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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同治甲戌日兵侵台始末-清-佚名*导航地图-第4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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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致送柳原大臣三件节略之内。凡以顾全两面,非为一己起见,仍愿贵大臣检出再为惠览,庶以和好之心,办和好之事,俾可归结前件,并善将来。兹将答复两条,开列于左:
  第一条
  来询前次答复第一条内「宜其风俗、听其生聚」一节,所问其俗从私,其律从公,并谓戕害漂民之不可纵等语。夫中国于戕害漂民之案,如系中国所属之人,由地方官查办;如涉各国,由各国大臣照会本衙门,行令地方官查办,或由领事照会就近关道查办;中国既有查办之权,是未尝以私害公,以律徇俗也。至其因地制宜,义各有当,不得谓之不公,以此为非属之征。
又询「力能输饷者岁纳社饷」一节,所问社饷者,税之类,抑馈献之类等语。社饷之供,有原征实银,有原征土产,有土产折银,其中本色、折色,随时酌量情形,并历年蠲缓升除,载在户部册籍。又志书中并有乾隆年为体恤番民、酌减番饷谕旨。此等各项分别,不独终身不到城市、不见官府之山僻愚民,无从解晓,即不亲理其事之人,亦难责其洞悉。甚至有不经之谈,及讹传之语,大与征实记载悬殊。户部册籍,如某番社征若干项,昨经贵国郑书记看过。
此岁纳社饷之实在情形也。如来文所称弱献于强,不出于民,出于酋目贸易献其所获等语,此等疑词,不足为问。
  又询「质较秀良者遴入社学」一节,所问教养实际等语。夫教而即化,在上之心也;教而未即化,民质之不齐也。且教而未即化者,何国蔑有?其教而化者教之证,其教而未即化者不得执为未教之证。即不得籍此谓地非其地、人非其人之证。如谓台番狼心,皆久而不化,则贵国漂民利八等前在番地假馆授餐者,非台番耶?教养之征,固未尝执二、三番儿入学为据,然亦不能因有未入学之番民,即为无教之征也。
  又询「各归就近厅州县分辖、并非不设官也」一节,所问地方官须就地设置等语。查山内山后,皆台湾内山也。台湾为中国地方,台湾之内山,非中国地方乎?若统中国一村一社,随在设官,即应添数千百万之官,可乎?所称理讼狱、制凶残等语。如其事不止番民,而关涉外国、应行查办者,已在前条所述,由地方官关道查办之内矣。毋庸复赘。
  又询「中国政教由渐而施、毫无勉强急遽之心」一节,所问各国之民,不可一日忽,及开导太慢等语。夫台湾番民,诚如来文所言,责在中国。若开导太慢,非友邦之所宜代谋。他国不能责中国诸事太慢,犹之中国不能责他国诸事太速也。若谓各外国之民不可一日忽,中国自与各国立约以来,无论何地,遇有中外交涉事务,一经知照,自应查办,并未尝一日忽也。
  又询此即条约中所载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一节,所问遵俗制宜,惩恶劝善,及事涉两国,岂可置而不问等语。中国治生番之政令,诚为遵俗制宜。至惩恶劝善,理之大同。制暴殛凶,断无置而不问之理,前条所云,一经知照,自应查办,可见中国并非置而下问也。贵大臣谓非敢妨害中国自主之权,诚如贵大臣所言。至修好条规第三条所载,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不得代谋干预各等语,本王大臣断不敢不永远遵守也。
  第二条
来询前次答复第二条内查中国与各国通商、遇有商民受亏云云;所问土番行凶、当行查究各等语。夫行凶必究,毫无疑义,然办事必有案可凭。中国之于各国交涉事件,亦必有各国大臣、领事照会信函可凭,非至今日与贵大臣论事,始为此说也。即如利八等遭风一案,贵国领事官致上海道信函,但云番地假馆授餐,并无一字言及被亏,即利八等笔供,亦称并无受害。领事官引贵国外务省文书称谢,亦未提及受害。地方官即无可办理。夫犯而后罪,不如先事教化,告而后办,不如未告先究,立论不为不高。
然各国皆有刑律,岂设此律,遂无犯此律者乎?至于办案之法,有告发然后能办,此办事之所凭也。无凭何办?本王大臣并非责贵国不详晰照会,正因照会未来,无凭查办,岂得谓为置搁?贵大臣谓设法妥筹,以善将来,未便据信等语。贵大臣既未信本王大臣所言,则将来如何商办事务?此岂推诚相与之道乎?至面晤时所言,亦有不设官设兵处,系指生番各社,如内地之各乡村,不能一乡一村各设一官也。前送去第二条,所言分辖各厅州县,系指生番,如内地之各乡、各村,虽非各设一官,而无不辖于官也。
前后并无不符。台湾生番,系中国地方,所谓教化番俗,以便于东西各国航海一节,本王大臣自当设法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