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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清-佚名-第9页

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
即将东、英文交阅。
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对象,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官兵彼此商定』等语。
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为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内,台湾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讲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个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云:一个月内应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云:你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与台抚相商?
伊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即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大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二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系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在通商各口皆与鹰洋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全可删。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余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仍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我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