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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487页

无会同大学士字样。
□再,服制情实二次未句,即改缓决,常犯必待十次未句,方改缓决,均嫌参差。如谓系照官犯年分办理,不知官犯尚有年终开单汇奏之例,从无迟至十年者常犯,则非扣足十年不能査办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毎年应入秋审案犯,于应勘时仍令各督抚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会勘定拟具题。至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祗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其曾拟情实未经句决之犯,及前拟缓决后改情实,并缓决人犯内情可矜疑者,仍照例解审。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奕昂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四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秋审人犯提省之通例于应勘时仍五字可删。
□情实末句,即上条所云旧事情实也。惟前拟缓决后改情实,近来并无此事,亦无可拟案件,若可矜人犯,则本年已减等矣,又何二次解审之有。
□秋审之例凡数变,初则三次之后,方准停其解勘(雍正八年),嗣则改为二次(乾隆二十五年),后又定为一次(三十五年湖北巡抚陈辉祖奏请),愈觉简便。始则由省城而改为巡道,又由巡道改归省城,末后,则以距省远者,归巡道审勘,余仍提省审办,例内所以有仍令各省督抚云云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人犯解省之时,倶令州县径行解司,仍报明该管各府,审后亦即由司给发护牌,分发各州县收禁,仍汇文行知各该府。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条奏定例。
   谨按。此人犯径解臬司之例,以从前倶系由府解司,不免有道路纡迥,及稽迟疏脱之虑,故改定此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起解秋审人犯,各州县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该地方官预期选拨干役,前赴寄宿之处,传齐地保,知会营汛,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逻防范,审后发回,一体办理。傥有疏脱及纵放等情,将各该役照短解兵役例,与原解兵役,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严有禧条奏定例。
   谨按。囚应禁而不禁门内,解审军流人犯一条,系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与此少异。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委员押解秋审人犯,止令逐程交替,不必长解守候,其交替之时,将人犯并解役,当面点交前站委员收明,始回本地。其审毕发回时。亦照此逐程发递。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浙江巡抚熊学鹏条奏定例。
   以上三条均载稽留囚徒门,乾隆四十二年,按三条系押解秋审人犯至省旧例,乾隆三十三年移入此门。
   谨按。强盗门盘获别省盗犯,必须移解,拏获省分遴派文武各一员,带领解役兵丁,亲身管押解送云云。似系在省派委而言,与各县派佐贰等官押解不同。
□此例盖恐其长解守候,有旷本业故也。惟本县人犯,责令别县押解,其附近省城之州县,将有应接不暇者矣。且审毕发回之时,若责令首县派员解送人犯,最多省分有数十名,至一二百名不等者,安得有如许佐贰耶。若分起解送,有需时日,其旷废本职,亦所不免,独不可虑耶。顾此失彼,此等处殊属窒碍难行。虽然有此例,而各省委员长解者,比比皆是,此例亦系虚设。
有司决囚等第  一,大宛两县秋审句决,及一应斩绞立决重犯,刑部于奉旨后,即一面径行顺天府府尹,转饬该县就近办理。一面仍行文直隶总督备案。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刑部议覆侍郎兼受顺天府府尹胡
□条奏定例。
   谨按。此指应在京城处决者而言。
□此不入朝审,而又与别州县不同者,故定立此条。
□顺天府系在京内,故不归直隶管辖,以示体制。惟顺属各州县秋审人犯,均归直隶总督办理,即寻常命案,亦必由臬司招解总督具题,间有顺天府自行具奏完结之案,而秋审则仍系直隶总督题报。此例指秋审句决,及例应立决两项,自系均在大宛两县监内收禁,故归各该县处决也。
□五城及歩军统领衙门,咨送刑部命盗案件,题结后,分别实缓矜留,即归入朝审核办。若民人在郷村犯事,则系大宛两县自行审办,由臬司详经直隶总督具题,与由部题结应入朝审者不同,是以与直省各州县一体办理。近来均行文直隶总督转行,并不径行顺天府尹,与此例亦属不符。惟是办法既不相同,仿照旗人犯命案解部归入朝审,似尚可行。盖原题既不由顺尹秋审,后尾亦不由顺尹具题,故不行径顺尹也。此例似可删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査办留养承祀之案,如距省在八百里以内府州所属者,由该督抚、督同、臬司亲提犯属、尸亲、族邻人等,逐加研讯,实系亲老丁单,及孀妇独子,方准査办。傥亲属实在老病,不能就道者,州县査明,禀请督抚、遴委道府大员,前往就近査讯,取具供结,详报督抚臬司复核办理。其距省在八百里以外府州所属,及正犯例不解省。向由该管巡道审转者,即由该管巡道就近提齐犯属、尸亲、族领人等,査取供结详办。若犯属及尸亲等,籍隶他省者,即移咨所辖之该省督抚,按照离省道路远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