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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502页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未满)月日抵数徒役,(其监守虽多)并罪坐所由。(纵容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论罪(计日论其逃雇之罪。)贴役(贴补其逃雇之役)。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妇人犯罪:巻首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鬪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减一等。
○若(孕妇)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
○失者(失于详审而犯者),各减三等。(兼上文诸款而言,如不应禁而禁,笞一十。怀孕不应拷决,而拷决堕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应刑而刑,未产而决者,笞五十。未满限而决者,笞四十。过限不决者,笞三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妇人犯罪  一,未产拷决不堕胎,及产限未满拷决不致死者,依不应轻律。
   此条系总注,可以补律之所未备,乾隆五年,纂辑成例。
□处分例官员夹讯妇人者,降三级调用,将孕妇用拶指者,降一级调用。应参看。
妇人犯罪  一,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査家产杂犯等案,将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六年例,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妇人犯罪,法原不轻于男子,而不许径行提审者,所以励廉耻、厚风俗也。乃家有子侄兄弟,而妇人出头吿状,亦应将子侄等重惩。
□与《处分则例》同。
妇人犯罪  一,妇女除实犯死罪,例应收禁者,另设女监羁禁外,其非实犯死罪者,承审拘提録供,即交亲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一概羁禁。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
   谨按。现在亦不照此例办理。
□非犯死罪例不收禁。则犯军流以下罪名,亦应交亲属保领矣,査妇女犯军流以下罪名,尚有酌量拟以实发者。再如应行待质者,是否不行收禁之处,碍难办理,此例似未可拘泥也。
妇人犯罪  一,凡拟徒收赎妇女,除系案内紧要证犯,仍行转解质审外,其经该州县审讯明确,毋庸解审者,即交亲属收管,听候发落。
   此条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
   谨按。此例言妇女犯徒罪从寛,免其解府也。如有关人命是否一并免解之处,记核。
妇人犯罪  一,斩绞监候妇女,秋审解勘,经过地方,倶派拨官媒伴送。其业经解勘一次,情罪显然无可改拟者,下次即停其解审。如有外省定拟情实可矜,具题,经九卿会核改拟缓决者,次年秋审核准无异,亦即停其解审。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永泰条奏定例。
   谨按。缓决一次人犯,次年均不解勘,非独妇女为然也。惟情实一次免句之犯妇,次年似应停其解勘,方与男配有别。
妇人犯罪  一,犯妇怀孕,律应凌迟斩决者,除初审证据未确,案渉疑似,必须拷讯者,仍俟产后百日限满审鞫。若初审证据已明,供认确凿者,于产后一月起限审解。其罪应凌迟处死者,产后一月期满,即按律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梁翥鸿条奏,并直隶总督方观承审题犯妇程氏毒死本夫朱来玉案内,声请定例。
   《北史》崔浩定律令,妇人当刑而有孕者,许产后百日乃决,后世孕妇缓刑始此。《魏书》北海王元愉以谋逆诛,将并诛其孕妾李氏。崔光奏曰,李今怀妊,例待分产,乞停李狱,以俟孕育。帝从之。此浩定律后事也。然汉《刑法志》景帝诏,孕而未乳当鞫繋者,皆颂繋之。颂,容也,容之不桎梏也。又《王莽传》莽子宇以血洒莽门,发觉饮药死,字妻怀子繋狱,须产子乃杀于室。《晋书》毋邱俭起兵被诛,其孙女适刘氏、以孕繋廷尉,则孕妇迟刑。本汉、魏之制,岂元魏时此律已废,至浩而又着为令。与见《陔余丛考》。
   谨按。例于女犯倶从寛典,而惟此条较律为严。
妇人犯罪  一,妇女犯斩枭者,即拟斩立决,免其枭示。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定例。
   谨按。犯罪至于斩决,即属法无可加,其必加枭者,盖为示众,使之共知警戒也。而妇女独免其枭示者,其犹《春秋左氏传》所谓妇人无刑,(注,无黥、刖之刑。)虽有刑不在朝市,(谓犯死刑者,犹不暴尸。)之意乎。
死囚覆奏待报:巻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