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献空地为祀业契字人台南市观音亭街五十四番户卢永、陈马受。今因二人公建家屋一座,其家屋被风搧倒,其料经受拆卖,现存空地一所,长五丈一尺,阔四丈二尺六寸,址在广慈庵街第三番户。今受等欲进神位入慎德堂,望祈永远禋祀,愿将此空地台帐丁图五七七号,充为慎德堂永远物业,听堂围筑,抑或栽种,听由其便,日后卢永、陈马受不得言及赎回。就此一献,各无异言。保此空地系受等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受当出首抵挡,不干慎德堂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合立献空地契字一纸,并台帐誊本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进慎德堂神位,望享禋祀千秋,此批,再照。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
旧历乙巳年七月十一日。
立献空地为祀业契字人卢永、陈马受
第六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有明买过陈家仁和街瓦店二座。契内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东,内一厅一房,带全楼,后一栏坪后埕公用,并带水井公用,门窗、户扇并带浮沈、砖石俱全,南北两片大壁尽行公用。东至街路,西至黄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悬柩在堂,乏项丧费,愿将此瓦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刘乌鼻官出头承买,三面议定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瓦店一座随交乌鼻官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得言赎,又不得言找。保此业果系怡记明买,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记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足平契面银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银十八元,应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节,上流下接,不能变易,批明再照。
一、批明:忌辰开费银三元,又祭墓开费银三元,并三节每节开费银一元五角。此店每年风雨损坏,应开垦二元五角贴工资。此六款应配开费银共十三大元,余剩税银五元,作为油香应用,合批,再照。
此契系刘乌鼻老献入德化堂作油香,并自己忌辰祭祀之费,他人不得交加,此照。
光绪十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蔡炳嫂
知见侄孙黄植棠、黄植竹
代书人王成
立卖杜绝尽根瓦店契字人黄怡记、(即德常)、黄江水
第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同胞嫂陈李氏,有承先父明买过吴观礼遗置园地一所,内添盖小瓦厝一座三间,水井一口在园中,并带竹木、杂树、花丛、果子俱全,址在郡城内东安上坊,土名覆鐤金,东至广慈庵口陈家为界,西至观音亭街陈衙林家、许家、方家、曾家等为界,南至广慈庵前水沟路墘为界,北至漳镇中营公厅车路沟墘为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杜卖与慎德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园地并瓦厝、水井暨花欉、果子、竹木、杂树各等物,随即踏明界址,点明欉数,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听其改换基址,兴盖斋堂,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以及翻增契尾,折采花木。保此园厝果系预等明承先父遗置之物,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预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除原失外计印白契二十六纸,共二十七纸,送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平银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光绪二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谢得官、李招官
杨友先生
知见人侄陈上、陈愿
胞嫂陈李氏
代书人卢成记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陈妈预
第八尽根绝契字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有承祖父明买马恒记瓦厝一座,前后三栋,址在五帝庙郑家祠堂后,东至后墙门口,西至前墙门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为界。又后栋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厝托中引就,卖与报恩堂董事郑良谋出头承买,改作佛堂,议定七三时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其银即日收过;其厝一齐搬空,所有门窗、户扇、浮沈、砖石、地基及带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树木、果子,交付买主掌管居住。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经兄弟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滋事生端。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绝契一纸,带上手红契一纸,并白契三纸,合共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价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照。
一、批明:光绪二十一年搬移别处,失落上手契十八纸,日后出头,作为废纸,批明,再照。
一、批明