废弛之渐。今査封印扣展一月之例,承缉一项已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