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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503页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刑,及过(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删改,并添入小注。
条例
死囚覆奏待报  一,直省人命强盗,将全招开列奏疏内,其反叛案内人犯,决过即行题报,余概于年底汇奏。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刑部议准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全招开列奏疏,即题本也。余概于年底汇奏,即汇题决过人犯本也。尔时均谓之奏本,至决过人犯,均系次年开印后汇题。与此例亦不相符。
死囚覆奏待报  一,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毎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倶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体遵行。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顺治初年例。一系康熙二十八年,御史李时谦条奏奉旨照行,雍正三年纂并。
   谨按。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前项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余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审理启奏等因,似应添入。
□与有司决囚门内停刑月日,并凶盗逆犯二条参看。此例初一之外,有初二而无十五日,与现在办法不同。
死囚覆奏待报  一,凡句决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简去二覆,于句到之后,再将原本进呈御览,遵奉施行。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句到前五日刑科覆奏一次。见有司决囚等第。应参看。
断罪不当:巻首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系)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雠人砍毁其尸,依别加残毁)。
○若反逆縁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若系有故则以故出入流罪论,无故而失于详审者,以失出入流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断罪不当  一,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査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解。如有不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倶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累。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似应移入化外人有犯门内。
□苗俗与民人不同,故特定此例。
□《处分则例》大略相同。
断罪不当  一,凡斩绞案件,如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从重者,应驳令再审。如拟罪过重,而部议从轻,其中尚有疑窦者,亦当驳令妥拟。傥刑部所见既确,改拟题覆,不必展转驳审,致滋拖累。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题,叶报等殴伤吕廷身死一案,钦奉谕旨,补纂为例。
   谨按。此例倶系上谕中语,惟刑部所见既确之上,尚有情节显然一语,似不可删。
断罪不当  一,凡州县审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协,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止用檄驳,俟该州县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抚核覆,分别咨题完结。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恐往返拖累之意。
□供招已符,谓众供倶同也。罪名未协,谓供与罪互异也。
□改正申覆,自系改正罪名,非改供招也。
□原奏系凡解案有应驳审之处,无可对质者,不必将人犯发回云云。与例不同。
断罪不当  一,外省题本案件,遇有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减等者,刑部即将本案改正,并将该督抚臬司参奏,毋庸再行驳令另拟。
   此条系嘉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断罪引律令各条,均恐其过重,此又防其从轻。与彼门各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卑幼殴死期功尊长之案,务令承审各员严究确情,按律定拟,仍将是否有心干犯之处,于疏内声明,不准稍渉含混,其有声叙未确,经刑部核覆时,改正具题,即将承审之员,随本附参,交吏部分别从重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刑部议覆江南道监察御史奎麟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应否夹签而设。
□与《处分则例》夹签错误一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凡直省督抚于一切刑名事件,务各研究确情,毋稍迁就,其由刑部驳审之案,无论失出、失入,一经讯得实情,即当据实平反,毋得固执原题含糊了结,如委审之员,有瞻徇回护情弊,即着从严参办。
   此条系咸丰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部驳而言。
□处分例各省咨题案件,经刑部驳至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