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身契,而其子孙现在主处服役,又仍与主家奴仆互联婚姻者,是其名分犹存,自当世世子孙永供役使。若均无可指实,但藉曾经葬山、佃田、住屋,即抑勒其子孙作为世仆,遇有捐考等事,辄以分别良贱为词,迭行讦控。而被控之家,戸族蕃衍,未必尽系当日卖身为奴者之嫡系,不肯悉甘污贱,为所欺陵。由此案牍滋烦,互相雠恨,若不核实办理,必致流弊无穷。当经悉心妥议,详请大宪奏明,嗣后世仆名分,总以现有身契是否服役为断。如现有身契在主家服役者,应俟放出三代后,所生子孙方准报捐应试。若未有身契,并非现在服役豢养,及不与奴仆为婚者,虽曾葬主之山,佃主之田,住主之屋,均一体开豁为良等因,奉旨允准定为成例。一时开豁数万人,余与姚君为之一快。
人戸以籍为定 一,先经习教人犯,除自行呈首免罪,及坐功运气茹素讽经,尚非实犯邪教外,其实因习教犯案,罪在徒流以上者,査明其子孙实未入教,即以本犯之子为始,三辈后所生之子孙,始准考试报捐。其应行入考报捐之人,先行呈明地方官,取具邻族甘结,详报督抚咨部査核。傥有朦混应考报捐者,以违制论。至习教复又从逆,各犯子孙永远不准考试报捐。
此条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孙玉庭奏准定例。
谨按。犯科之事容有重于习教者,此条专言习教而未及他罪犯,以尔时习教一项最严故也。徒罪即不准考试,恶之甚也。
人戸以籍为定 一,顺天府考试,审音之时,究出冒籍情弊,将本生及廪保倶照变乱版籍律,杖八十。廪保仍革去衣顶。知县教官如审音不实,滥行申送,倶照徇庇例,交部议处。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礼部议覆顺天府府丞郑其储、工部侍郎励宗万条奏定例。
谨按。前顺天府一条,系为出仕时取结而设,此为考试时审音而设,应参看。
人戸以籍为定 一,发遣赏给黒龙江。新疆等处,及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人犯,并无应卖事故,辄私行典卖及得财放赎者,系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追价入官。专管各官,交部议处。其用财赎身之遣犯,枷号一年,鞭一百,仍交原主管束。若实有应卖事故,欲行典卖者,报明该管官,酌量准其典卖与本处旗人为奴。如遇有逃走为匪等事,即将典买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卖与民人,并别境旗人为奴者,原主杖一百,亦追价入官。其人犯,令该将军、都统,另行赏给本处官兵为奴,不准给原主领回。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黒龙江将军额奏准定例,嘉庆六年及十四年修改,十八年改定。
谨按。大逆縁坐及强盗免死为奴人犯,倶不准出戸。见流囚家属门,与此例参看。
□叛逆案内为奴人犯,永不准赎身。见流囚家属门后声明,例有专条曾经删除。所谓专条,盖指此处照例不准赎身等语而言。今此等语亦经删去,是为奴人犯,两处均无不准赎身明文矣。似应于为奴人犯下照原例添永不赎身、典卖,傥无应卖云云。是否不论得财多寡。记核。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巻首
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増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
○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薙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民间子弟,戸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歳以上而出家者,倶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原例本系三层,均应枷杖。例不言杖若干者,以律有杖八十之文,故不复叙也。删去上一层,下二条则有枷号,而无杖罪矣。
元律,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戸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应与此例参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僧道犯罪该还俗者,査发各原籍安插,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指已犯罪断决还俗者而言。
□僧道犯罪,分别还俗,见名例赎刑门,应参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民间有愿创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造,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送旨定例。
谨按。现在并不照此例题请。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