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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65页

从前二字本极分明,十一年修例时,将例末不得擅议改发新疆数语删除,文意便不明显。而嗣后官员犯军流罪改发新疆者,仍不一而足,相沿至今,几成官员犯罪专条,已与此条例意不符。且不问在配有无劳绩,倶按年限办理,是不特常犯与官犯相去悬絶,即发遣官犯与军台効力官犯亦彼此岐异。
□职官犯军流者,改发新疆,本系从重之意,三年、十年即准释回,又似从轻。军流若不遇赦,万无释回之理,一发新疆,即有释回之时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八旗另戸正身及曾为职官发遣黒龙江、吉林及乌鲁木齐等处者,倶当差。系家奴发遣为奴。至八旗逃人匪类发遣黒龙江、吉林、宁古塔者,令该将军酌量各该处所属地方大小,分发安插,严行约束。如有不知改悔,即销除旗档,照例报部,改发云贵、两广等处,令地方官与民人一体严加管束。仍将毎年有无改发之处,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会核汇奏。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元年、二年定例,五年并为一条,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二年,大学士九卿遵旨议准,与《督捕则例》大略相同,并二十四年军机大臣奏准,分别改发及署理黒龙江将军富森阿条奏定例,(富奏见徒流人又犯罪门),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十四年増定。
   谨按。此专指旗人而言。
□分别当差、为奴与犯罪免发遣门条例相符,惟彼条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倶发驻防为奴,与此条不同。
□旗下逃人匪类,发黒龙江等处当差,三年后悔过者,挑选匠役。复犯罪者,销除旗档,发云贵、两广管束。见徒流人又犯罪门,均应参看。再,此条例文有与各条重复者,似应修并于各条之内。
   从前旗人颇知自爱,犯法者少,即有犯者,并不实发,亦不销档。嗣虽定有实发之例,而仍不销档,是以逃人匪类亦无销档之文。道光五年定例以后,不特军流以上应营销档,即徒杖以下凡系逃人匪类,无不销除旗档矣。今昔情形不同,此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人犯,除罪犯寡廉鲜耻,削去旗籍者,应照民人一体办理外,其余发往种地当差之犯,系满洲、蒙古旗人,如原犯军流者,定限三年,免死减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犂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食粮当差。系汉军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于彼处縁营食粮。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条奏定例。原例末段有,此等人犯如情愿迎娶妻室家口者,该管大臣移咨该旗,咨送兵部,官为资送等语,载在流囚家属门。嘉庆六年分作两条,将末段迎娶妻室一节,改定仍隶彼门。其分别年限之处,移附此律。
   谨按。此因种地而始发新疆,非例应发新疆者也。与流囚家属门一条系属一事,应参看。
□旗人倶发吉林及驻防等处,即不应有发往新疆当差之犯。尔时原因种地需人起见,是以改发新疆,且为迎娶家口而设,分别年限食粮当差,即所谓眷兵也。现在并无此等人犯,似应删除。
□免死减等,未详所指。若谓系指缓决减等而言,近则无不折枷发落矣。
□逃人匪类发遣黒龙江等处者,三年后悔罪改过入于本地兵册,挑选匠役披甲,见徒流人又犯罪门,总系优待旗人之意,此例或并入彼条亦可。
徒流迁徙地方  一,八旗及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有犯吃酒行凶者,如系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并无凶恶情状,该将军、都统按例自行责惩。若屡次酗酒行凶滋事,怙恶不悛,该管佐领呈报将军、都统,査明滋事实迹,送部审实,再行发遣吉林、黒龙江等处当差。如违例任意擅送,及藉端陷害者,将呈送不实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嘉庆四年刑部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系发往吉林、黒龙江之专条,与上条参看。
□东三省旗人有犯,自应发各省驻防矣。
□此条与上条均言旗人发遣之事。上条指发往新疆种地,此条专言发往吉林,黒龙江当差,是以各不相同。惟屡次吃酒行凶,即实发黒龙江等处,似属过重。究竟例内所云行凶滋事,怙恶不悛等语,亦未指明实据,应否销档,碍难悬拟。应与犯罪免发遣门末一条参看。
□旗人犯案,有罪重而折枷,免其销档实发者。旗人犯寻常流徒等罪,也有罪轻而销除旗档为民者。如旗人行窃及逃走等类,也有实发不准折枷,而亦不销除旗档者。如此二条所云,及殴死有服卑幼等之类,未可尽以犯罪免发遣之例例之也。
□从前旗人犯罪虽军流实发,亦不销档。道光五年以后,则销档者,比比皆是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下五旗包衣人,经该王门上送部发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兵部,转发打牲鸟喇。其因公事犯罪应发遣者,仍酌发黒龙江等处。
   此条系雍正二年遵旨议定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上谕内有下五旗字样,是以专言下五旗也。且祗云送部发遣,并未声明犯罪事由,应与下条参看。
□乌喇地方,康熙年间已经停止发遣。包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