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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湾私法人事编---第60页

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
(批注)寺观庵院徒耗民财,除先年所建现在者不禁外,原无者不许创建,原有者不许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充军,尼僧、女冠为奴。先为僧道,已脱户籍,故必还俗注籍,然后发遣。一为僧道,即无户籍,既免差役,并无稽查,故必于礼部请给度牒乃许簪剃;若不给度牒,僧人私剃,道人私簪者,杖八十;若由家长簪剃,罪坐家长;寺观住持僧道及受业师擅与私度者,与同罪,其尼僧、女冠收赎,与住持僧道及簪剃之人并退俗。
(辑注)僧道事皆载礼律,此条为僧道无户籍差役而设。僧道得免丁差,僧道多则户口少,自然之势。此辈不耕不业,衣食于民,又岂可听其创建以耗民财,任其簪剃以虚户口耶!故特禁之,而于创建尤严,以枉费之重而引诱之多也。
集注:创建者昔无而今有;增置者于所原有外增置,如下院之类。若官与军民创建,依工律非法营造科罪;二僧共建,以首从论。
(汇纂)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师徒共建,应依家人共犯(汇纂)。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笃疾,于次尊长坐之。
僧道还俗而后充军者,以原藉无名,后有逃亡恐无从勾捕耳!
条例
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宜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带发僧人勒令还俗外,来者驱逐回籍,俱责令编管为民(乾隆三十二年例)。
僧道犯罪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安插;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民间有愿创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建;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
愚民创建庙宇,地方官不行察禁,反给告示者,罚俸一年。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其有复行续招者,亦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俱勒令还俗。停止补给僧道牃煦,其僧纲道纪缺出,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给报上司咨部给照充补(乾隆三十九年例)。
嗣后京师暨各直省僧道,有犯奸脏窃盗以及违例收徒之案,其该管僧道官但失察不行举报者,即加斥革,以重职守(嘉庆十七年八月初二日准吏部咨)。
(礼部则例)直省僧道、阴阳学、医学等官缺出,令该地方官拣选,出结具详督抚咨部补放给札;悬缺半年以上不行选补者,查明揭参。如僧道官犯事,将出结原官交部察议。
僧纲道犯等官悬缺末补者,即行选充;如有数月及半年以上悬缺者,查明揭参。又僧道犯事,查明结送原官察核(乾隆四十一年条例)。
僧道如有为匪不法等事,责令僧纲道纪等司随时察报;倘胆徇故纵,别经发觉犯系逆案者,将该管僧纲道纪照知情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行未行定罪;若止失于觉察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凡僧道停止给发度牒,其从前领过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将原领牒照追出,于岁府汇缴。至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具结呈报上司,咨部结照补充;如僧道官犯事,将结送官,交部察议。
如无戒僧及清微灵宝道士可充补僧官、道官者,准以曾受戒之应付僧及住庙焚修之全真道士报部充补(乾隆三十五年例)。僧道官犯事,将保送之地方官,罚俸一年。
大明条例曰: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回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诈称番人者,发边卫充军。
户律婚姻、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杖八十还俗,女家(主婚人)同罪离异(财礼入官),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以因人连累,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以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论,妇女还亲财礼入官,系强者以强奸论)。
(批注)僧道不应娶妻妾,女家不应嫁与僧道,住持不应纵容其僧,故俱同杖八十之罪。其女离异归宗,娶者既已不守戒律,不当仍为僧道,勒令还俗;住持止是知情,非本身自犯,故注曰: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
刑律斗殴、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凡者,徒非指儒言,百工技艺亦在内。儒师终身如一,其余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如学业已成,罪亦与儒并科。百工技艺之师,当与儒者有别,然至习业已成,守其业以终身赡家者,则亦有在三之义,其受业同也。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罪二等,笃疾亦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斩。僧者传经受业,其义为重,故注曰:终身如一。若百工技艺,必至业成不变,方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