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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207页

首承典,三面言议依时价银三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鱼池随时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管掌,放鱼收税,不敢阻挡。其鱼池不依年月满足,备契面银一齐清楚,取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鱼池主如是无取赎,鱼池听银主放鱼,召佃收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鱼池果系是廉自己承父阄份物业,与亲疏人等俱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业主租项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者,鱼池主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其上手大契难以分拆,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二年(丙戌)二月日。
知见人伯天成
作中人家乌树
合立典契字人曾廉观
代笔人王清忠
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再赎回,转典新港庄曾住,此纸作废。
第一○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台南县效忠里四鲲鯓吴瑞玉、吴瑞和,有承先父吴差自垦鱼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东至陈猫塭,西至锺九塔塭,南至陈语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项别创,愿将此鱼塭一口向与本社郑缺嘴出首承典,议定契面银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保此塭果系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垦之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鱼塭限至三年为满,听塭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交过契面银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为中人郭双
同立典契字人吴瑞玉、吴瑞和
代书人(自笔)
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同立许贌认耕西港塭契约字人黄修甫、黄沾予、苏云梯。兹因业主黄修甫、黄沾予有承祖父遗下鱼塭一口,带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内,座落阿猴厅管内东港中里东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现经许允贌户苏云梯出头承贌认耕,所有保证责任,以及各条约概列于左:
第一条:议定每年贌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元。首年于接塭时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应于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税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听业主起耕别贌,不得异言。
第二条:议定贌塭年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计六个年间为限。
第三条:议定贌塭契约之日,贌户先交业主定银光龙银六百元。约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税额内扣去光龙银二百元,按三个年间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税应缴足数。
第四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业主不得将塭别贌他人,贌户亦不得于此限内退辞。
第五条:议定六个年贌限期满,贌户应将该塭交还,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该塭岸如遇风雨损坏,概归贌户料理,不干业主之事;至贌限期满,贌户应将塭岸填筑,如旧交还。
第七条:议定该塭地租及附加税概归业主完纳;至该塭营业税则由贌户完纳,不得翻异。
第八条:议定该塭交接之时,如旧贌户陈和鸣有与业主交加不明诸事,业主自当出首抵挡,不干贌户之事。
第九条:每年缴税银倘有延期短欠不纳付者,由保证人取偿。
右契约九条,互相定议,各无翻异,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据。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总赶宫街西港塭业主 黄修甫
黄沾予
阿猴头前溪庄贌户 苏云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证人 许廷光
台南西辕门街保证人 吴镜秋
台南岳帝庙街代书人 杨鹏搏
第一一之二契约书
兹因阿猴苏云梯,向台南黄修甫、黄沾予贌定东港支厅管内西港鱼塭,贌限六年(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现经招集同志联财合办,本年举事,酌定先备资本光龙银八千圆,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应出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所有办塭各章程条约概列如左:
一、议:每年鱼塭收款,除缴贌塭先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圆及营业税并买鱼苗暨一切费用等款外,逐一结算造册,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亏本,均须照股匀摊。
一、议:各股友应出资本银圆,均当如期交出;但每百圆每月按定二圆行利,来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议:苏云梯出名贌办,责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项概归掌理为妥。
一、议:苏云梯不得时常到塭,特举吴镜秋代掌理银帐款项,并督励一切塭务,以专责成。
一、议:长年及记帐之人,应由股主荐举,议妥任用。
一、议:任用诸人如有舞弊,侵损财利,则由荐举之人取偿。
一、议:每年结帐除费外,决算实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额,作为出贌人苏云梯、保证人许廷光、吴镜秋三人酬金。
一、议:定股分二十股,合将各股友股额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