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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第91页

各部院会稿,即于注销册内,将行査会议更改事故,及出本日期,并限内难以完结縁由,逐一详开,移会科道査核。遇有逾限,该科道即行査参。至各部设立督催所,酌派司员专管,令承办各司,将已结未结事件,毎月造送该所司员,就近调取号簿査对明确,画押、钤印。至科道注销之期,令该经承赴科道衙门注销。
□此通例也,应参看(又见后照刷文卷)。
   一,刑部现审寻常事件,如遇反复推鞫,难以速结之案,堂画未全,适届限满,该司即将未曾画全縁由,于注销册内预行声明,俟下次注销知照该科道査核。
□此刑部专条,例内转无明文,似应添入。
照刷文卷:巻首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可完不完)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毎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减一等。
○失错(漏使印信,不佥姓名之类)及漏报(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毎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非首领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罚俸一月。毎五宗加一等,罪止三月。
○若(文卷刷出)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条例
照刷文卷  一,各部院衙门,毎月将已结未结科抄事件,造册分送六科,科抄并见理事件,造册分送各道勘对限期。其各部注销会稿事件,即于注销册内,将会稿衙门定议日期,逐一详开,移会科道査核。傥有迟延违误者,察参。
照刷文卷  一,在京各衙门,凡关钱粮、刑名案件,毎年八月内汇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迟误者,察参。
   此系雍正三年,以律内并无在京稽察刷卷之文,査照康熙年间现行例,纂为二例。首条乾隆五年修改。此条系各部院衙门通例。
照刷文卷  一,各省汇题事件,统限开印后两月具题,如有迟延,刑部随本査参,交部议处。
   此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定例。
   清单
   各省一例通行按年题报之案,
   过失杀人汇题。
□此例定于雍正十三年。
   监犯病故汇题。
□此例定于乾隆二十年,议归秋审本内汇题。
   决过重犯汇题。
□此例定于康熙十七年。
   以上三项,各省画一办理,并无岐误。
   各就本省事宜,专设名目,按年题报之案,
   驻防旗人脱逃汇题。
□此驻防将军、都统省分所有。
   外遣人犯脱逃汇题。
□此奉天船厂、黒龙江等处所有。
   拏获刨参人犯汇题。
□此奉天宁古塔等处所有。
   私盐变价汇题。
□此设立盐法衙门省分所有。
   以上四项并非直省通有之案,现在各照成例办理,并无迟误。
   同为一事,或分合不同,题咨互异之案,
   诬吿反坐汇题。
   尊长殴死有服卑幼等项汇题。
□以上二项。定于雍正五年。
□又见质疑盗马牛畜产。四年原奏,査各省军流案件,或题或咨,因无一定章程,是以有特疏具题者,有年终汇题者,亦有咨部完结者,办理殊未画一。査军流案内,有诬吿反坐,教唆、假命、致死卑幼等项,及积匪诱拐。三次窃盗等案,倶于年终汇题,已经着有成例。原例见有司决因等第门。此外军流罪名,条目尚多,若一例倶题,则头绪纷烦,徒滋案牍。一例咨结,又恐移重就轻,开迁就之端,出入之弊。
   积匪猾贼汇题。
□此例定于雍正七年。
   和同奸拐汇题。
□此例定于乾隆二年。(约)
   平常军流汇题。
□此例定于乾隆四年。(约)
   以上五项,定例之始,月日先后不同,事由又多区别。是以直省办理,有照各本例分案汇题者,亦有因罪名统属军流,并案汇题者,未免纷岐,似宜均令并为一本,以昭画一。
   行追赃罚汇题。
□此通行旧例。
   自理赎锾汇题。
□此例定于雍正十三年。
   以上二项,各省有分案汇题者,亦有并案汇题者,伏思行追赃银,与自理赎锾,同一赃赎均有承追考成,似可无庸区别。应令各督抚,分晰款项造册,统为一本汇题,以便査核。
   递解军流口粮。
   支给狱囚口粮。
   以上二项,有汇题报销者,有汇咨核销者,应请嗣后分款造册,统令汇成一本具题。臣部按照清册,会同戸部核销,以昭画一。
   谨按。此汇题之定例也。所开各目,自系尔时办法。近来多有不同之处,似应修改详明。将应行汇题各款,叙明添入例内。(下条同)
□有司决囚等第门,不拘件数,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