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官制
(三十一年九月敕令第二百零一号)
第一条: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属台湾总督管理,掌理地籍调查及编制土地清册并地图事务。
第二条: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之职员如左:
局长。
事务官。
技正。
属。
技士。
第三条:局长一人,以台湾总督府民政长官充之;承台湾总督之指挥监督,掌理局中一切事务,监督部下之官吏。
局长于荐任官之进退,呈明台湾总督;委任官以下之进退,由局长专行之。
第四条:事务官专任二人,荐任;承上官之命,分掌局中庶务。
备考:三十二年改二人为三人。
第五条:技正专任二人,荐任;承上官之命,分掌关于技术事务。
第六条:属专任五十人,委任;承上官之指挥,从事庶务。
第七条:技士专任四十人,委任;承上官之指挥,从事技术。
备考:三十二年合六条、七条为一条,规定属及技士共任三百人。
第八条:台湾总督得于必要时,于地方设置支局,分掌局中事务。
第九条:支局长,以其局所在地之县厅高等官充之。
支局长承局长之指挥,掌理局务。
第十条:支局局员,以县厅或办务署之吏员充之。
支局局员承支局长之指挥,从事局务。
备考:台湾旧制分为三级:一总督、二县厅(县简任、厅荐任)、三办务署(荐任)。明治
三十四年,改为二级制:一总督、二厅是也(厅长荐任)。
附则
第十一条:本令自发布日施行。
新官制
(明治三十三年八月敕令第三百四十号)
第一条: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属台湾总督管理,掌理地籍调查、图根测量及编制地图清册事务。
第二条: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之职员如左:
局长。
次长一人,荐任。
事务官专任六人,荐任。
技正专任五人,荐任。
监督官专任十七人,荐任。
属、技士专任七百八十人,委任。
第三条:局长,以台湾总督府民政长官充之。
备考:三十六年修正第二、第三两条如下:『第二条: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之职员如左:局长、事务官、技正、监督官、属、技士』。『第三条: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事务官专任六人、技正专任五人、监督官专任十七人,均为荐任;属及技士委任,其定额
由台湾总督于专任五百十三人以内定之』。
第四条:局长承台湾总督之指挥监督,掌理局中一切事务,监督部下官吏。
局长于荐任官之进退,呈明台湾总督;委任官以下之进退,由局长专行之。
第五条:次长辅助局长掌理事务;局长有事故时,代理其事务。
第六条:事务官承上官之命,分掌局中事务。
第七条:技正承上官之命,分掌关于技术事务。
第八条:监督官承上官之命,分掌实地业务之监督事务。
第九条:属承上官之指挥,从事庶务及调查事务。
第十条:技士承上官之指挥,从事关于技术事务。
第十一条:局长于高等官之惩戒,呈明台湾总督;委任官以下之惩戒,专行之。
第十二条:台湾总督于必要时,得于地方设置支局。
第十三条:支局长,以其局所在地之县厅长官充之。
支局长承局长之指挥,监督掌理局务。
据官制所定,调查机关有二:一、本局,二、支局。然仅设支局,不便实地调查;乃于支局之下另设机关,派往各处从事丈量,名曰派出所。故其调查机关,可大别之为三:一、本局,二、支局,三、派出所是也。又,其新旧官制,其支局长皆以地方行政官吏充之。其目的有二:一、地方官吏于地方情形最为熟悉,使之身当其事,必能减少窒碍。二、调查人员大都散于穷乡僻壤,若其一切行动皆由本局监督、其一切器用由本局供给,则必有鞭长莫及之弊;若派遣专员办理,则又经费浩繁。故其前后官制,皆以地方官为支局局长。派出所长本以办务署长兼本局事务官,执行所长之职务;后因地方官制修正,将办务署长尽行撤废,乃以新任厅长兼任本局事务官,名曰派出所事务官,执行所长之职务。以上数者,皆法律上所定之组织。然事实上,则有因时制宜,不能尽如官制所定者。请言其详:
本局之组织,于开局之初,分为官房(即秘书)、第一科、第二科三部。凡关于文书之收发及统计报告之编辑等,属官房;凡关于管理土地调查、编制清册、监督员役以及土地调查委员会之各种事务并本局之出纳、会计等,属第一科;凡关于管理丈量、制图及技术监督事务,属第二科。即分全局为三大部分,一秘书、二调查、三技术是也。当开办之时人少事简,故其分科亦仅三部。及至三十二年局面稍变,乃分三部为四部:一、官房,二、监督科,三、调查科,四、测量科。而官房之中,又分庶务、会计二科。此旧官制时代本局组织之大略也。明治三十三年官制修正结果,其本局之组织亦因之而变;于原有分科之外,更设图根一科,专司三角测量。分本局为五部:一、官房(内兼庶务、会计二科),二、监督科,三、调查科,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