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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湾私法人事编---第55页

之家,纵容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答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告天拜斗焚香点灯,皆敬礼天神之事,祀典各有其分,私家所得祭者,祖先之外,惟里社五祀,若上及天神则僭越矣!僭越则亵渎矣!故杖八十;妇女无知,事由家长,故独坐之。青词表文所以告天也,若僧道在人家修斋设醮,而行告天之礼,拜奏青词表文及用以祈禳火灾者,亦因僭越而致亵渎也,故与告天等项同罪,勒令还俗。妇女无故不出外,所以别嫌也,若于寺观神庙烧香,不独亵渎神明,亦且伤败风化。故纵容之夫男笞四十;无夫男,即坐本妇;其住持僧道及守门人听妇女出入,不为禁止者,亦笞四十(律批注)。
辑注云:亵渎之罪实即僭越之罪也;不能备其物则亵,不当行其礼则渎。
辑注:七灯疏义谓北斗七星之灯,即所以拜斗者也,指南谓是布尔日月五星之象者。
辑注:青词用青纸书黄字,表文则用黄纸,皆以达于上帝之神者。
辑注:私家则在寺观,非所禁矣。盖二氏之教,各有其礼,不复以正道责之,特在私家,则不许耳!
据会曰:天灯是星辰天象之灯,非悬以取照之天灯也。
嘉庆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奉旨:此案庆杰被参六款,俱经讯问明确,内因庆杰因伊子物故,手写字帖,索取所属官员公分银二百五十两,贪鄙不职,情节较重,其纵令伊妻私进官庙一节,讯明于御座房,俱未敢擅入,尚在轻罪不议外,庆杰等议照原拟罪名,将庆杰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念伊系宗室人员,改发吉林交秀林严行管束,即由热河照例押令前往。到热河各处官庙向来定有例禁,嗣后着照定制出示晓谕,严禁妇女入庙烧香,即蒙古妇女遵信佛教者,亦祗许于庙外顶礼,交付都统福长安及总督,移誊额专司查察;如有违禁者,指名参处,余俱着照所议行,钦此。
第二僧道、术士、师巫及邪教倡导者之取缔
(一)阴阳术士妖言之禁止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妄言祸福,谓惑世诬民干涉国家之事者,术士妄作祸福之言,凡人即起趋避之念。古来朝绅为术士所累害者多矣,故禁绝之;违者,术士杖一百,其依经星卜,虽预言休咎,无关国家,不在妄言祸福之限(律批注)。
条例
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嘉庆六年禁止)。
(二)师巫邪术之禁止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批注)师巫以书符咒水,扶鸾祷圣等邪术,假降邪神以惑愚民。端公太保,男巫之俗号;师婆,女巫之俗号;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皆邪教之名,会其总称也,其类不一,故以等会字括之。圣人之道最正,此与圣道相左,而别为一端者也。以上均属左道,或有不尽于此者,故以一应字该之。隐藏图像,则非民间共事之神佛;烧香集众,夜集晓散,则其谋为不轨之实迹。阳以修为善事,阴以煽惑人民,往往藏奸,因而作乱。故严其法以禁之,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民间社会虽所不禁,若装扮神像,鸣锣击鼓,是亦惑众之端也;止将为首之人杖一百者,此等事必由倡始之人以导之,故不加于众也。里长有稽查之责,知师巫惑众,军民赛会之事,而不举者,笞四十。不言不知者,其事非一人一家所为,无不知之理也。若民间所建义社,而乡人春秋迎赛以祈年报者,设虽用锣鼓聚集人众,不在此应禁之限。
(辑注)本律止重在煽惑人民。盖以邪乱正,愚民易为摇动,恐致蔓延生乱,故立此重典,所以防微杜渐也。然师巫之类,无知之徒,妄立名目,止图诓骗人财者,所在有之,防禁当严;若非有左道煽惑人民,与律意未符者,当别论之。
乾隆四十八年十月奉上谕:「郝硕奏,安仁县民范兴兆吃斋念诵,劝世忏经,并传授方胜荣等行诵,现在搜查经卷,覆究首伙从复位拟等语,并将忏二本,佛经一纸一并呈进,详加批阅。其大釆大戒等,祗系将佛字调成词句,随意填奏,劝人信受奉行,愚民易于煽惑,不过籍得钱财,并无违悖字句,与从前各省所办邪教,显然悖逆,传授多人者不同。该抚既经查出,应将经忏等件烧毁,无令仍前吃斋念佛,使其改悔,不必过事追求,致滋烦扰。各省地方遇有此等案件,如果实系邪教传斋徒众及有违碍字句者,自应严行查办,绝根株;若止系愚民吃斋求福,诵习经卷,与邪教一律办理,则又失之太过。所有案内人证即着概予省释,经卷等全行销毁,将此谕令郝硕并各督抚知之,钦此」。
福建拏获会匪熊毛案内,听从立会未成之伍陈保、张泽育寄存逸犯符内,有远悖字样,该犯等均目不识一丁,不知是何字句,若照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