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曾与贵衙门言及于此。盖因台湾生番地方,前有琉球船到彼处,其人遂被生番杀害;此地中国既不能管束、任其猖獗,是以东洋有往彼处征伐之举。但想此事若据咨报新闻纸所传,恐难凭信。如贵国派有公使驻札东洋都城,遇事自无难得实。至照称东洋借用美国兵船一节,查美国兵船向例无论何国概不能借用;决无其事。又称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并有曾任领事官李租给日本轮船;如有其事,立将此三人及船只全行撤回等语。此节无论如何,系属本国驻札东洋钦差所应管;宜如何办理之处,本大臣则未能干预其事。来文引述条约第一款内开:「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彼此相助、从中善为调处」等语;查此款内载「一经照知、必须彼此相助」,非只一边而言。兹仅准贵国照知,并未闻东洋于此事是非有无,而未便率行揆揣也』等因前来。
本王大臣查来文内有东洋大臣去岁在北京时曾与本衙门言及等语,上年日本国副岛大臣来华,从未提说欲赴台湾,亦未备文知照。贵大臣虽未闻日本传宣明文,而新闻纸所述及福建函报,确有日本国兵船由厦门赴台湾,并称内有贵国船、贵国人并贵国兵头二人在内,实已共见共闻。若日本国谓中国不能管束生番、任其猖獗,是以有往彼处征伐生番之举;彼此两国既经有约通好,彼国人船或在此国洋面偶尔失险,亦当照约知会各该管地方官员查办。今日本国竟谓中国不能管束生番,遽尔兴师;此举恐与各国公论未协,中国能置而勿论乎!又查贵大臣复文内称:「美国兵船向例无论何国概不能借用」,足见贵国例文所在,原应恪遵。本王大臣前接北洋大臣来咨,据苏松太道禀报:晤驻沪贵国总领事西,谓日本欲租美国「牛约」轮船装粮饷、军装并屋料赴台,经驻日本京城贵国大臣未允所请,船已退租;苏松太道已札委容丞闳赴日本晋谒贵国大臣面达谢忱。是贵国驻日本大臣业已按约办理,本王大臣方深感佩!惟前次本王大臣照会贵大臣希将人船全行撤回,今准文称「未能干预其事」云云;贵大臣既奉钦命总理全权事务,岂不能行文驻札日本国之贵国钦差,告以按约禁阻!若言未能干预,此后中外交涉应商事件,当如何商议?是贵大臣未免自轻统理事务之权。来文引条约内载「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非只一边而言;本王大臣查条约第一款所载原不仅专指一国而言,惟载有「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必须相助调处」等语。本王大臣知照贵大臣者,正系照约办理。此次日本国赴台与条约未符,且有贵国人船在内;贵大臣驻华有年,办事素称公平,谅不以此举为然。仍望贵大臣速即行文驻札日本国之贵国钦差,务须按照条约办理,以敦睦谊。为此照会贵大臣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副使卫廉士照覆总署已禁阻或撤回协助日本前往台湾番地人船(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七~一一二八。
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会事。
顷准本国驻札东洋钦差平大臣文称:前在东洋总理衙门约同美国人李领事及兵头二员并租给东洋「牛约」轮船前往台湾等因,已经平大臣询问东洋总理衙门大臣:「向闻台湾四围系属中国地土,此次往台湾之役,有无中国允准之信」?据云并无中国允准之文。然既如此,平大臣言及美国与中国素敦和好,遂不允其所请,即不准美国三人及「牛约」轮船同往台湾;业经东洋总理衙门即不用其三人及轮船赴台矣。然平大臣闻知李领事并轮船未经动身,其二兵头闻已往台湾等因前来。本大臣查既如此办理,甚属妥洽;且行知厦门、台湾等处领事官饬阻该二兵头毋许帮助日本。并于本月十六日准贵亲王照称:已简派沈大臣往赴台湾相机办理矣。为此照会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四月二十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总税务司赫德呈覆总署美派东生暨贾士分署台湾旗后及淡水副领事已札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总税务司赫德呈称:
奉到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钧札内开:『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国署公使照称:台湾旗后及淡水两港口之副领事官需员,本大臣以旗后副领事官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淡水口副领事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均经札委;请转行该处地方官办理交涉事件』等因前来,奉此。总税务司除札知该口税务司知照外,理合备文申覆贵衙门查照可也。
(见美国领事档)
●总署照会美副使不允租船与日赴台并撤回李让礼事甚公平(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三五。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前闻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并有李领事官租给日本轮船等情;当经照会贵大臣按约办理在案。兹准贵大臣照覆:『准本国驻札东洋平大臣文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