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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92页

结随题一条,亦系汇题之意,应参看。
   刑部为申明定例通行画一办理事,査,例载外省徒罪案件,如有关系人命者,均照军流人犯解司审转督抚,专案咨部,核覆,仍令年终汇题。其寻常徒罪,各督抚批结后,即详叙供招,按季报部査核,等语。又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内,本部议覆直隶总督周元理咨,有关人命徒犯,并入军流人犯一体汇题。仍分别另造清册送部等因。通行各省遵照,在案。是徒罪人犯应照军流一例汇题者,系专指有关人命之案而言,若寻常徒罪,例应督抚批结后按季报部,自不在汇题之列。定例以来,各省办理有关人命拟徒之案,均系遵例单咨,年终汇题,并无岐误。査,无关人命拟徒案件,除督抚造入季册报部者,均不汇题外,其余单咨之案,各省有因无关人命,并不声叙汇题者,亦有因咨内声明汇题,即行照覆者,又有咨部时并未行令汇题,而督抚于汇题军流人犯内,仍行列入者,又人命案内续获余犯,有因原案关系人命,仍行汇题者,有因本犯并非致死人命,正犯并不汇题者,办理均未能画一。自应声明定例,以昭详愼而示区别。应通行各督抚,嗣后除有关人命拟徒,及命案内续获拟徒余犯,均于专案咨部后,入于军流本内,年终一并汇题外,其余无关人命,罪止拟徒之犯,虽系专案咨部,亦无庸入于汇题。
□系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通行。
照刷文卷  一,各省汇奏事件,该督抚于毎年十月截数,咨报各部及军机处,均限十二月初间咨齐。即由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汇开清单,于年底先行具奏。仍交部分别核议,照例具题。如该督抚等逾限不报,交部察议。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大学士刘统勲等,钦奉谕旨,査办汇奏事件,并四十二年,大学士舒赫徳等酌定限期,奏准并纂为例。乾隆五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汇奏之定例也,处分例略同。
□此统指各部而言,与上条似不画一。
□近来各省亦有年终具奏者,其名目亦不画一。如私设班馆,査禁小钱之类。
□私入围场打牲,砍木,犯徒流军遣者,令热河都统年终汇奏。见盗田野谷麦,应参看。
   此条及上条,与照刷文卷之义不符,似应移于事应奏不奏门。
照刷文卷  一,各省军流人犯,定地发配,及到配安置,倶声明何司案呈,专咨报部。
   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御史蒋云寛奏,申明减等章程一折,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军流年终造册报部,以便稽考人犯数目多少,此册似不可裁。
□此条似应移于徒流迁徙地方门内。
磨勘卷宗:巻首
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布政司、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过一季)笞四十,(一季后)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有隐漏(已照刷过卷宗),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毎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毎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吏(文书内或有稽迟未行,或有差错未改),闻知事发,(将吊査)旋补文案,(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増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以増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扶同(旋补)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同僚代判署文案:巻首
凡应行(上下)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书名画押)者,杖八十。若因遗失(同僚经手)文案,而代为(判署以补卷宗)者,加一等。若(于内事情)有増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同僚代判署文案  一,各部司员有偷安、偏执、故意推诿,不行画押者,该堂官即指名题参。其实有患病事故吿假者,免其议处。若堂官徇情枉法,逼勒画押,该司员密掲都察院,将该堂官指名题参。如有挟嫌诬吿情弊、将该司员照例治罪。
同僚代判署文案  一,刑部遇有三法司会勘案件,即知会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带同属员至刑部衙门,秉公会审、定案画题。傥饰词推故,竟无堂官到部者,即将该寺、院堂官交部议处。
   此二条均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上条见《处分则例》。
□下条系会审之定例。与此门律意不符,似应移于有司决囚等第门内。
同僚代判署文案  一,各省承审参案,无论侵贪那移,以及滥刑枉法等项,倶由臬司主稿,会同藩司审勘,招解督抚衙门覆审。傥藩司以事非己责,并不实心会鞫,或臬司因主稿在己编执自是,以致罪有出入者,该督抚即行査参,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安徽按察使闵鹗元条奏定例。应移于职官有犯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