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毋庸再纳出口税惟复运出口之货须实系原包原货并未拆动抽换准将已完之进口税由海关给发收税存票付执如该臣民愿持票赴关领取现银者听
第十四 中国国家允在通商各口岸设立关栈所有章程日后酌定
第十五 日本商船进中国通商各口应纳船钞按注册吨数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及以下者每吨纳钞银一钱如该船进口后未经开舱欲行他限四十八点钟之内出口不纳船钞如已纳船钞之船自领出口红票之日起限四个月之内可中国通商各口及准停泊之港毋庸再纳船钞凡日本商船在中国修理之时亦毋庸纳船钞又日本臣民使用各种小船装运客商行李书信及应免税之货来中国通商各口均毋庸纳船钞惟各种小船及货艇等运货物其货于运载时应输税课者该船须按四个月纳船钞一次每吨纳银一钱所有日本大小船只除纳船钞外并无别项规费至所纳船钞不得过于最优之国各船所纳之数
第十六 日本商船进中国通商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应纳税项之后亦听雇引水之人带领出口
第十七 日本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致逼避难之处不论中国何处准其驶进附近各口暂泊毋庸纳船钞其船因修理起卸货物归海关委员查察则毋庸纳税凡日本船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中国官员须立即设法救护搭客及船上一切人等并照料船货所救之人当加意看待并随时察看情形有须设法护送者即妥送就近领事官查收如中国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逼入日本附近海口暂避日本官员亦照以上所载一律办理
第十八 中国通商各口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任凭相度机宜设法办理
第十九 日本船只被中国强盗海贼抢者中国官员即应设法将匪徒拿办追赃
第二十 日本在中国之人民及其所有财产对象专归[日本](本日)妥派官吏管辖凡日本人控告日本人或被别国人控告均归日本妥派官吏讯断与中国官员无涉
第二十一 凡中国官员或人民控告在中国之日本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在中国财产物件等事归日本官员讯断凡在中国日本官员或人民控告中国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中国人之财产物件等事归中国官员讯断
第二十二 凡日本臣民被控在中国犯法归日本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日本法律惩办中国臣民被日本人在中国控告犯法归中国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中国法律惩办
第二十三 中国人有欠日本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中国官务须严拏追缴日本人有欠中国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日本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四 日本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中国内地或潜匿中国臣民房屋或船上一经日本领事照请即将该犯交出中国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匿在中国之日本民所住房屋或中国水面日本船上一经中国官照请日本官即将该犯交出
第二十五 按照中国与日本国现行各约章日本国家及臣民应得优例割除利益今特申明存之勿失又 大清国 大皇帝陛下已经或将来如有给予别国国家或臣民优例豁除利益日本国家及臣民亦一律享受
第二十六 此次所定税则及此约内关涉通商各条日后如有一国再欲重修由换约之日起以十年为限期满后须于六个月之内知照酌量更改若两国彼此均未声明更改则条税则仍照前办理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
第二十七 今两国欲照此次所立条约遵行须商定通商章程条规惟于未定以前应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章程条规与此约所订不相违背者两国一律遵办
第二十八 本条约缮写汉文日本文英文署名为定惟防以后有所办论两国全权大臣订明如将来汉文日本文有参差不符均以英文为准
第二十九 本条约两国 大皇帝批准后在北京迅速互换其互换日期由本日署名起至迟不逾三个月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 十一 日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 廿一 日
大清钦命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尚书户部左侍郎张 为照会事照得现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日本臣民应得优待利益均经详载惟中国商民如何办法屡经商论贵大臣以按照欧洲条约并无华民在外国一律优待之条本大臣举奥国条约相证贵大臣以奥国路远华民足迹不到故奥国肯注于约惟本大臣重核马关条有此次商约以欧洲各国条约为本美国本有一律优待之约贵大臣谓美非欧洲似也然则奥斯马加非欧洲帝国乎贵大臣若按照马关约办理以欧洲各国约章为本则奥国之约不能抹煞不算贵大臣屡言贵国家无不优待华人但不必分注约内贵大臣言必有信本大臣深加敬佩现在约大致已具惟中国商民商船来贵国者贵国究何以处之尚祈贵大臣查照历次会议问答迅赐见覆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 照 会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贰拾贰年陆月拾壹日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男爵林 为照复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准接照称现在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大致已具惟中国商民商船来者贵国究何以处之等因前来案查历次会议问答贵大臣屡以优待华人一节为言而本爵大臣不肯分注约内者我国近与欧美各国更改条约数年之内应开通国俾各该国人来居住从事生业此次中日约内若将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