钞之法
宋史宝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佑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物价自乎。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宋沈括曰。钞法数易。富家不蓄钞而蓄钱。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为钱引。新交子一千。当旧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坏。
金赵秉文曰。比者宝券滞塞。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之。
*原书内容为衍文,故删。
按前朝行钞。皆在开国之初。而行钞无弊。尤在一朝极盛之时。元始祖。明太祖。皆开基之主也。宋仁宗。金世宗。皆一朝极盛之时也。宋孝宗亦南渡后之盛时。成祖亦当明之盛时。故钞法通行无弊。明庄烈帝当末年危殆之时。方思行钞。尚何及哉。所以虽有倪元路之才。终于不可行也。
本朝顺治八年。行钞贯之制。是年始造钞一十二万八千一百七十二贯有奇。自后岁以为额。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按前朝于铜钱之外。皆兼以钞为币。 本朝始专以银为币钞。惟顺治年间曾暂行之。后以国用充余。遂行停罢。论者谓 国初制钞甚少。故暂行无弊。然苟敛散有术。制度精工。虽多造常行。亦可以有利而无弊也。
防钞之伪
宋赵开兼宣抚处置使司。疏通钱引。民以为便。宣司获伪引三十万。盗五十人。张浚欲从有司。议当以死。开白浚曰。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使印其上。即为真矣。黥其徒使治币。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浚称善。悉如开言。宋史
按此亦权时善处之法。然伪引加印为真。则当时立法之可见矣。固不若多为印。特造佳纸。尤使之难于作伪也。
宋孙甫监交子务。或以伪造多犯法欲不用。甫曰。交子可以伪造。铁钱可以私铸。但严治之。不当以小害废大利。
按甫之言。可谓通达国体。若因有作伪而废之。是因噎而废食也。
宋高宗三十二年立伪造会子法。犯人处斩。告者赏钱十串。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宋史
宋史淳熙二年。宗正丞韩祥奏坏楮币者。只缘变更。救楮币者。无如收减。自去年至今。楮价粗定。不至折阅者不变更之力也。今已罢诸造纸局。及诸州科买楮皮更多方。收减则楮价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原额既溢。举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便印。以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界则全用杜纸矣。纸既可以自造。价且五倍于前。故昔之为伪者难。今之为伪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为抄撩之增添纸料。宽假工程。务极精致。使人不能为伪者上也。禁捕之法。厚为之劝。厉为之防。使人不敢为伪者次也。
按此论防伪之法极精切。
金史曰。高汝励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通闻。
按欲防伪则必为民间立辨伪之人。此法决不可废。
元林兴祖至治中知沿山州。沿山素多伪造钞者。豪民吴友文为之魁。友文奸黠悍騺。因伪造致富。乃分遣恶少四五十人。为吏于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辄先事戕之。前后杀人甚众。兴祖至官曰。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即张榜禁伪造者。且立赏募民首告。俄有告者至。佯以不实斥去。又有告伪造二人并赃者。乃鞫之。成。友文自至官。为之营救。兴祖命并执之。狱具。逮捕其党。悉置之法。元史
按钞之利厚。民必思伪造。虽立严刑以禁之。而伪造者。犹冀其事之不败露也。若非立赏募告。则人以为首告者损人而不利己。非素有仇怨。又谁肯为之乎。兴祖之治沿山善矣。窃以为伪造者。既重其罪。凡亲族邻里知而不举者。皆当缘坐。而首告者必予重赏。凡官长能发觉逮治者。必立予迁擢。如是则人皆畏法悦赏。而伪造之弊自绝矣。
重钞之术
宋孝宗以内帑金帛。易楮藏于内库者四百万。行于民闲者仅二百万。一时楮币重于黄金。龚茂良奏闻得商旅往来贸易。竞用会子。一为免税。二为省脚乘。三为不复折阅。以此观之。大段流通。叶衡奏今诸处会子甚难得宜。量行支降行使。上曰未可。向来止缘所出数多。致有今日之弊。今须少待徐议施行。上又曰。大凡行用会子。少则重。多则轻。山堂考索
按孝宗谓会子少则重。多则轻。是诚然矣。亦不患其出之多。而第患其入之少。苟收敛有术。则钞亦流转于上下而无穷。奚至于多而轻哉。
宋史云。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常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官用钱买之。方得无弊。淳熙七年以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