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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71页

积匪棍徒等项,常川枷示九门,自系仿照办理。五十一年,虽定有枷示已逾十年分别发遣之例,而何项应拟永远枷号,仍无专条。后来例内载明永远枷号之犯,从未见有此等案件,此例亦属虚设。而大理寺毎年仍具奏一次,亦具文耳。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发往军台効力废员,三年期满,台费全数缴完者,由军台都统抄録获罪原案,具奏请旨。如不能完缴台费者,文职州县以上,武职都司以上,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査明,委系赤贫,具结到部。兵部知照军台都统,该都统即抄録获罪原案,并声明无力完缴台费,将该废员再行留台五年縁由,具奏请旨。如能于留台五年限内完缴者,准该都统随时具奏请旨释回。傥有隐匿寄顿情弊,发往乌鲁木齐,永远充当苦差。其文职佐杂,武职守备以下各员弁,不能完缴台费者,于期满之日,例应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该都统抄録获罪原案,声明不能完缴台费,例应改拟杖徒縁由,具奏请旨。此内有仰邀特恩释回者,兵部行文该都统,将其释回。其照例改为杖徒者,行文该都统,将旗员解交刑部,照例办理。汉员解交各该原籍督抚,定驿充徒。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兵部议奏发往军台効力废员,三年期满时,无力完缴台费,分别办理一折纂辑为例,道光八年改定。
   谨按。官犯发往军台効力,始于乾隆六年,尚书讷钦等钦遵谕旨奏准,原系专指侵贪之案,完赃后减为徒流者而言。谕旨内明言,此辈既属贪官,除参款之外,必有未尽之赃私,完赃之后,仍得饱其嚢橐,殊不足以示惩儆等语。是发往军台,本为黩货营私者戒。其犯别项罪名,原有应流应徒地方,即不得概行发往军台,自可概见。嗣后办理官犯案件,有奉特旨发往军台者,亦有从重拟发军台者,相沿日久,遂为职官犯徒罪之定例,犹之官员犯军流以上,即行发往新疆也。査发往军台,原以惩戒贪墨,是以定有完缴台费之例。若因别事获罪,则坐台三年期满,即可抵应得徒罪,又令完缴台费,不几加倍示罚乎。而核其所犯本罪,或由杖罪加等,或系一年及二年不等,且有因公获咎,过误致罪者,亦照此例办理,似不平允。
□再,军台効力废员,由杖徒发往者居多,其中亦有大员,不便充徒,从重拟发军台者。如不能完缴台费,知县以上,三年期满,再行留台五年,共计在台八年。佐杂以下,三年期满,复实徒三年,共计在配六年。而核其原犯情罪,或由杖罪加重,或本系一年、二年不等,概限三年期满,覆追缴台费,已属从重办理。况由杖徒加发新疆,定限三年,奏请释回,今于三年之外,又加以五年、三年,似嫌太重,办理亦不画一。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内地回民犯罪应发回疆及回民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例应调发回疆者,倶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陕甘总督倭什布咨,固原州遣犯马仲喜等,因听从马得闻强行鶏奸黎有未成案,纂辑为例,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强行鶏奸之余犯,本系发回疆为奴,嘉庆二十二年改发烟瘴充军。咸丰二年,改发黒龙江,见犯奸门。同治九年又改发烟瘴充军。见名例,应参看。再,旧例内地民人于新疆地方犯军流罪,即在新疆等处互相发往,轻者编管,重者给厄鲁特及回人为奴。道光六年倶解回内地。此例所云均系已改之例,无关引用。上条例内,明言回民犯罪不得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此条似可删并于彼例之内。
□本应发遣为奴之犯,因回避新疆,反得免其为奴。且名为烟瘴充军,仍系改发内地。而民人由新疆改军者,尚分别酌加枷号,较回民反形加重,似嫌参差。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新疆废员派令管理铅铁等厂,该将军都统等详核案情轻重,摘叙原犯罪由,报部核覆。情罪较重者不准管理,其情节较轻之员准其管理。俟两年期满,如果妥协,除原犯徒杖,例止三年奏请者,毋庸置议外,其原犯军流,例应十年奏请者,准其于十年之内,酌减三年,奏闻请旨。如蒙允准,即令各回旗籍。
   此条系嘉庆八年乌鲁木齐都统明亮等咨准定例。
   谨按。发往新疆之犯,杖徒者三年奏请,军流者十年奏请。此定例也,并无再有分别原犯罪由明文。乃于管厂之废员,又分别情罪轻重,义无所取。且管厂即系効力,不令管厂,是不准其効力矣。而十年后又复奏请释回,又何理耶。并应与上军台废员一条参看。乾隆五十四年议准铁厂之设,原以济屯田农具之用。旧例于遣犯内,择年力精壮者二百名,以一百五十人穵铁,五十名种地供穵铁人犯口粮,至一切杂费于遣犯内酌募。有力者毎年捐资三十两,以供厂费,定以年限,与穵铁种地各犯一体咨部,分别为民回籍。惟是开厂之初,捐资人犯约有百余人或七八十人,毎年除用外,尚有赢余。至四十八年后,其能捐银者,仅十余人或七八人不等,不敷所用。嗣后请不必拘定三十两之数,或二十两,或十余两,倶准其呈报。并拣派废员一人明白勤愼者,令专管厂务二年,所有遣犯捐资不敷,责令该员捐垫。如办理妥协,年满时将其出力之处,具奏请旨。至向例遣犯捐资三十两者,满十五年咨部,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