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与服制人犯,一体会同大学士办理,不特重复,亦属参差。似应将官犯一层摘出,作为除笔,庶与下条例文相符。刃伤期亲尊长,及违犯教令,致父母、夫自尽,拟绞候等类,现倶入服制办理,例内仅有听从殴死功服尊长一层,未免挂漏。
□服制情实人犯,两次免句,即改缓决,似嫌太寛。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犯,如系贪酷败检,侵亏狼籍,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着皆补疏题请,情实予句者,即行刑之日已过,亦着行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入下午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签声明。其寻常私罪案犯,无前项情节者,着牢固监候,俟次年秋审办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实。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两次饮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亦尔时办法,近来并无此等案件。
□例内着字皆上谕中语也,似均应修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秋审本掲,如系新事,初次入秋审者,照旧备叙案由,确加看语,以凭会核。其旧事缓决人犯,摘叙简明略节,依次汇为一本具题,倶不必叙入问供,以省繁冗。至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内,除情实未句,及初次入秋审者,仍刷印招册分送详核外,其旧事已入缓决者,不必重复备册,分送会审,止于会审时逐一唱名。进呈秋审本内,亦开列起数,名数具题。若旧事内有一二案尚须商议,并该督抚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之案,仍听刑部摘出,临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朝审案犯一体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八年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六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鄂弼条奏定例,三十四年改定。
谨按。照旧二字可改倶。
□备叙案由,即第一条内所云刑部将原案及看语,刊刷招册等语也。
□例云,确加看语,及前法司看语,似系指题本内,刑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会看得云云而言,而招册内并无会审看语。另有改事方签一本,办法稍有不符。
□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从前间或有之,近则絶无此事矣。惟调戏致本妇自尽之案,一次情实未句,即由外省改入缓决,此例所云,未必即指此条。至从前一改可矜,即行减等拟流,近亦无专改可矜者。其旧事缓决人犯,亦不逐一唱名,则愈简便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可矜人犯内,如子妇不孝,詈殴翁姑,其夫忿激致毙,或因该犯之母素有奸夫,已经拒絶后复登门寻衅,以致拒殴致毙者,此等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很鬪者不同,刑部会同九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确,倶量为区别。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仍逐案随本声明请旨。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可矜者应减一等,此则减二等矣。
□与杀死图奸伊母罪人一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缌麻服属人犯,于停句二次之后,亦照期功以上例,大学士会同刑部一体省核,改入缓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指拟入情实而言,似应添入情实字样。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毎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务须先期定稿,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榷,联衔具详督抚复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倶赴督抚衙门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钦奉上谕,及二十九年,刑部遵奏据广东布政使胡文伯奏准,并纂为例。
谨按。核办招册为一层,联衔具详为一层,至期会审为一层。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犯于定案时,即在按察使衙门收禁,秋审句本到省,照刑部决囚之例,将情实官犯全行绑赴市曹,即令按察使监视行刑。奉到谕旨,当场开读,按照予句之犯,验明处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官犯而言。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毎年秋审句到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将已句、未句情节,摘叙简明事由奏闻。行知各督抚于处决时,掲示通衢晓谕。朝审由刑部发交该城榜示,其各省官犯,倶俟朝审勾到后,奏闻颁发。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及四十年大学士于敏中面奉谕旨,并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情实人犯而言,缓决并不在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毎年朝审句到刑部,将人犯绑出之日,歩军统领衙门派歩军翼尉一员护送。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上刑科给事中监视行刑一条,修并为一。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情实官常犯,有经十次未句者,刑部査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不得擅改可矜。其官犯缓决后,如遇査办缓决三次以上时,不得与常犯一例减等,其中或有应行寛宥者,恭候谕旨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及四十二年两次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前条官犯与服制人犯,均会同大学士办理,此处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