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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64页

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正白旗满洲养育兵昆英,自京逃至山东徳州营,参将伊伯图他布任所被获,拟发黒龙江当差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犯罪免发遣门末一条参看。
□旗人因贫餬口,登台卖艺,有玷旗籍者,连子孙一并销档,毋庸治罪。见搬做杂剧,较此条为轻。
□《督捕则例》载,旗人初次逃走,一月以外被获者及二次逃走者,均销除旗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并不问其有无甘心下贱之情事,与此例不符。盖此条在先而彼条修改在后也。例文均系随事添纂,前后不符者颇多,此类是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伊犂、乌鲁木齐并吉林、黒龙江等处人犯,该将军都统等务酌量所属各地方大小,均匀派拨,分别安插。于毎年十月截数,将该处一年内发到遣犯名数,同节年问发到配遣犯,现存共计若干名,并该处安插遣犯有无脱逃及已未拏获各数目,详细声叙,咨报军机处、刑部,均限十二月初旬咨齐,照例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五十四年修改,五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犯罪事发在逃第一条,并下逃人匪类一条例文,均有重复之处,似应删并。
徒流迁徙地方  一,曾为职官及进士举贡生员、监生,并职官子弟,犯该发遣乌鲁木齐、黒龙江等处,如祗系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发往当差,其应发驻防者,亦改发乌鲁木齐当差。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者,倶照平人一例发遣为奴。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乾隆元年定例(民人应发遣黒龙江者,彼时均发烟瘴少轻地方,是以此例即照民人定拟)。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条例。一系乾隆五十六年,刑部议覆江苏省拏获盐犯谢鸿仪等分别治罪一折,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元年遵旨议准定例。(原议与上烟瘴少轻条系属一事。)原载断罪不当门,嘉庆六年移并。
   谨按。此专指汉人而言。乾隆五十六年所奉上谕,祗言监生等类,并无职官在内,修并之例,连职官一并加以为奴,似嫌未协。平情而论,外遣罪已极矣,又加重为奴,似可不必。况犯杖罪者,未闻与平人一体的决,犯遣罪者,倶与平人一体为奴,亦嫌参差。盗贼窝主门,职官窝藏强窃盗,则明明党恶窝匪矣,例内止云概行发遣黒龙江当差,并不问拟为奴。应与此条参看。
□应发驻防,谓本例载明应发驻防之罪也。如收买私钱、搀和行使之类,盖指所犯照民人例应发遣,及例应发驻防者而言,非谓凡犯一应军流,均应改发新疆也。后来职官有犯军流,无有不发新疆者矣。
□《周礼?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乾隆元年谕旨,职官、举贡生监等,有犯发遣者,不得加以为奴。即此意也。五十六年改定之例,未免过严。
徒流迁徙地方  一,文武员弁犯徒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驿发配,俟年限满日释放回籍。其有应折枷号、鞭责者,仍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议甘肃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徒犯不拘有无驿站,官犯仍定驿发配,未免参差。縁此例在先,未能一律改正故也。其实在驿亦无应当之差,亦空言耳。官员犯徒罪,唐律系以官当,明系以运炭、运米、运砖等项赎罪,此则直发徒配矣。而党恶窝匪者,又与平人一体发遣为奴,古今之不同如此。
□现在官员犯徒罪,倶系发往军台効力,赎罪较此例为更严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新疆及黒龙江、吉林等处効力官犯,如从前所犯仅止革职,及由徒杖等罪加重发遣者,到戍后已满三年,听该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释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军流从前加重改发者,定限十年,期满该将军等遵例奏闻,如蒙允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若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奉旨再留几年者,俟所留年限满日,即行照例释回,不必复奏。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四十七年刑部议覆伊犂将军伊勒图奏请定例,五十三年修并。一系乾隆五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四年修并,十一年修改,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官犯而言,与上曾为职官及下八旗正身职官二条参看。
□发遣新疆等处効力官犯,分别年限奏请释回之例,原指奋免当差,着有劳绩者而言,是以从前三年限满、即准具奏释回。具奏云者,即奏其効力之劳绩也。乾隆三十八年,分别原犯情罪轻重,定有三年、十年之例。四十七年又定有十年限满,仍解回内地,问拟军流之例。嘉庆六年,以新疆究与内地不同,十年后仍拟军流,未免太重,请嗣后官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不得以情重字样,擅议改发新疆。其从前改发各犯,十年期满,即遵例奏请释回。并将官员军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即照本律定拟,不得以情节较重,擅议改发新疆等语,纂入例册。是此后官员有犯军流等罪,即无庸加重,改发新疆。其从前发往之犯,因业已从重问拟,是以仍准分别年限奏请释回,无庸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