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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同治甲戌日兵侵台始末-清-佚名*导航地图-第50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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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治生番之政令诚为遵俗制宜一节,本大臣所问,在政之有无,不在异同,已论列在案,故不必辩。
  第二条内
即如利八等遭风一案一节,利八遭风被劫,实在昨春,其回国也,即副岛钦差奉使之后。当时我国既认台番为中国化外,则何须渎告请办也?惟中国官弁,厚遇难民,救护备至,是领事所以称谢也。贵王大臣亦云,此非责中国不详晰照会,则本大臣不必辩明,然事乖其实,不得不一言也。其它所覆之论,本意既乖,宜其末之不相合也。本大臣既倦论辩,不欲再覼缕。切祈贵王大臣即将此次照会,熟虑一番,烦为明答其本,俾本大臣得从办妥此事为幸。
  大久保附送公法汇钞
  发得耳氏曰(第一卷第十八章第二百零八条):一国新占旷地,非实力占有,即就其地建设馆司而获实益,公法不认其主权(发得耳氏,法兰西国人)。
  麻尔丹氏曰(第二卷第一章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占有者,须有占有之实。又曰:一国徒宣告占有意向者,不足以为占有。虽寻觅一岛,固属创获,非有实力掌管之迹,不足以为占有(麻尔丹氏,英吉利国人)。又曰(第三十八条):一国专管之权,行于接近地土及岛屿、不容他国搀越者,不得出于实地开垦占有部外。
  业非德耳氏曰(第七十条第三部):凡有掌管地土之意向者,必要继以实力占有,又证以永远制治之措置(业非德耳氏,独逸国人)。
貌龙西利氏为公师,出于最近时而推重于世者。其言曰:一国主权,被于无属之地者,因占有而得之。但有占据之意向、或标识、或宣文而已者,与暂时占有、旋又遗弃者,均不足为有主权。又曰:凡称占有者,寻觅新域,已有占据之意向,而施以实政之谓也。若夫植立国旗及他表识,徒宣示占有之意向者,不足以得占有实地之权(第二百七十八条:貌龙西利氏,独逸国人)。又曰:各国得有权兼并无人之境及蛮夷之地者,必由开疆辟土,教化其民,创造其政。
凡国之主权,非施于实地,则无得焉。又曰:占有之义,起于生聚相合自然之理也。若一国广略蛮土,自称执主权,而其实不能开拓管理者,已非生聚之谊,而又阻他国使不得开其地也。凡非有实力永久施行者,不得正真占有之权。若初占后遗,或止虚张表识,谓之惟假其权可也。故一国虽有掌管邦土之名而无其实者,他国取之,不为犯公法。
  给大久保照覆
为照覆事。同治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准贵大臣照会,以贵大臣来议,无非保两国和好,兹所辩论,两相抵牾,而引万国公法为说,并谓议事要尚直截见理,毋庸烦文,统祈直捷惠覆,以便本大臣思量办法等因。查各国所属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词任意猜疑;各国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观意有不足径相诘难。中国与贵国修好条规第一条内载: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第三条内载:两国政事禁令,应听己国自主,不得代谋干预,不准诱惑土人违犯各语;
所言极为切要。夫台番地方,本属中国,不待辩论,久为中外所共知。其如何绳以法律及兼辖各厅县之处,中国本有因俗制宜之政令,如遇有中外交涉事务,当由中国照约查办。以上各节,历次照会节略面晤,均经详晰言之,并声明不必再事辩论,徒伤和好。前因贵大臣自云为保全和好而来,本王大臣故于第二次条问不得不答之时,声明中国并未另条诘问,此后若再如此,不敢领教等因云云各在案。乃贵大臣此次照会,并另册所开,仍复斤斤于此,本王大臣自应按照前次声明之言办理。
  又承以公法汇钞一册见示,惟中国与贵国既经立有修好条规,止有遵守条规办事。此即本王大臣直截奉覆之言,贵大臣其熟思之。为此照覆。
  大久保照会
为照会事。明治七年九月三十日,接准贵王大臣照覆,俱已阅悉,贵王大臣称各国所属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词任意猜疑,各国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观意有不足径相诘难;仍引修好条规第一、第三条,并举前者声明不必再事辩论,徒伤和好,及中国并未另条诘问,此后若再如此,不敢领教,本大臣自应按照前次声明之言办理等因。夫友邦相接,其议事之际,固宜公平协同,悉心论质,岂容推诿回护、有所稳秘?贵王大臣此次答复,不独论与问意不相符合,又有大伤两国交谊者。
  按查贵王大臣从前照会晤谈,有称台番未绳以法律,未设立郡县,有称向不设官设兵,且据台湾府志、淡水厅志所载社饷之说;其有名无实之处,又明着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