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不随银价增长。则州县又系赔垫。钱漕皆赔如此。然而上下忙不致误奏销者何哉。则漕项为之也。向例藩司地丁。每年奏销。而粮道漕项。则两年始奏销。如及两年而州县离任他处者。则又可免处分。州县虽挪移垫公。然不敢亏地丁。而仅敢亏漕项。是以江苏州县。几无二载不调之缺。而漕项亏空。遂至二三百万之多。此清查所由来也。漕獘既如此极。而谓海运即可除獘者何哉。军船行数千里之运河。剥浅有费。过淮有费。屯官催攒有费。通仓交米有费。
故上既出数百万漕项以治其公。下复出数百万帮费以治其私。海运则不由内河。不经层饱。故道光五年运米百六十余万石。而费止百四十万金。其内尚有可节省二十万金。计苏松太仓二府一州之粟。可用粮道漕项银米办之而无不足。可不取丝毫之帮费。既无帮费。则州县无可借口以浮取于民。民无可借口以报灾于官。年年可收清漕。即年年可办全漕。每年藏富于民者数百万金。藏富于国者数百万石。而太仓永无缺贮之虞矣。既无帮费。则州县无借口挪垫。
但将地丁正杂税课。收钱收银。酌加火耗。以资申解办公之费。民既喜骤脱于漕困。必不刁难于上下忙银。傥州县再有浮勒于民。亏空于官者。上司执法而行。坦然无复顾虑。吏治民风国计。一举三善。而清查后永无亏空之患矣。是惟海运可再造东南之民力。惟海运可培国家之元气。且二府一州。不过南漕一隅。其江北及浙江湖广江西安徽之漕。仍由运河行走。于大局并无变更。此外尚有漕务极敝三县。如镇江之丹阳金坛。江宁府之句容。或可提出附归海运。
亦救民生之急策。合并附陈其条款。别陈于左。
一回空船。仍令照常归次。不必援上年截留河北旧案也。查四府一州。额粮百五六十万石。额设漕船二千数百只。自连年报灾。迭次减运。不过存一千余船。其水手有二种。一系沿途随雇之短纤。回空时照重船约少一半。且随雇随遣。不烦安置。惟有常年在船之头柁篙工等。每船不过数名。冬月分归各次。合计不过万余人。道光六年。试行海运时。减坝尚未合龙。故将空船截留河北。以为接运来春江广重船之地。然第七年仍行河运。丁船即以截留苦累。
借口增费。今再行海运。与上年河道梗塞情形不同。亦若截留河北。则事出无名。且漕运衙门。必预防地方官有常行海运永停河运之意。先持异议。甚或暗唆水手滋事。铺张入告。恐吓阻挠。势所必至。不如照常归次。不露形。既免漕帮借口。且既归次以后。则权在地方官。总可设法办理。较之截留中途。全由漕运衙门专政者。主客攸殊。以千余船分泊二十余处。其势既分。弹压亦易。且受兑苏松常镇各帮均有。尖丁殷实居其大半。无难责令暂行约束。
即如现在各县。均有减歇之船。每船不过留一二人看守。并无别烦安插之事。至其全局散遣之议。应俟本年夏季海运平安抵通。交兑全竣。明效大验之后。再奏请划出四府一州。永行海运。无难别筹散遣。如此时即奏筹散遣漕船水手之议。是为千金之裘。而与狐谋皮。不惟无益而反有碍也。至其章程。与道光丙戌所行。宜随时变通。谨条陈于左。
一海运全漕。宜一次运津。不必援旧案分两次也。
一海运北仓交米。除存津仓五十万石外。其余亦应以到津收验为竣。不能再赴通州也。
一海运船价经费。今昔银价悬殊。应查照上年银价作钱。不能照今春揭米之例也。
一漕项银款。仅敷海船水脚。其南北二局经费。将漕项米款。半解折色。以资办公也。
一海运全漕外。尚有海船耗米十二万石。到津应听其自行变卖。毋庸官为收买也。
一海运经费。但用漕项银米。即敷办漕。毋庸再提帮费。以滋流獘也。
复大学士蒋公论南漕书代 魏源
承谕以灌塘济运。事难经久。明岁当海运拨运兼行。以分济吴楚各漕。诚筹国万全之虑。窃谓明岁重办海运。与前岁情事迥殊。前岁创始试行。章程未定。不得不照常筹费。以为河运复旧之地。止以海运通河运之变。究无救于漕务之穷。非经久尽善之计。反本还原之策也。道光五年。举海运苏松常镇太仓百六十万余石。南北开销。皆出州县帮费。共百四十万金。其中尚可节省一二十万。较之河运帮费。每石几一两有余者。已大有省便。州县亦尚有赢余。
然尚谓权宜非正策。暂行非永逸者。盖江苏粮道所属四府一州。岁给旗丁漕项银米。较他省最为宽裕。即使丝毫不提州县帮费。亦足以济全漕。计漕项银三十六万九千九百两。行月米四十有一万有一千八百九十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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