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院寺官员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九卿议覆大学士张廷玉条奏定例。
谨按。断罪引律令云,若律有数事共一条,官司止引所犯本罪。听此例前数句即系申明此律。其一条止断一事句,则补彼律之所未备也。
□专指刑部司官而言,似不赅括,可改为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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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六 前巻 次巻
名例律下之三
徒流迁徙地方
充军地方
徒流迁徙地方:巻首
凡徒役各照应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限满释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计所犯应流道里,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应迁徙者,迁离郷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发本省驿递。
流三等。
直隶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甘肃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贵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云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徒流迁徙地方 一,直省军流遣犯及实发新疆,并由新疆条款改发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倶停其发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照常接递,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二月转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傥抵配不远并发往东南省分各项人犯,有情愿前进赴配者,取具本犯确供,一体起解。并将不行停遣縁由,移咨前途接递,仍报刑部。惟云南省并无盛暑严寒,各省解往军流遣犯,已入该省边境者,不必停遣。其起解之时,有情愿前进者,亦照解往东南省分之例办理。其军流遣犯在配脱逃,例应解回原配及改调他省者,虽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应递回原籍发配之犯,若离籍在一千里外者入时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递州县,如有将应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将不应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议处。(按,例内其字太多,似应修改)。
此军流遣犯,隆冬盛暑停遣之例。旧例原系五条。一系乾隆五年钦遵康熙九年上谕恭纂为例。一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十六年、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十年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七年,云南廵抚呉达善及二十八年,刑部侍郎兼管顺天府府尹钱汝诚条奏并纂为例。一系乾隆二十六年,陕西巡抚锺音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宋神宗熙宁时,呉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请自今,非情理巨蠹,冬月请留役本处,至春遣之。奏可。隆冬停遣,古时已有行之者矣。
□从前流配人犯,倶杖而后解,故此云,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者。本朝定制,不准先责后解,又何被创上道之有。而隆冬犹复停遣,体恤可谓至矣。
□解犯如値隆冬,例应停遣,所以昭轸恤也。惟停遣即应监禁,亦多不便。设有随行之妻子,必致羁留,转不如早到配所之为愈也。善政亦有不便于人者,此类是矣。
□新疆及改发内地二项,已包于遣犯之内矣,言新疆而不及黒龙江等处,未免挂漏。且例内亦有由黒龙江改发内地者,未便两岐,似应删去。盖军流尚停遣,则外遣之必应停遣明矣。
□隆冬停遣,本系指发边外而言,若内地似不应停发。况死罪解勘人犯,并不因隆冬盛暑稍缓时日,军流遣犯独有停解之例,似觉无谓。且十月停遣,亦系专指边外而言。中途照常接递,内地则可,边外似觉不宜。今不分边外内地,但以已未起解为断,设如发往黒龙江等处人犯已至山海关以外,时当十月,仍应起解,不准停遣,岂例意固应如是耶。
□康熙九年上谕,专指流徙宁古塔等处而言,以该处寒冷逾于内地故也。是以十正等月亦准停遣。现行之例改为已至中途,经过州县照常接递,与此上谕不符。且内地未起解者,十月即停其发遣,已解至边外者,十月仍不准停发,彼此相较,终觉未尽允协。
□本犯情愿赴配,即行起解,不愿者听,系属体贴人情之意。盖久羁囹圄,亦有愁苦之处故也。弟专言东南省分,则发往西北省分之犯,虽情愿赴配,亦在不准之列矣。至东南西北省分,亦有难强为区分者,似不如不分何省,总以本犯是否情愿赴配为断。
□顺治十二年题准,一应流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