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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72页

民回籍。今请仍照向定年限外,其二十两者,酌加一年,十余两者酌加二年,统计年满,能始终奋勉者,方准回籍。其为奴人犯,祗准为民,不准回籍。与上遣犯入铅铁厂効力一条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回疆各犯,除仅止在配不服拘管者,即令该管大臣酌量惩治外,若实系在配酗酒滋事,怙恶不悛,难于约束者,改发巴里坤充当折磨差使。如改发之后,复行滋事,初犯枷号三个月,再犯枷号一年,三犯永远枷号。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伊犂将军松筠咨回疆遣犯徳隆阿在配酗酒滋事,拟请调发巴里坤当差案内,经刑部奏准,纂辑为例。
   谨按。此亦系在新疆等处犯事互相调发之意,故改发后复行滋事,祗加枷号并不调发别处。与遣犯在配复犯一条参看。至发遣回疆,均系为奴之犯,非学习邪教,即造妖书妖言及轮奸案内余犯。此外并不发遣,现在亦无此等人犯。
徒流迁徙地方  一,新疆各城驻割官员、兵丁之跟役,如有酗酒滋事,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发往伊犂等处。在伊犂一带者,发乌什叶尔羌等处。在乌什各城者发往伊犂等处。交与该将军等,在驻防官兵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若发遣之后仍不悛改,复行酗酒者,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至新疆等处。縁营兵丁有犯吃酒行凶,如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尚无凶恶情状者,该将军都统等自行责革。若屡次酗酒行凶,怙恶不悛者,审明属实,即照跟役酗酒滋事例拟发。视其情罪轻重,量为酌定,轻者当差,重者给官兵为奴。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四年、道光三年改定。
   谨按。此条因系在新疆犯事,故不准解回内地,即在该处互相调发。与上换班縁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之例意相符。后将彼例删改,此条仍从其旧,似不画一。再,上条系以所犯徒流分别种地、发配。此条专言屡次酗酒行凶,责革后如何办法,是否听其自便,抑系押令回籍之处,并无明文。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新疆条款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仍照旧例实发烟瘴外,其本例应发四省烟瘴地方,充军人犯,均以极边四千里为限。按照五军道里表内应发省分,解交巡抚衙门,均匀酌发,充当苦差(按,此句似应删除),照例分别刺字。如有脱逃,亦各照本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湖北巡抚陈辉祖条奏定例(原奏见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条),嘉庆六年、道光十七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前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一条参看。
□军流遣犯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之例,系乾隆三十九年议准。此处及上条解交巡抚衙门一句,定例在先,漏未修改耳。如此者甚多,不独此一处为然也。
□分别刺字,系新疆改发之犯,则刺改遣。系烟瘴改四千里人犯,则刺烟瘴改发也。
□烟瘴改发之例,屡次修改,此条所云,亦与现行例文不符。似应改为,凡由新疆及黒龙江等处,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人犯,除名例载明闽省不法棍徒等项,仍照例实行发往外,其余本例应发四省云云。
□烟瘴地面充军,本系前明旧例,国朝因之,有特立专条者,有由流加重者,有由新疆等处改发者,畸重畸轻,迄无一定。乾隆三十七年,新疆条款内,改发烟瘴者共六条(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等是也),与道光十七年由新疆条款改烟瘴之十八条(结拜弟兄,投首减免后,复犯结拜之类是也)迥不相同。道光二十五年,将后十八条仍发新疆,前六条自系仍发烟瘴。同治九年,又定有闽省不法棍徒,实发烟瘴者十八条,从前各条均不在内,且闽省不法棍徒各条,均系由黒龙江等处改发,由新疆实发烟瘴者颇少,此例所云新疆条款改发烟瘴一语,即属无着。
徒流迁徙地方  一,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在配遣犯,令该管官将毎遣犯十名酌设散遣头一名,毎散遣头十名,酌设总遣头一名。即于在配各遣犯内,选择充当,责令管束。并令各总遣头,出具连环保结互保。遇有遣犯脱逃,除主守之兵丁及专管之员弁仍照例办理外,即将应管之散遣头亦照主守之例一体问拟,总遣头酌减一等治罪。如散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应管之总遣头亦照主守例治罪。傥总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互保之总遣头亦各照主守例治罪。如其所管遣犯,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散遣头准在该处为民。如散遣头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总遣头准在该处为民。总遣头或有事故,即在散遣头内挑充。该遣头等,如有故意凌虐情事,即严行惩治。并将总散遣头及所管遣犯,倶造具花名清册,报明将军都统,并送部备核。
   此条系咸丰元年、据乌鲁木齐都统毓书奏准定例。
   谨按。此约束遣犯之法也。此等事言之最易,行之颇难。
□此等遣犯有当差为奴之不同,此例是否不分当差为奴之处,记考。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之犯,仍由兵部核计该犯原籍及犯事地方,道里倶在四千里以外,均匀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