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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皇朝经世文续编-清-饶玉成-第226页

界。与十七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使。○十一年以会价增减。课其官吏。
金明昌三年。敕尚书省曰。民闲交钞流转。当限其数。勿令多于见钱也。
按此亦同宋孝宗之意。
明昌中。宰臣奏。民闲所以艰得钱者。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二千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三万贯。
按唐制过五千者死。其法太重。富家多蓄钱。罚之足矣。钞法行。恐民蓄钱。而不蓄钞。斟酌此法行之可也。
金承安二年。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墨工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墨工钱贯可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一贯一百文。
按工墨费钱愈少。则民愈便。宰臣以为有妨钞法者谬也。若一贯之钞。而权作一贯一百文。使民乐于用钞。则可行。
金高汝励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邑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金泰和时。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用交钞。不得用钱。
又孙铎言。民闲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正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钞渐重。可以流通。
按此三说。皆所以使钞之必行。○或问行钞可决信民之乐从否。曰。可。但当图之以渐。而用之有术尔。钞之利厚。必分散于官与民。使各享其利。然后行钞可常久不废。此能使钞必行之术也。
日知录云。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货给之。其立法若是之严也。九年四月己丑。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按既用禁金银。所以重钞也。而未几即许民易金银以进。是自坏其法也。顾亭林先生钱粮论。谓不收钱而收银。则河北之响马必多矣。此可知用银之弊易长盗贼。钱货重实。盗贼所取无多。则因而止者多矣。若用钞则又轻而易藏。盗贼既不能知觉。又可多为标识。则窃之必易于败露。亦弭盗之善术也。夫以钞之虚为之母。以钱之质为之子。子母相权。民已甚便。又何为而必用银乎。明初觊于用银之利。故自弛其禁。而不知其长盗贼之风。启谋财害命之端。卒至开矿殃民。而国用益以不足。此计之失也。
论钞之用
金史曰。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惮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
金史曰。濮王守纯以下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间。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唯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能。且恐新券之复同旧券也。
按量其所支。复敛于民。自是善术。第患奉行之不力耳。
金宣宗问钞法如何而通。刘炳对以敛散相权。则钞法通。
元世祖尝问太保刘秉忠钱币之法。秉忠对曰。钱用于阳。楮用于阴。华夏阳明之区。沙漠幽阴之域。今陛下龙兴沙漠。君临中夏。宜用楮币。俾子孙世守之。若用钱。不周于宜。于是绝不用钱。
按用钞自有便处。然何必废钱。刘秉忠不以正对。而为此穿凿之谈。何也。
金史云。有司乞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方换。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寖轻之。
按出多入少。最是行钞大病。钞之所以轻也。更有出而无入耶。至于钞轻而议更造。则民病而钞益轻矣。
金宣宗贞佑三年。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由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宜权禁见钱。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变交钞屡弊。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
按钱与钞。当相需为用。欲重钞而禁富家之多藏钱可也。竟欲禁钱不用。过矣。
金史曰。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行。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数年。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闲易交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