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尽中国自主之权,不待贵大臣谆属也。
大久保照会
为照会事。明治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接准贵王大臣答复函文,俱已阅悉。查台番一事,前经柳原大臣与贵王大臣屡次公文往来,及面商一切。今本大臣又奉旨谕来议,无非以释贵国嫌疑,以保两国和好。兹所辩论,两相抵牾而不合者,由台番属否之实未判也。要判其实,不得不征该地有无政教。本大臣以两次询质者,职此之由。讵料来文所答,与本大臣请问之意不适,至如几等问官讯供,傥再如此,本衙门不敢领教等语。本大臣大惑焉。夫不直则道不见,两相论质,固应不嫌其直,不然则莫以释其疑,疑之不释,而囫囵了事,岂足以保和好耶?
故本大臣不惮烦渎,再摅前问之意,以释贵王大臣之疑。
夫欧洲诸名公师所论公法,皆云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为所属,是为理之公者。贵王大臣每援以为证者,系台湾府志一书。府志所引诸书,往往叙台番狉獉、狼心嗜杀之状甚悉,而今既征之于实地,又见朝之相剽、夕之相杀,而无捕之之吏,无惩之之官,是谓有政令教化乎?贵王大臣既不欲笔秃唇焦,本大臣亦不愿联牍累简。今止要请教一言曰:不论化之内外,政之有无,未绳以法律之民,未设立郡县之地,而称该地在版图内,抑亦有说也欤?此是两国议事吃紧公案,此案未了,所谓悉心同商办法者,将从何处说起,其将何以善将来乎?
是本大臣所以不得已于再三也。附呈公法汇钞一册,以便照阅,幸垂熟思。
抑中国既指台番自称以为属在版图,而疑我国有犯其权,以致节外生枝。所引修好条规,统系两国交际条款。今台番既在中国之外,则绝不与之相涉。况代谋干预一事,本大臣不惟不敢,亦非所愿。本大臣所询及者,祇在中国政教之实,果否施及台番,非问贵国内地之政。焉得为害贵国自主之权哉?贵王大臣博究中外,所举公法,谅必熟悉,一思到此,则必不拒本大臣政教实据之问,又必不以政教实据之问与代谋干预议政之异同者混看焉。则所积之疑,亦将涣然以释矣。
夫议事者要尚直截见理,毋庸烦文,统祈直捷惠覆,以便本大臣思量办法。其来文内答复,尚须再议之处,另开一册送阅。为此照会,希即查照可也。
大久保附送节略
前本大臣请问两条,所来答复甚辩,无如论与问意不适。本大臣已备文声明,今又就所答复逐节置辩如左,要见大意,不事文饰。
第一条内
中国既有查办之权、是未尝以私害公、以律徇俗也一节,本大臣始未问中国有无查办之权,而问台番有无政治之实。盖台番以剽为俗,此岂可徇之俗?苟徇其俗,则是无律也。无律、无政治,谓之非属地之征,亦无不可。
社饷之供有原征实银一节,答复颇悉,然于往来贸易私垄断者,冒名馈献,或不出土民一问,竟欠细答,不免嗛然,大有令人疑其掩饰者。贵王大臣辩论台事,往往援府志为证。查续修府志,载贌社之税,在红夷即有之。其法每年五月初二日,止计诸官集于公所,愿贌众商亦至其地,将各社港饷银之数,高呼于上,商人愿认则报名承应,随即取商人姓名及所认饷额书之于册,就商征收,分为四季。商人已认之后,率其伙伴至社贸易,凡番之所有与番之所需,皆出于商民之手。
台湾南北番社以捕鹿为业,贌社之商以货物与番民贸易,肉则作脯发卖,皮则交官折饷。而淡水厅志所引邓传安纪番俗云,输商之社、归化番也,不输饷之社、野番也。生番何能输饷?惟是社丁以贌社所得,纳税于官耳。其冒险趋利与野番交易,官不过而问焉。据此二者,即与本大臣所言者相符。贵大臣证生番服化,每援府志而以输饷为言,而府志等所称又有如上者,未知府志亦足为据耶?历年征饷簿册在户部者,贵王大臣谓皆可覆案,是固不害其名之如此,而又不妨其实之如彼也。
要之非亲周历,不能核实,纸上之谈,未足为确。
化者教之证、而未即化者不得执为未教之证一节,二百余年教而未化,今一朝抚而服之,有三年有成之期,有土者不无政治之实,二者孰有其实?
中国与各国立约以来,勿论何地、遇有中外交涉事务、一经知照自应查办一节,有国者义所当然。况此事载在修好条规,自是中国分内之事。本大臣前有太慢之问,非此之谓也。且贵王大臣既欲以此自任,前年英、美等国船客为番民所剽杀者,何以任其自办?又我副岛钦差奉使之际,告以惩办番民之事,而何不引以为中国之责而诿以化外?此非以番民为在中国之外者而何?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