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进每年应纳钱业户大租佛银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庆二年丁巳岁十月日。
依口代笔人陈步青
说合中人詹成勤
在场后裔恭淑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钱荣和
第二六鸠地贴换约字
同立鸠地贴换约字陈泰山、林奢、黄财源、林求等,因公议庆安宫前城隍庙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来贸易,碍沈荚有店起盖在先,当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鸠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议,将沈荚当途店屋一间拆去,以为街衢,众等各炊店共测出店地一间,付荚自盖店宇掌管,永为己业。当日托中见同众议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黄财源交界之处,坐北面南一间,深长与各店一列,阔一丈三尺五寸。此系公议,俱各甘愿鸠集测出,拟定实额,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荚欲求加阔起盖,其地照时价公估,奢等亦不得异言生端刁难滋事。口恐无凭,同立鸠地贴换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拆店为街,众等鸠地贴换是实,再照。
嘉庆十九年正月日。
林先
立鸠地贴换字人林求、林玉成、陈泰山、林奢、黄财源、林广坏
再批明:众等鸠地阔狭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庆怀出地阔一尺,林玉成出地阔五寸,林求出地阔五寸,黄财源出地阔四尺。
第二七执照
台湾噶玛兰管粮总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执照事。照得噶玛兰奉恩旨收入版图,查头围为设立县丞衙门分驻之所,该处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镇,除留盖衙门公馆并营汛基址外,余地分划街道,召募民人起盖店屋,认纳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兹据民人吴翰奇请给天后宫字第四十八号店地一坎,坐西向东,宽一丈五尺,深就地势之便,东至后车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吴文水;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街民吴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宽丈尺,起盖店屋开张,每年每间纳地基银一钱,不得抗欠。仍将此照执业,毋违,须照。
右照给吴翰奇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给。
分府行。
第二八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遗下己置芝兰一堡内湖港墘庄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过水,右畔过水,带天井连后进地,东至官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过水并至车路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为界,年配纳地基税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实地一丈二尺,后面实内地九尺,东至过水壁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为界,年配纳地基税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瓦店地一概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林江永兄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亲收足讫,遂将瓦店及店地、楼枋、门窗、户扇、石木等项,同中踏明,尽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从兹一卖千休,店地中四至界内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秋霖兄弟同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并非抑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内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岁次戊戌十月日。
为中人吴旾连
代笔并中人郭景源
在场知见人侄何瑞渊、母林氏
立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第二九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东至课馆,西至陈家,南至车路,北至山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创盖店字并门窗户扇等件一概在内,递年配纳番业主地基银四钱正。今因乏银别用,甘愿将此店业变价出卖,先尽问族亲叔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买主江兆立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尽根店价银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店宇带连地基暨及物业等件,随即当同交付与买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筑开张纳课,永为己业,并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业系若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俱各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终休,永无异言滋端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经被火烧遗失,倘异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丰八年十一月日。
在场知见人长男高山
代笔人黄光旾
为中人郭可成、林尚德
知见人族亲许腾章
在场人次男许香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
第三○杜卖尽根店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