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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61页

倶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十八年定,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倶流徙宁古塔。尔时之流徙,即后来之外遣也。宁古塔即吉林也。外遣者祗此二处,嗣后则有三姓、索伦达呼尔,即黒龙江等处也。乾隆二十四年以后,遂有发遣新疆者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发遣人犯,酌定名数,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众多至五名以上者,毎五名作一起。先后解送。至起解时务必如法锁铐,将年貌锁铐填注批内。接递官必按批验明锁铐完全,于批内注明完全字样,钤盖印信,转递前途。傥解役人等有受贿开放者,计赃照枉法律治罪。若转解之该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锁铐,不复行査,不补加锁铐,听其散行,将该地方官与前途未曾锁铐官,均按罪犯轻重,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原载徒流人又犯罪门。乾隆五年将雍正九年定例节删増入并为一条。嘉庆六年以此例前半段系发遣人犯起解章程,与徒流人又犯罪律意无渉,因修改为二条,一仍归彼门,一移附此律。
   谨按。此例应与主守不觉失囚条、中途开放锁镣一条参看。
□此专言发遣,未及军流徒者,以从前发遣人犯,均系解送刑部转发,是以有酌定名数之例。现在系由各省发往,即与此例不符。
□地方官交部议处,系指未脱逃而言。《处分则例》云,解役受贿开放锁铐,原解官与添解官,系遣犯降一级留任,军流徒以下罚俸一年。此例有遣犯而无军流徒,似嫌未尽赅括,亦与处分例不合。此解送发遣人犯之例,与此律意不相符合,似应移入稽留囚徒门或修并于主守不觉失囚例内亦可。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土蛮猺獞苗人雠杀劫虏及聚众捉人靴禁者,所犯系死罪,将本犯正法,一应家口、父母、兄弟、子侄,倶令迁徙。如系军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责,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系流官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系土司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营县安插。其凶恶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责,姑免迁徙。若仍不改恶,将本人仍照原拟枷责,亲属家口亦迁徙别地安插。仍严饬文武官稽査约束,出具印结,并年貌清册,于年底报部。如安插十年后,果能改恶迁善,有情愿回籍者,査明咨报,准予回籍。若本犯并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后犯之罪。傥地方官不尽心约束,以致疏脱者,即将该管文武各官照例参处。其本犯审无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后为匪例,分别治罪。至蛮撞头目犯法,必根究句引之人,审明确实,照诱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失察句引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原例虏下有凶惨已甚四字)。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土蛮猺獞及苗人,有犯军流徒罪,均应折枷,而例无专条,附见于此。似应于化外人有犯门,特立专例,将本门各条,均分别修并,纂入彼门。
□恐吓取财门,苗人伏草捉人勒索,首犯斩候,从犯枷号三个月,刺字,并无迁徙明文,与此不同,应参看。此条所云自系专指雠杀劫虏矣。
□枷责后仍同家口迁徙,与下文免其迁徙不同。盖以凶惨已甚与凶恶未甚为折枷、迁徙之分也。若以凶惨已甚为无所指实,其凶恶未甚者又何指耶。改定之例删去凶惨已甚一句,似嫌未协。
□原例止云加倍治罪,虽未指明治以何罪,自系多枷一月二月之意。以此等人犯,原不必定照刑律科断也。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民人能照此办理否乎。改定之例殊觉无谓。脱逃生事,照平常遣犯分别治罪。而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又照已徒已流又犯律科断,似嫌参差。且家口与本犯亦有区别,一体治罪,尤觉未协。即如平常遣犯,脱逃为匪,如犯该军流,即应拟绞矣。迁徙之家口有犯似应斟酌。
□教诱苗猺■【犬合】獞犯法,见诈教诱人犯法,较此条治罪为严,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云南、贵州苗人犯该徒流军遣,仍照旧例枷责完结。其情节较重或再犯不悛,将本犯照例折枷后,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辖,一并迁徙安插。至苗人中有薙髪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云贵总督呉达善条奏,及二十九年云南按察使良卿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原例指贵州一省,故专言苗人。添入云南,则土蛮夷猓等类似应一并添入,况原奏本有夷猓等字样耶。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苗疆地方,如军流徒遣等内民人,有捏称土苗,希图折枷免徙者,事发之日,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再行充发。其捏结之邻保人等,照证佐不言实情律。减囚罪二等科断。受贿重者计赃,以枉法论。如犯该斩绞者,亦令承审官于定案时,査取保邻切实甘结存案。如有捏结,亦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员,倶视本犯之罪,分别察议。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申梦玺条奏定例,乾隆二十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奏既有土苗,摇撞字样,似应添入。与上条参看。
□折枷虽免发遣,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